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器”之一,是将一种或多种传统操纵手法与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跨市场、跨边界等新事物、新情况相嫁接,导致操纵形式不断翻新,取证、认定难度前所未有。
从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来看,金建勇融券做空“国海证券”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据了解,金建勇通过开发使用快速交易软件,雇佣交易员,在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大量连续交易“国海证券”,加剧市场空头气氛,制造短时间内多空力量失衡,引发投资者恐慌性跟风抛售,强化了“国海证券”证券价格的下跌趋势,打压股价得手后,随即以低价反向买券还券,获利44万余元,对市场秩序与信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杀器”之二,是不少个人大户操纵手法凶悍,在敏感时点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部分被查处的“超级散户”沉浮股市多年,投资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如当年宁波敢死队四大操盘手之一的马信琪、私募明星叶飞、牛散肖海东等,操纵手法异常凶悍,操纵股票涉及多只走势诡异的“妖股”,引发市场极大关注。
以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马信琪为例,他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
“杀器”之三,是操纵行为人利用融券、场外配资等杠杆融资撬动巨额资金,放大违法收益,案件罚没款金额随之屡创新高。
以伞形结构化信托产品为例,融资杠杆效果明显,可以形成相当突出的资金优势,其被利用进行市场操纵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例的典型就是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
“杀器”之四,是有的私募基金、咨询机构和人员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操控信息披露节奏和内容,滥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破坏投资者信心。
比如,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任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此外,上海永邦还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
“杀器”之五,是通过本地或跨境程序化交易高频双向申报、频繁撤单甚至自成交,滥用技术优势操纵市场破坏市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