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可以清晰地被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道德与哲学领域内适用的基础性的、原则性的原理;第二部分则是适用于立法领域内(以刑法为对象)应用的指导性原理。而这两大领域所适用的原理便是边沁法哲学思想的精髓——“功利主义”的体现。
围绕这一核心思想,边沁十分清晰的向读者展示了全书的行文结构,并始终追求着“将是一部独卷发表的刑法典梗概的导论”这一目标,勾勒出了一幅详细而庞杂的“刑法立法建议书”。全书的结构是这样的:一是阐述功利原理(定义、效力来源、计算的方法、组成因素的分析);二是详细分析了作为罪过成立的核心要素——行动及其影响行动的激烈程度和力度的诸因素(意图、知觉、动机、一般性情);三是详细描述了罪过的种种分类;四是由罪过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各种表现);五是关于惩罚(惩罚与罪过之间的比例原则、排除惩罚的情况、惩罚的特性);六是刑法的界限伦理与立法关系、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法学的门类、法律的命令性质。
尽管,边沁在某些环节中所作的分类太过复杂,但是,在刑法立法理论这一部分,是多么的与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典的立法体例相似。这足以证明边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是本书的亮点,它照亮了边沁写作的漫漫思路,成为了边沁有力的分析工具和研究范式。他紧紧抓住了人性的基点———“避苦求乐”,将其表述为道德行为、法律行为、权力行为等一切人类活动的指导性原则。
很明显,边沁是极力反对自然法学派倡导的那些虚幻的、超验的、躺在象牙塔里的人类终极价值。马克思说过:“包括自然法理论在内的‘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1]因此,边沁为已经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同工业无产阶级之间寻求平衡找到了新的理论支撑。同时,边沁设计的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法则第一次确立了法学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为求证合法性开创了一条实证主义道路。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总是为人们津津乐道。因为它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和快乐,人们认为这是利己主义的典型表现。
细细揣摩人们对边沁观点的评价,其一,很多人认为功利原理是利己主义的,其实不然。尽管边沁是纯粹的个人利益主义的倡导者,他曾经认为集体利益是由无数个体利益相加而成,集体利益只是一个虚幻的概念。但是,边沁通过对快乐设置一些诸如强度、持久时间、邻近或偏远等来限制快乐的范围,把追求个人利益和实现社会利益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其现实意义在于引导着公权力合法运作的方向,努力构建一个公共的服务型的政府,其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和福利。这是现代社会人们所期待的合法性政府的理想模板。
其二,功利原理的运算法则是主观性的。边沁表述:先计算出行动最初造成的快乐的值和痛苦的值;然后由最初的快乐和痛苦计算出衍生出来的快乐和痛苦的值;其次是把所有的快乐和所有的痛苦相加并各自乘以行动者的人数;最后看快乐和痛苦各自的总和并相减看顺差在哪边。快乐和痛苦是一种主观上的体验和感觉,也许很多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没有一个可供判断的固定标准。
其三,边沁对“快乐”的值的定义是不合理的。边沁认为快乐的值是依据“其强度、持续时间、其邻近或偏远等”来决定。快乐在边沁那里自然被理解为是一种直接的、感官上的刺激和体验。然而,我们人类除了一些低级的、物质上的快乐外,还有高尚的、精神层面的、不具有可观性的快乐和幸福,难道这些不应当被纳入到边沁的运算规则中去吗?
其四,边沁认为:“就好坏而言,动机同其他每一种本身既非痛苦亦非快乐的事情一样。如果它们是好的或坏的,那只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好是因为趋于产生快乐或避开痛苦,坏是因为趋于产生痛苦或避开快乐。”[2]可见,边沁是一个奉行“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的人,即看一件事情是否合乎道德的,取决于其结果。比如著名的“同类相残案”,在大海上漂泊的三个水手,在不能支撑下去时,便将其中身体最虚弱的人杀了饮其血。按照边沁观点,他们是不应该受惩罚的,因为结果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然而,康德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这便是“绝对主义的道德原则”。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7页。
[2]【英】边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