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十四年前,在政策鼓励下,秦志芬依法从某村买得一块林地的经营权,所有手续齐全。几年后,村里换届,新任村主任鼓动村民要回早已卖出的集体林地,提起民事诉讼。秦志芬一审胜诉,二审胜诉,再审还是胜诉。结果村民集体去县政府闹访,县委、纪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办案,把秦志芬姐弟抓了,刑讯逼供,给他们定罪。村民以此为由,想把已经定案的民事案件全翻过去。虽然已经经过再审,延边中院还是撤销了原判,再次再审。2016年6月,我应秦志芬的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参加了再审开庭。2016年11月30日,秦志芬终于拿到了9月29日作出的判决。汪清县人民法院继一次民事一审、一次刑事一审后,再一次民事一审依法做出公正审判,支持秦志芬。作为边陲的一个基层法院,三次顶住压力,坚持正义,令人肃然起敬。汪清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业务精湛,说理充分,这会是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向你们致敬!这份胜利来之不易,经当事人同意,发出判决书,供法律同行研究和交流之用。
办案手记:
吉林省汪清县某村村民秦志芬给我写了一封求助信
《一桩纠缠十年的林地纠纷案
》。这封求助信,确切地说是申诉上访信,写于
2016
年
2
月
12
日,在我邮箱中已经搁置很久。我曾经见过她。很多年前,她拄着拐杖,拖着在关押期间残疾的双腿,到北京来找过我,印象特别深刻。她的遭遇,她的冤屈,让我这么多年来,一直牵挂。我考虑再三,最终决定搁下手上所有的事情,去一趟千里之外的汪清,实地调查。汪清县隶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距俄罗斯边境
40
公里,距朝鲜边境
18
公里,最近的机场在延吉。
秦志芬的事情,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因为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
十四年前,在政策鼓励下,秦志芬依法从某村买得一块林地的经营权,所有手续齐全。几年后,村里换届,新任村主任鼓动村民要回早已卖出的集体林地,提起民事诉讼。秦志芬一审胜诉,二审胜诉,再审还是胜诉。结果村民集体去县政府闹访,县委、纪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办案,把秦志芬姐弟抓了,刑讯逼供,给他们定罪。村民以此为由,想把已经定案的民事案件全翻过去。
秦志芬的申诉材料,刑事部分几年前我就已经看过,匪夷所思,触目惊心,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滥权,竟至于斯!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居然走了十年的诉讼程序,有民事案件,有刑事案件,有行政案件,有一审二审再审,而且还不止一次再审。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直至惊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派两名法官去汪清调查,并且曾经上调全部案卷卷宗,但纠缠十年的诉讼,却依然没有尘埃落定的迹象。
政府鼓励老百姓买林地
1999
年
7
月
29
日,汪清县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1999]4
号文件,下发了
[1999]14
号文件。前者文件名是《中共延边州委、州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延边林地经济的若干规定》,后者文件名是《汪清县乡村集体林地实行有偿转让经营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文件名就可以看出来,这是鼓励全县集体林地拍卖、流转。汪清县在吉林省有“木业之都”之称,有林地面积
78
万多公顷,占汪清县总面积的
89.3%
。但在当时,林地没有人买。
林子沟村的集体林地,当年无人问津
林子沟村属于汪清县东光镇,有
320
公顷林地,包括东光林场的
18
公顷红松林。但即使有县政府的政策支持,出钱买林地者寥寥。
2000
年,汪清全县的集体林地开始拍卖、流转,林子沟村委会决定拍卖山场时,是贴了公告的,全村村民都知道。林子沟村不大,也就
120
多人,
30
多户。
2001
年,村民张怀彬、野玉臣、王学成等人上山看过,因林相差,只有张怀彬自己挑选一块林相最好的买下,林地面积
24
公顷,花费
1.8
万。剩下的都不大好。
2002
年
6
月初,家住汪清镇新民街的秦志芬和丈夫于忠民、弟弟秦志江一起到林子沟村,时任村长王学山带着他们看了位于半砬子沟的山场,林相确实一般。秦志芬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把人工林和相对好一点的部分天然林买下。
2002
年
6
月
30
日,在东光镇经营管理站,秦志芬签下了《集体林地拍卖协议书》,面积
122
公顷,价格
3
万元,使用年限
50
年。
2002
年
7
月
4
日,秦志芬把林地拍卖款
3
万元一次性交给东关镇经管站。
2003
年
3
月
18
日,林子沟村委会在村里多处张贴卖山告示。
2003
年
11
月
26
日,林子沟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剩余山场决定外卖,价格
4.5
万元。依然没有人买。
2004
年
2
月
10
日,秦志芬和王学山等到东关镇经管站签订了《集体林地拍卖协议书》:面积
278.3
公顷,价格
7
万元,使用年限
50
年。该协议书涵盖了
2002
年
6
月
30
日的协议内容,也就是说,此次购买的林地面积是
156.3
公顷,价格是
4
万元。对此,村民代表大会有记录。
2004
年
7
月
21
日,秦志芬把第二次林地拍卖款
4
万元交到东关镇经管站。说起来,第二次买林地,是秦志芬被动买的。
当时签订的买林地协议
上届村委会欠了东光木材加工厂孙庆云
8
千元钱,村长王学山和会计苏文启请求秦志芬先替村委会把这钱先垫上,否则法院要强制执行了,村里答应用山场抵押。
2003
年
1
月
30
日,王学山、苏文启和县法院的苏红、张延杰从秦志芬弟媳任凤芝手中拿走了
