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做好2017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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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其中,2017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比去年增加了3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举例来说,某职工2017年4月份退休,退休时缴费年限为30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9。该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性调节金为:480元+0.9×30×3=561元。
与此同时,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如当地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6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平稳做好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它是由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地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缴费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如此每年计算一次,到退休时,把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然后再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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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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