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 01 民初 1045 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川知民终 126 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张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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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余 盼 |
书记员 | 苑珈连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芯捷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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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东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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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芯捷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抄袭东聚公司网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芯捷宇公司立即对其官网网页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二、芯捷宇公司、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东聚公司经济损失 4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5000 元; 三、驳回东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1 民初 10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东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