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古代史的学者,对人类一般社会进化法则的概括,从前总是立足于西方文明的历史,不过他们现在很少这样做了。为此,我们感谢新大陆的史前学家,是他们在过去的百年里向人们证明:东半球的人类在与西方文明隔绝的状态下,取得了高度的文化成就;对人类一般进化法则的研究,必须对不止一个的人文构成分别加以检讨。因此之故,在一项广为人知并且备受推崇的关于城市社会的演进的研究中,罗伯特·亚当斯(R.McCAdams)分别从新旧大陆选取早期国家作为他比较的主要依据,以“尽可能减少这样的口实:类同反映了基因的交流——即文化的传播,而非独立发生(因而想当然是“合乎规律的”、因果的)的规则”①。
那么,以何种方式能够使对人类文明一分子的中国上古史的单独探讨,为一般社会进化法则的研究做出自己的贡献?
亚当斯的比较研究在旧大陆只挑选了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一个地区,他解释所以如此部分是因为一般认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比“埃及、印度河流域和中国”的文明更古老。
亚当斯不选中国的原因据他说有两个:
在原初的文明中年代稍晚(相对美索不达米亚),而且后来持续受到西方诸文明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再者,有关城市演进的考古资料不完备②。
任何公正而有识见的古代历史研究家,都不会不同意亚当斯把美索不达米亚和墨西哥做为他比较研究的基础。
不过,同时他不应满足于把对这两个或任意两个古代文明为唯一依据的概括,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
不断地检讨世界各重要古代文明的考古材料,研究这些地区的材料是否为加强或者修正我们已有的种种概括的做法,是有用的也的确是重要的。
商文明不是古代中国的唯一文明,甚至也不是最早的。
但是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商在早期中国文明的形成中至关重要,而且它也是至今使我们对其自身世界的了解占有充分文字材料的唯一文明。
自亚当斯的著作发表以来,中国的考古学家为丰富商代的记录又做了大量的工作。
因此,无论对古代中国的研究者或是古代世界的研究者来说,检讨商文明中可能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方面大概都是有益的。
一、“原初性”的问题
中国的历史曾经只能回溯到夏商周三代,此前便是仅有神话传说充斥的一段空白。
因此,西方学者到现代历史学和考古学开始很早且古代文明久已为人所知的近东地区追寻中国文化的源头,虽然未免操之过急,但并非不可理喻③。
史前史一片空白的那个时代早已成为历史。
一个相当漫长的文化发展序列--从早期新石器的形成直到等级社会的出现和文字文明的诞生--现在已经在中国北方牢固地建立起来。
没有疑问地,这个序列还有一些空白,我们期待着未来有更多的考古材料去丰富它,但是即便现在已有的材料,也够大多数研究中国史前史④、世界史前史⑤及文化进化⑥的学者接受中国文明是“本土”(indigenous)发展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了。
但是“本土”一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由于我们当前关注文化生态的问题,众多的人类学家和人类学派的史前学家,倾向于强调地方或地区的生态系统,并且认为,无论有什么外来影响,所有地方和地区的发展都必定有自己的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此意义上说,这些发展也是本土的。
即使在文化的层面上,“外来文化的交融要成为可能,也必须是在接受者的文化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⑦。
许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把传播当做文化和社会发展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传播不能如此轻易地被忽略。
文化和社会系统面对众多的挑战--包括外部的挑战,其结果可能导致系统的改变。
“被接受的制度可以成为促进该社会系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的催化剂。
它还会引进非本土起源或者虽则看起来极象是本土发展的种种习俗、行为方式和世界观”⑧。
基于中国文明的形成晚于其他几个国家这样一个事实,中国文明的早期完全有可能接触其他文明的影响。
最好的例子是栽培小麦作为一种农作物的出现在商文明中,而小麦在近东的驯化,证据凿凿⑨。
那么,问题是否可以这样提出:
中国文明的形成没有受到外来的刺激吗?