8
千元。王学山、苏文启、孙凤运在汪清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笔录中均承认,法院的苏红和张延杰也出了证言。也就是说,第二次买林地实际花了
4.8
万,一共是
7.8
万。村委会为修河坝和自来水还先后向秦志芬借了三次钱,一次
5
千元,一次
7
千元,一次
2
千元,至今未还。
秦志芬说,她没想到村里会出尔反尔。
2007
年,林子沟村主任换届选举,候选人王学仁贿选,向村民许愿,只要他当上村主任,一定会把秦志芬的山场拿回来,分给每人一块。此人是汪清镇东振社区居民,曾在某乡镇财政所上班,后被开除公职。他当上村主任后,从
2008
年开始,就鼓动村民集资几万元,起诉秦志芬,想要回山场。当初买林地的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价格合理,村民也是知情的,怎么能想反悔就反悔?秦志芬对诉讼充满信心。
2008
年
7
月
28
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志芬胜诉。村民上诉,
2008
年
11
月
27
日,延边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秦志芬胜诉。村民不服到吉林省检察院抗诉,吉林省高院指令延边中院再审,延边中级法院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再次判决秦志芬胜诉。像这种一审、二审、再审都胜诉的案件,基本上已经是板上钉钉了。至此为止,我也认为一切都是公正的,不存在什么问题。
闹访引起的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走完后,部分村民为了要回山场,开始采取非法手段,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和
7
月
7
日先后到县委、县政府闹访。汪清县委成立林子沟村集体上访事件联合调查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办案。为了平息群体性事件,这个调查组,没有针对闹访的村民,而是把矛头对准了秦志芬一家。
7
月
8
日,汪清县纪委把秦志江电话叫去后,直接押入县检察院地下讯问室,一关就是
12
天,刑讯逼供。随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秦志芬、于忠民、高宝成进行刑拘。
秦志江的罪名是行贿和盗伐林木。向谁行贿呢?东关镇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全钟万,该中心是负责办理《集体林地拍卖协议书》盖章,收取承包费,办理手续。汪清县检察院于
2010
年
7
月
11
日对全钟万刑拘,将他羁押在县检察院地下讯问室,也采取了刑讯逼供。检察院要他们承认的是,
2004
年
3
月,秦志芬想以
4
万元的价格买林地,让秦志江找经管站站长全钟万行贿了
4
万元。钱是
2004
年
7
月合同签订后秦志江在汪清三小附近交给全钟万的。
有行贿人口供,有受贿人口供,看起来很完美。可是,逻辑不大对劲啊,第二次林地的标价是
4.5
万,秦家为了省下五千元钱,又拿
4
万元去行贿根本无权决定林地买卖的全钟万?是秦志芬和秦志江数学不好吗?何况,他们实际上是付了比村里要价还高的
4.8
万。这个价格,折合单价三百多元一公顷,在当时市场行情算是中等偏上。
2003
年
11
月
26
日林子沟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时,十五位村民代表讨论的价格就是
4.5
万。
秦志芬买林地的价格是当时的平均价格偏上
因为“受贿案”是做出来的假案,所以在行贿和受贿的细节上,很多都对不上。比如,车辆信息与事实不符,当时两人都没有口供中的车;行贿地点根本不存在,汪清三小是
2007
年
3
月成立的,穿越了;秦志江和全钟万家相距
30
米,真要行贿,还用跑到千米之外的闹市区吗?受贿款的来源没有,去向也没有,所以汪清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钟万受贿秦志江
4
万元的指控没有予以认定。
这里必须对汪清县法院进行表扬,他们在民事案件中顶住了压力,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刑事案件中也顶住了压力,虽然没有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但也作出了基本公正的判决。可是,在汪清县纪委的干预下,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延边州中院经过三次开庭,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了全钟万受贿秦志江
4
万元。这也导致秦志江随后以行贿罪被判刑。秦志江以行贿罪和滥伐林木罪被判四年三个月,秦志芬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四年,秦志江的姐夫高宝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三年,秦志芬的老公于忠民被判一年。
至于滥伐林木罪,我问过秦志芬,她说纯粹是编出来的。秦志芬申请了采伐证,手续合法,也没有超采。当时汪清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查了,确实没有超采。县委领导很不高兴,组织了第二次查伐根,地毯式搜查全部的山场,要求必须得查出超采,查不出就停止工作。所以,县林业局、东关镇政府、林业站派了至少
47
人全林区查伐根,把烂的,自然死亡的,秦志芬承包之前别人开采的,全部算上,终于达到标准,情节严重,硬给他们定了罪。虽经多次申诉,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依然还没翻案。
民事案件的再审
2014
年
5
月
27
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破天荒地作出了一份(
2014
)延中民监字第
56
号裁定,说经过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要再审民事案件。汪清县东光镇林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和
