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应老师给我如此高的评价,虽然在此之前我们并未谋面,但我们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我们都是研究公法领域,其次我们都有类似终身教授的称谓,这种共通之处和对公法的热爱使我们走到一起来,共同为中法公法领域做贡献,今天我要讲的是法国公法三十年变迁,下面开始吧。
说到法国,我认为可以和中国过去三十年作比较,你们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我们也在某种程度上经历了一种革命。因为过去三十年法国公法经历的变化与它固有的两大特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传统意义上的法国公法建立在两条根本原则上,一个是法律至上(议会主权),另一个是对行政的司法审查。
法律至上传统发展于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法律被赋予了无限的权威,法律不能为非,法律可以做到一切。法律不受任何上位规范的约束,可以让制定主体展示强大的力量。
而第二个特征是法国行政法院判例形成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由拿破仑创设,它承担两大功能:一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二是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过去的两百年,法国行政法基本得益于这个机构的判例。它突出体现在这本《法国行政诉讼经典案例》一书中。
我们说法国公法三十年变迁,主要是相对于这两大特征,首先是法律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欺法国行政法院法官扮演的角色也不再是至高无上的。我们可以在过去三十年中找到一些特殊的日子,首先在1982年,法国开始地方分权,不仅扩大了地方职权,也改变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方式。2003年、2004年,法国修宪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以及10年的进一步改革,直到今年法国总统大选后,可能还会有一些小的修改。在行政诉讼领域,1987年法国设立了一类新的法院,就是上诉行政法院,1995年赋予了行政法官命令权,2000年实现行政诉讼法典化以及对紧急审理程序做出了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为的是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以上更多的是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阐述,那么从判例角度来看,1989年是个重要的年份,法国行政法院正式承认了国际条约具有高于本国法律的效力,2008年也是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法国引入了法律逻辑性和违宪审查机制。
以上介绍了一些重要的年份,下面我会从实体内容上为大家介绍法国公法的变化。我把它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涵盖了法国公法三十年变迁的情况,首先是法国公法的丰富,其次是法国公法的强化。法国的公法在1982年前已经比较丰富了,由法律与判例组成的规范集合已经基本确定了社会领域尤其是行政机关所应遵守的规则,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法国在公法领域不得不加快发展的步伐,使得法国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当我们谈及公法渊源的时候,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法律文本,另一类是法律判例。在法规范体系中,第一个渊源是置于最高位序的宪法,在1958年前宪法就是一种渊源形式,但是在其后宪法获得了最高法律规范的位阶和效力,宪法不仅包括正文,还包括宪法序言,在其中间接提及了人权宣言、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2004年修宪时所引入的环境宪章,所以宪法成为了公法领域最根本的规范。第二个渊源是法律,法国在过去三十年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突出体现在对行政组织的管理和设计及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和限制,比如1978年有关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等法律。第三个渊源是国际规范,国际条约与协定的分量与日俱增,其中两个尤其重要,它决定了法国乃至欧洲层面公法的基本框架,那就是《欧盟条约》和《欧洲人权公约》。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其突出代表就是欧盟法规和指令,而《欧洲人权公约》是由46个成员国组成的欧洲理事会制定的,它主要解决大欧洲的人权保障问题。但自诩为人权母国的法国却经常因为违反人权公约而在欧洲法院败诉,如此一来,两大条约在法国公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我们看到法国公法在渊源形态上的深刻变化。下面我再谈谈判例。判例在法国公法中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法国公法经典判例汇编》这本书中,最后一个案例是2011年的,这恰恰说明了判例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