这样的问题是没法回答的。
显然,我们必须对每一项可能是中国和近东(或任何其他地区)共有的物质文化和制度的历史进行探讨,再努力去判断它们在中国文明发展中可能的催化作用。
在《东方的摇篮》一书里,何炳棣做了这样的探讨,他的结论是“输入中国的所有文化因子,不仅数量少,就质量和年代上说,无论对任何主要的中国文化因素的起源或者整个中国文化的形成,都没有多少关系”⑩。
何炳棣的研究有充分的事实为依据,但是我们很难把它看作有关中国文明起源问题的定论。
威廉·麦克内尔(William H.McNeill)在为何氏一书撰写的序言里讲道,他对何氏论辩的力量深为折服,他说他发现“很难想象有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推翻或者根本改变这项研究的总的结论”(11)。
在对何著持批评态度的另一书评里,吉德纬(DavidKeightley)向何氏发出挑战,而且罗列了几种他认为可以重创何著的证据(12)。
我不想充当他们的裁判,但是我得说,尽管何炳棣的著作不是最后的定论,但在将来相反的可靠的证据出现以前,我们必须接受(就我所知吉德纬也同意)何氏的总的结论。
不过,现在的真正问题不是中国文明的本土性问题,目前的大量证据已经证明了它的本土性。
问题是,中国文化的本土发展,是否足以关系到利用中国的材料为人类一般演进模式的研究做出贡献。
对此,麦克内尔的回答显然是相当肯定的:
“(中国文明的本土观)要求西方人放弃他们旧有的人类全体根本沿同一途径走向文明的观点,这种观点,凑巧珍藏在从原始共产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等等的社会发展普遍阶段的马克思主义的教科书里”(13)。
普遍模式和不同的途径并不互相排斥。
可以说最初的原子弹爆炸只一次,即1945年在美国的那一次,所有后来在英国、苏联、法国、中国和印度的爆炸都是由此衍生的。
所有这些爆炸的知识背景都可追溯到罗斯阿拉摩斯(Los Alamos)。
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在原子弹的爆炸成为可能之前,工业的环境和技术的步骤都必须重复一次。
一旦知识或技术的进步出现在世界某一地区,它就会变成辐射网的中心,所有后来的同一进步因而都有了借鉴的嫌疑。
尽管如此,对最初发明的依赖程度的确定,必须通过对每一个案的分析,直到一项研究彻底完成,某一个案被证实,你才可以假定一个后有的发明是原生的或是衍生的。
不过,这些结论或假设是否关系到我们的解释工作,大约取决于工作的性质。
如果我们是去清算那些被认为是引起系统变化的外来辐射源,那么要完成这项工作,就必须彻底弄清每一种物质文化和制度的来历。
但是,要是我们去了解(假设外来的影响确实存在)内部的或外来诱发的变化,或者决定这些变化的类型和方向,或者一些其他的因素及其背后的原因,那么文明发生的第一第二就变的无足轻重。
二、商在进化谱系中的位置
从社会进化的观点出发,古代中国文明的形成经历了下面几个重要的阶段:
1、村落社会(Village societies)阶段:
仰韶文化和青莲岗文化。
单个的村落是当时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
2、村群社会(Intervillage Affregates)阶段:
在这个时期,村落之间建立起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联络。
在考古资料中我们发现了如下的一些现象:
社会内部的贫富分化已经开始;
社会内部和(或)外部的暴力冲突已经出现;
手工业(比如制陶)和为部落首领服务的专业巫师也已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村落之间大概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联盟,有了专职的统治者。
属于该阶段的考古文化有陕西、河南和山东的龙山文化;
东海岸的大汶口文化也可划入这个阶段,但是内陆的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归属则尚不清楚。
3、国家社会(State Societies)阶段:
即中国古代史上的三代--考古学上的二里头文化和同时期的其他文化;
商文明;
周文明。
在此时期,聚落和聚落之间形成复杂而又固定的网络系统(有多重的统治关系)。
统治者的地位往往成为个别宗族的禁脔,辅之以一个比较永久性的行政运作机构,包括对内对外使用武力镇压的机构。
最早的属于这个阶段的考古学文化是河南西北部的二里头文化。
和夏同时代的许多国家中,商无疑是最重要的一个,我相信它最开始的一段,将会在河南东部、山东西部和安徽西北部一带发现。
商代中期以来的商文化遗址,遍布华中和华北地区。
居住在这些地区的人民,明显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而商王国显然是其中最强大的。
我们不清楚“统治”一词在表述商“代”的商和其他有所属关系的国家时的确切含义,但是统治无疑意味着政治和礼仪上的至上地位。
同时,还可能有一个向商王定期贡奉之类的网络系统,但是它在真正经济上(除了礼仪和象征)的意义究竟有多大,我们仍不清楚。
武王伐纣之后,商的统治地位为周所取代。
周之后,诸国争雄的局面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更高一级的国家社会——中央集权的秦汉帝国。
就以上中国古代社会的演进程序看来,中国考古学可为社会进化的比较研究者,提供一些重要的新材料,甚至可以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近十数年来,美国人类学家对社会进化理论的兴趣明显增加,许多考古学家尝试着把这些理论运用到世界各地的考古材料中,他们的关注焦点主要是国家起源的问题。
在这些讨论中,很少人使用中国的材料,因为除了马克思主义的模式之外,中国的古史材料还很少用一般比较的人类学的观点处理过。
我们不妨看看现在讨论的三代的考古材料,怎样和社会进化理论和国家起源的问题联系起来。
当代美国考古学界最流行的社会进化理论,是塞维斯(Elman Service)的四阶段论,即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和国(State)的进化理论。
依照塞氏的理论并根据中国普遍接受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期法,可把中国的考古材料纳入下表:
中国的考古学文化及其社会进化阶段
尽管中国的考古序列仍有一些重要的缺环,但是至少在我看来,和塞维斯的概念还是合拍的。
不过三代究竟是划归酋邦还是划入国家,仍是个问题。
酋邦和国家在理论上的区分很清楚,但在两者的接触地带,只存在某一些标识的数量多少问题,实际上往往难以区分。
依据桑德斯(Sanders)和普莱斯(Price)的研究,酋邦的主要特征是其政治分级和亲属制度的结合,而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具有合法的武力。
这个区分,傅兰纳里(Flannery)做了进一步的更清楚的说明:
“国家是一种非常强大,通常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具有一个职业化的统治阶段,大致上与较为简单的各种社会之特征的亲属纽带分离开来。
它是高度分层,与在内部极端分化的,其居住形态常常基于职业分工而非血缘或姻缘关系。
国家企图维持武力的独占,并以真正的法律为特征;
几乎任何罪行都可以认为是叛违国家的罪行,其处罚依典章化的程序由国家执行,而不再象较简单的社会中那样是被侵犯者和他的亲属的责任。
国民个人必须放弃用武,但国家则可以打仗,还可以抽兵、征税、索贡品(14)。
”
依照这种看法,国家的必要条件有两个:
在国家组织上血缘关系由地缘关系代替,拥有合法的武力。
拿这两上标准衡量商文明,我们发现后者适用,前者不适用。
那么,商代是否已经达到国家社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