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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美国大学的性行为准则过于拘谨吗?

在亚美利加做律师  · 知乎专栏  ·  · 2016-01-09 15:24

正文

一、什么是强奸/性侵犯?

1. 强奸是侵犯了男人的财产所有权

在美国,直到20世纪中期,强奸作为犯罪被惩罚还是其因为损害了父亲/丈夫对其女儿/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而非因为其对女性产生的伤害。这种对于强奸的认知,在古代社会极为常见。

2. 暴力和反抗是强奸的必要条件

从20世纪中期开始,强奸被认为是用武力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受害者常常被要求殊死反抗(utmost resistence)。在20世纪后期,绝大多数州,把要求改成了尽力反抗(earnest resistence)。而没有反抗或者没有足够反抗伤痕,常常会被用来质疑受害者撒谎——直到今天,在一些社会和法庭上依然是这样。

然而,绝大部分强奸发生在熟人之间;药奸、迷奸、诱奸都不存在暴力和反抗的证据。1990年,心理学家Sally Bowie发现,被熟人非暴力强奸的女性有更严重、更长期的心理创伤,因为她们更容易自责,也更容易被舆论指责没有成功阻止强奸的发生。

3. 强奸是没有经过同意的性行为

两个重要的判例改变了美国法律中要求强奸必须存在暴力,并引起了直到现在依然在被激励辩论的关于同意(consent)的定义。

一是1992年宾夕法尼亚州的 Commonwealth v. Berkowitz :大二女生是被告室友的女朋友,她被被告锁在了他的房间中,推倒在床上,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女生在过程中再三说“no”,但没有积极尽力反抗。法院判定被告无罪,因为他没有实行法律中要求的暴力强迫(forcible compulsion)。该判决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在1995年,立法规定了未经同意的性交为性侵犯,这项法律常常被称为"no means no law"(“不就是不”)。在此之后,暴力和反抗不再是性犯罪中必须的要素,而是否同意,成为了最重要的考量要素。

二是新泽西州的 State in the Interest of M.T.S. : 法院判定未经同意的插入本身就可以满足法律规定的暴力要求,这个判定还改变了consent的定义——如果受害者没有说yes,而被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是强奸。

4. 同意(consent)到底是什么?

现在,美国法律已经确定了暴力和反抗不是强奸的必要条件,而consent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什么是consent,却依然存在着广泛的辩论,特别是在美国大学校园环境中。

派对文化、饮酒文化和兄弟会/姐妹会文化是美国本科校园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交(social)中的受欢迎程度是大学生非常重视的东西。兄弟会/姐妹会常常有独立的小别墅用来开聚会,别墅的第二层通常有单独的小房间,party上常常成为性行为(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发生的场所。

试想这个场景,一群刚脱离父母的大学新生,在狂欢的聚会上喝得晕晕乎乎,快要失去神智,其中一个女生与高年级的学长,通常是学校里受欢迎的橄榄球或篮球队员,开始make out,学长把她带上了二楼的房间,锁上了门。女生这时稍微清醒了一点,不知所措,学长一直告诉她没关系的,大学就是应该这样的。她有点害怕,心里非常不情愿,但生怕别人说她不够酷,没有说no,但也没有说yes,进行了轻微的挣扎,学长看出了她不情愿,但还是与她发生了性行为。女生事后报案说学长强奸。在这样的情况下,consent存在吗?在美国大学校园中,又是如何定义consent和强奸的呢?


二、美国大学的性行为准则

1. 美国大学校园的强奸问题有多严重?

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在2007年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每10个本科女学生中就有1个在校期间被强奸。

虽然司法部考虑了不报案的情况,这个数值仍极有可能偏低。只有少于大约5%的女生会报案,主要由于三个原因:(1)校园强奸案中逮捕率和定罪率低;(2)报告之后很难被保密;(3)害怕自己不被学校或警方相信。

这个调查还发现大约4%的男生进行了大约90%的校园强奸,他们重复性侵,平均每人产生6个受害者。然而这些连环强奸犯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受到任何严厉的惩罚。大多数受害大学生都选择向学校报告而非报警,而大学当局对性侵者的惩罚通常是开除或甚至一个学期的听课,这就导致了连环强奸犯可能会到其他学校去继续犯罪,而他们在原本学校所犯的罪行却因保密协议而不为人知。

2. 美国大学的性行为准则是什么样的?

美国大学校园的强奸问题非常严重,而且在两方面都存在巨大问题:既不能充分惩罚性侵者和强奸者,又常常在强奸并未发生时判定被告有罪。

强奸和性侵,毫无疑问,属于刑事犯罪。在美国法律中,判定嫌疑人有罪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因为只要辩护人可以证明在案件中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法庭就不能判定嫌疑人有罪。

在2011年,联邦政府给予全美所有大学进行性侵犯案件审理的权力,而且只要有51%可能性侵发生了("more likely than not"),就可以判定性侵发生。这个标准要远远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且参与判决的人员常常是大学教授或工作人员,他们对刑法及其程序知之甚少。

杜克大学在这个问题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杜克大学某学院院长表示“在两个学生都醉酒的情况下,如果这两个学生是一男一女,那么男生有义务取得同意(而女生没有这种义务)。” 2009年,杜克还发布了一个政策,表明两个学生之间如果存在明显的权力高低(比如一个大一新生和一个大四篮球主力),自愿的性交也可能成为强奸。这样模糊的标准和定义,使得整个对于性侵的规范扑朔迷离,很难想象根据这些标准如何能进行公正的审判。

学校拥有这个权力和如此低的标准在被告和受害者两边都产生了很多问题:哥大20多个学生对哥大提起诉讼,认为学校对她们提出的性侵诉讼不理不睬;杜克大学、密西根大学和许多其他大学被判定有罪男生也对学校提起诉讼,认为学校违反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他们应当被判无罪。哈佛大学法学院28名教授联名谴责哈佛大学当局的性侵程序缺乏“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三、美国大学校园性行为准则产生的三大问题

1. 饮酒或嗑药后的同意是同意吗?

这是美国大学校园中非常典型的警示:“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给出的同意不算是同意”,“没有同意的性交就是强奸。”

调查发现,大约40%的本科学生曾至少一次在酒精的影响下性交。他们都是强奸受害者吗?如果性交双方都有酒精影响,那么谁是性侵者,谁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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