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及临时报告
截止2017年8月16日,五洋建设仍未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上交所 “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的规定。此外,五洋建设自2016年11月至今已多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审计机构变更事项,均未按照有关规则要求及时进行公告。未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及临时报告,表明五洋建设在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2)频繁变更审计机构
五洋建设2013~2014年年报的审计机构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年报的审计机构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年报的审计机构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更换三家审计机构,更换审计机构较为频繁。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对审计机构的轮换频率未有明确规定。企业更换审计机构通常有三种原因:一是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得满意的审计证据,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严重怀疑,而公司不能接受“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二是审计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三是为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部分公司章程规定轮换,但每届一般在3年以上。通常情况下,由于后两种原因更换审计机构的时间较长。所以,频繁更换审计机构很可能意味着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存在缺陷。
(3)受到监管机构警示处罚
2016年1月7日,浙江证监局对五洋建设出具了《关于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年7月6日又对承销商德邦证券出具了《关于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其在债券存续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提出警示。2017年8月3日,浙江证监局对其再次出具《关于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其未披露变更审计机构、推迟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提出警示。2017年8月10日,因五洋建设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启动了对其的立案调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27日对五洋建设做出了《关于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主要内容为:一是五洋建设公司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二是五洋建设存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决诉讼披露不完整问题。2017年8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五洋建设再次予以通报批评,指出五洋建设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未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监管机构早在2016年初开始就对五洋建设发债及后续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警示和整改意见,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主要是针对五洋建设的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缺陷,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公司治理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