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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店火疗致“引火烧身”,责任谁担?

JC万事通  · 公众号  ·  · 2025-03-28 13:0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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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养生热潮的兴起,

使得中医养生馆、理疗店遍地开花,

拔罐、艾灸、火疗等保健手段

成为人们追求健康的热门选择。

然而,

王某却在一次理疗事故中

“引火烧身”。

那么,

此类事故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引发的治疗费又该谁来承担?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持有中医理疗师资格证的“老师傅”,为维持生计开了一家理疗店,经营项目为火疗、拔罐等,店铺未注册登记。


王某近日因身体状态不佳而苦恼,在与朋友聊天中,得知火疗具有通经活络、驱寒祛湿等作用,于是,在他人的介绍下,于2023年11月9日前往李某的理疗店,准备体验一番“养生”。


谁料,这场“养生之旅”竟变为噩梦。在接受火疗服务的过程中,王某的双腿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紧急去往医院进行治疗,病程记录显示:“专科检查:左、右腿背侧各有约70*20公分烧伤面,局部创面肿胀疼痛,触痛明显,伤口周围皮肤潮红,憋涨不适,有少量水泡形成。” 这场意外,让王某不得不卧床休养月余。


意外的发生让无证经营的李某愈发惴惴不安,于2023年11月22日给该理疗店办理了工商登记,登记经营者为李某。


“这么大的疤痕永久留在了自己腿上……。”看着自己的双腿,王某既难过又气愤,在休养一段时间后便找到李某讨要说法,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双方却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


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王某声称,是因李某操作不当导致自己被火烧伤。而李某则辩称,是因王某分神抬腿才导致意外发生,而且自己第一时间垫付了医疗费。


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理疗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李某系中医理疗师,其为原告王某提供火疗服务,服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双下肢烧伤,被告李某之行为对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具有过错,系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李某称系因原告王某分神抬腿导致受伤,庭审中,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就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理疗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于2023年11月9日 受伤系被告李某提供火疗服务造成,但被告理疗店系在2023年11月22日登记成立,其成立的时间在原告受伤之后。故原告主张被告理疗店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王某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其提供的相应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因此次受伤造成 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6721元、护理费2430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3301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金 洁


JINJIE



城区法院

西上庄法庭庭长


图片



养生有方,安全无小事。当前选择理疗养生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这类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理疗纠纷频发。


本案中,李某虽持有理疗师资格,但无证经营已违反市场规制,火疗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更暴露操作风险管理漏洞。无论事故是源于操作疏失还是客户自身行为,李某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充分举证尽到风险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相关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对消费者而言,切莫被“免费体验”“神奇疗效”冲昏头脑。选择理疗服务前应做到“三看三查”:一看资质,查店员是否持有正规资格证书;二看环境,查店内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三看流程,查操作是否规范专业。本案中,王某若提前核实店铺资质,或许能避免悲剧。


对理疗行业从业者而言,持证仅是“入门券”,安全才是“生命线”。新兴养生项目若缺乏操作规范,切勿盲目推广。李某虽持理疗师资格证却仍导致意外发生,警示从业者须严守服务流程,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沟通处理,而非逃避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新兴理疗项目的操作标准,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行业协会可推出星级评定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优质商家。唯有消费者理性选择、从业者自律经营、监管者严格把关,方能让养生保健真正成为健康“加油站”,而非安全“雷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例来源:城区法院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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