33
位村民诉秦志芬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由汪清县法院一审,延边中院二审,吉林省高院指令延边中院再审,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结果,延边中院又一次启动再审了,该院就审了三次。
我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很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解释得特别清楚: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如果以这一认识来理解《规定》,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即同一案件本院可以决定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一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再审一次。由此当事人就可以以不同渠道反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反复再审。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也就不可避免。对《规定》的这种认识和理解不是我院审判委员会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也不符合解决无限再审的审监改革宗旨。所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针对“一般”,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官方的解释:一般只能再审一次,也就是原则上只能再审一次。只能再审一次的原则,既包括人民法院对本院的生效裁判只能再审一次,也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审一次、指令再审一次。一句话,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通知》之所以规定为“一般”,主要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虽然该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进行过再审,但上级人民法院仍可指令再审等情形。
延边中院对该案两次再审,显然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而再审的理由,也不是违反法定程序。延边中院除曾经接受省高院指令再审,其裁判结果已经省高院授权并予以认可,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延边中院再次自行决定再次启动再审,是对上级法院的否定,这已经超出了延边中院自行决定的职权范围,也违反民事诉讼法对自行决定再审规定的立法原意。现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都已确立了民事案件审理的“
3+1
”原则,即三审加抗诉程序,而本案已经全部完成了“
3+1
”程序,已无再审的程序,延边中院强行再次再审严重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
我注意到,这次指令汪清县法院重审的(
2014
)延中民再字第
33
号裁定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我查了一下,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是
2015
年
2
月
16
日,非常微妙,是在
2014
年
5
月
27
日作出再审决定之后,
2015
年
11
月
25
日作出重审裁定之前。如果没有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延边中院决定再审后真就骑虎难下。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这也是(
2014
)延中民再字第
33
号裁定书所引用的,但该条款还有后半句话,“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悖论就来了,这个最新出来的裁定,是依据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呢,还是依据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呢?按照裁定书的表述,是说刑事部分的事实没有经过民事再审的审理。裁定书引用的条款是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一款第三项,原条文内容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同一份裁定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出现了打架。到底是基本事实不清,基本事实错误,还是基本事实未审理啊?到底是不得发回重审还是应该发回重审,看来全凭法官任性啊。
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不是延边中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村民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早已过了期限的。十年,又让案件重新回到了原点。人生又有几个十年啊。这些年来,因为被禁止经营,秦志芬一家,能做的就是在林场种树,不停种树,没有采伐过一棵树。有很多树已经慢慢长大,成材。
他们在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就像他们种下的树苗在等待阳光。
办案手记为2016年6月2日深夜
草就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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