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网报道,近日,一男子张某在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对方同居,后被抓获归案,依法羁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该事件一时激起千层浪。众网友纷纷表示无法理解,非婚同居不是不犯法吗?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观念不断进步,越来越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新的生活方式。
这些非婚同居者们,在均无配偶的情况下,在不违反法律明文禁止规定下,公开以
“夫妻”名义
生活在一起。
那么问题来了——
“非婚同居”何为不适用军婚,
和军人配偶同居为何涉嫌犯罪?
疑窦丛生,该如何解决?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客体:《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同居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
3.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
前述案件中,张姓男子在明知李梅(化名)为现役军人配偶后仍与其同居,触犯刑法第259条,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于法有据。
其实我国对于军婚的保护由来已久。
1941 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是最早规定处罚破坏军婚行为的刑事法律
;
1963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织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对破坏军婚案件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1979 年刑法和 1997 年刑法均规定了破坏军婚罪。除此之外,还有多部现行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
军人为了保卫祖国履行了兵役义务,为了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对其进行一定权利的保护是现行法律对军婚进行保护的立法根据。这种法律思维在一定意义上是正义、公平的,这样的法律也就是善法。对于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特别保护军婚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现行生效的法律中,有三部法律明确保护军婚关系:
一是 199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各项权利,并明确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二是 200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就必须要得到军人同意的条款,另有但书条款“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是 1997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军婚罪”。与《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在法定最高刑上高于重婚罪,特别是在行为表现上,前者可以表现为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
两种方式;而重婚罪仅表现为与他人
结婚
这一种方式。
其次,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符合政策。
强大的国防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军队担负着维护祖国领土安全的责任,军人执行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任务。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
更重要的是,军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不仅涉及个人与他人的情感纠纷,更会涉及“小家”“大家”,甚至可能直接影响着军队干部队伍的稳定,甚至影响到国防建设。
从法理上讲,法律针对社会关系予以不同规定、保护,而非一律“平等”原则,是为了避免实质的不平等。
法律要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要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不平等以合理的方式予以纠正,最好就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合理的区别。这种在形式上看似不平等的表象却洽洽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
再次,在当今世界表面和平的大环境下,法律继续特别保护军婚,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夫妻关系不仅直接关系丈夫和妻子的利益,它还承载着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军婚的特殊性在于,它的稳定更间接影响到国防利益。
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依法打击破坏军婚的行为,有利于避免来自军人婚姻关系以外的因素对军婚造成的破坏,有利于减少影响军人婚姻关系不和谐的因素,在社会大环境中最大程度上维护军婚的稳定。
安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人寻求更好发展的前提。 军婚的稳定就是家庭的稳定,家庭的稳定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因此,在法律上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不仅是对军人个人生活的保护,更是是国家军事发展的需要。
对于军婚的特殊法律保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应考虑处罚轻重有别。笔者建议对破坏军婚的行为逐步向轻刑化发展。
“Anything looks like a favor to women would be used against them.”——任何看起来像是对女性的特别优待最终都会反过来制约她们。同理,
任何看起来像是对军人的优待最终会反过来制约TA们。
一条过于苛刻的执法标准可能会使一名潜在的军属有所犹豫,自己是否享有未来婚姻的决断权。希望我们的法律更多人性和理性交融,不要让这样的情况出现:影响军人谈婚论嫁的因素,居然不是自己长期驻外无法和家人团聚,而是这一条本意保护家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