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记者从多家券商债券业务人士处获悉,监管层或在酝酿债券交易监管升级,其中,年薪(含激励)超百万的债券交易员或受此影响,将不得不接受薪酬递延发放的现实。
近两天,一则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文件在金融机构圈内广为流传。这则被认为是监管层酝酿出台的文件,未盖公章,未署确切日期,目前亦未有监管部门人员确认出处。
但多位券商业内人士表示,这或是目前正在酝酿出台的债券交易监管的文件,不过是征求意见稿,还未出台,也存在内容调整的可能。
上述酝酿出台的债券交易监管《通知》中,多项规定涉及到债券交易员的团队管理和激励问题。一些券商针对债券业务人员的团队管理及激励方式或要发生变化。
比如《通知》写明,各类债券交易的各证监局应当督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统一管理,强化合规风控作用,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并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全面掌握、监测各类债券交易行为,及时有效防范风险,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该授权明确,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团队制”替代部门管理。
另外还规定“各证监局应当督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各类债券交易业务。”
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另一项规定涉及到债券交易员的钱袋子:“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虽然是还未出台的讨论稿,但是提到的一些改进措施也确实该改进了,目前一些中小型券商的做法有点激进。大型券商大部分会对交易员采取奖金递延发放,但有些中小型券商会采取团队包干制,及时兑现奖金。”某北方券商债券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圈内不少大券商本身采取的就是奖金递延发放的做法,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要保持团队、人员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防范交易员追逐短期利益,防控风险。
债券交易员薪酬超百万将被限制超出部分必须递延式发放,这会影响到多少交易员?
“目前债券交易员年薪(含激励)低于100万的并不多。”上述券商债券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另一位大型券商固收部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一些中小型的券商债券交易员基本上工作3至4年就可以做到年薪超百万,而大的券商或许激励就没那么好了,一般要五、六年才能达到,而且是加上奖金之后的。”
除了债券交易员年薪超百万需递延发放之外,上述文件还对现券价格偏离度、加强用印管理、严禁抽屉协议等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上述文件中提到,监管方要求各地证监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其中包含四项:
一)加强用印管理,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二)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所有债券交易均应当纳入系统管理,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规模、杠杆、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实现阈值控制和全程留痕,并向中后台部门开放管理和监管权限。
三)完善交易监控。公司应当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交易价格和利率的比较基准体系,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比较基准。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债券现货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超过1%或者回购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50个基点(BP)的,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交易询价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
四)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执业资格。在职人员名单、权限以及公司中后台部门债券交易核对转岗人员的联系方式应当在本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另外,针对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和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上述文件中提到“不得违反规定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以外开展线下债券现券、债券回购或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各类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二)建立交易对手方白名单和额度管理制度,并由中后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远期交易安排(如有)。
三)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四)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等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五)逆回购方对回购标的券、交易对手方等风险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公司自营业务或资管产品投资约定的资质要求。
另有文件显示,“一行三会”联合出台了针对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规范文件。此项文件亦未盖公章,未署日期,业内人士猜测,应同样为“征求意见稿”,同样不排除内容调整的可能。
上述对债券交易业务的规范文件包含:内控制度要求、禁止性规定及责任划分、账户管理、线上交易、协议签署、会计处理、杠杆要求、回购要求等内容。
其中杠杆要求一项“设定债券交易杠杆比率上限”,包括: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
二)其他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三)公募性质的非法人类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
四)私募性质的非法人类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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