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哈尔滨市全年大病保险共覆盖151万余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共筹资4537万元;全年大病保险赔付1.64万人次,赔付总金额3743.4万元。大病保险实施后,人均赔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了12.68%。
据了解,由于医保有封顶线,超出封顶线后,参保人会遇到很大的支付困难,大病保险作为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针对的是患重特大疾病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这个群体,为其解决困难,减轻家庭医疗负担。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暂不另行缴费。
哈尔滨市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2016年6月1日起,起付标准由1.4万元调整为1.5万元。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因病施治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于勇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