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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销售“矿机”行为违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任何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法院对其主张反法保护不予支持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02 09:09

正文




——上诉人成都芯捷宇科技有限公司、吉*与被上诉人深圳东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东聚公司通过网络宣传销售Whatsminer超算服务器产品,该公司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经营者


芯捷宇公司、吉旭上诉称,东聚公司官网www.djminer.com并未在国内备案,东聚公司经营矿机买卖,属于非法经营,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保护。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亦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可见,虚拟货币投资和“挖矿”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均一致认可案涉Whatsminer超算服务器产品属于“矿机”的一种,双方均为“矿机”经营者。“矿机”系指专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计算机硬件产品,生产过程俗称“挖矿”。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矿机用于虚拟货币生产、交易,导致虚拟货币各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东聚公司通过网络宣传销售Whatsminer超算服务器产品的行为属于投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任何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故本院依法对东聚公司案涉经营行为不予提倡鼓励,亦对其在本案中主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 01 民初 1045 号

法院/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川知民终 126 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长 王   

员 林   

员 张天天

法官助理

余   盼

书记员

苑珈连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芯捷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东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芯捷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抄袭东聚公司网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芯捷宇公司立即对其官网网页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二、芯捷宇公司、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东聚公司经济损失 4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5000 元;

三、驳回东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1 民初 10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东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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