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常态”
近日,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予以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委托生产该产品的品牌方因未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也一连被罚。
这,或是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首次有品牌方因未履行监督职责而被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XXX有限公司受广州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了2批共750支染发膏,并按照每支0.5元的价格收取了总计375元的加工费。这些产品随后全部交付给委托方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1.8元/支,总销售金额为1350元。后经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2批次染发膏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以及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2批次染发膏均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该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广东XXX有限公司在生产上述两批染发膏过程中,并未遵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组织要求,具体表现为:缺乏物料进货查验记录、缺少完整的批生产记录、未对成品进行检验,以及缺失留样及留样记录。这一系列疏漏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最终,广东药监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三)项,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75元,并处以罚款1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生产上述两批棕色染发膏的过程中,作为品牌方的广州XXX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并未能及时识别出生产方没有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以及还未发现委托生产的以上2批次产品未经产品检验即上市销售。这一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违法行为。
对此,广东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975元,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极具标志性,
未来注册人/备案人或将是检查重点”
就此次广州XXX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对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而受到处罚,不少行业人士均表示,这或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首次有品牌方因未履行监督职责被处以罚款。
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施昌松称,“这是全面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极具标志性。”
众所周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颁布时,就建立了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制。根据新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的是将产品投入市场的企业主体,对于特殊化妆品来说,企业在申请取得产品注册证后,成为该产品的注册人;对于普通化妆品来说,企业在完成产品备案后,成为该产品的备案人。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从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对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而受托生产企业主要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由此可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谓产品的“主人”,负责产品从研发、申报到生产经营,直至产品下市的整个过程,也是产品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和分配者。
有资深行业人士表示,过去监管通常先从工厂开始,主要关注生产与经营环节的监督。但实际上,化妆品的检测和监控应多聚焦在市场监管上,这就要求监管工作需要以产品在市场的表现为基础,以注册人或备案人作为起点,进而追溯到生产企业,而不是直接对工厂进行检查。
施昌松表示赞同上述人士的说法,并称,“化妆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流程应以备案人或注册人为起点展开,后者是关键环节,若市场抽检发现问题,其也应负首要责任。”
“目前针对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制度已基本形成,未来检查将主要聚焦于注册人和备案人。”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的研发总监张太军指出,随着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的建立,监管流程将越来越倾向于先从注册人和备案人入手,然后再检查工厂,这一做法将成为新常态。
值得关注的是,染发产品历来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领域,也是国家相关部门抽检不合格的“重灾区”。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强化了对染发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