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资产服务机构:
我国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主要为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其发起不良贷款证券化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标准化的手段,实现不良贷款出表,在转移风险的同时,化解资本压力、增强流动性。由于商业银行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都是自家的不良贷款,因此资产服务机构大多由发起人兼任,负责贷款的后期管理和处置事项。
2.受托人
:受托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中介,负责托管基础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权益,对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作为SPT的代表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在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中,受托人的全称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信贷资产(包括不良贷款)证券化中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分配信托利益。
3.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银行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4.承销商/交易协调机构:
承销商主要由证券公司担任,为产品提供承销服务的同时,还作为产品的整体协调人,与受托信托机构一起沟通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各方中介的工作。
5.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专业的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
6.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中介,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护航人,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在基础资产的选择,特殊目的机构搭建、基础资产转让、信用增级、产品发行等各环节发挥专业作用。
7.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处理工作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需要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在产品发行阶段,会计师需要确保入池资产的现金流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定,并对现金流模型进行严格的验证,确保产品得以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