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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出炉:一元购、共享单车等上榜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电商  · 2017-06-23 20:3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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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一年一度的《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全文下载:www.100ec.cn/zt/1617bg/)。报告显示,信息泄露、一元购、共享单车、高额退票费、跨境电商售假、微商欺诈、虚假促销、手机行业门户、快递纠纷、货不对板上榜为“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

关键词一:信息泄露



【关键词描述】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的信息泄漏事件可谓层出不穷,一直困扰企业和消费者,电商平台、在线旅游平台、物流快递等都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信息泄露直接或间接导致用户经济损失。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维权显示,小红书、当当网、去哪儿网等平台是用户信息泄露“重灾区”。


法律法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专家微信互动:fang-lawyer)律师认为:


实际的信息保护状况并没有明显的趋好态势,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难度大。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证据原则,受害人起诉特定对象维权,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信息是从特定对象处泄露的。然而,恰恰是这一基础事实,却往往很难证明。基础的个人信息,像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消费者早已被不同地网站、店家、APP所采集,客观上根本无从发现泄露源;而特殊的个人信息,例如特定订单,消费信息等,也由于服务链条中存在多方主体,而无法明确具体泄露方。


2、维权成本高。信息泄露事件,通过非诉解决缺少相应的渠道,导致消费者往往智能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而诉讼维权,相对于非诉方式,无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大幅增加。


3、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主要体现在网络泄露的隐蔽性,使得违法行为较难被发现和查处,在违法查处力度不加大的情况下,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关键词二:一元购



【关键词描述】“一元购”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1元,参与者每购买一份则获得一个参与号码,每个参与者可以购买多份以取得多个参与号码。当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全部售出后,则通过一系列规则抽出一个幸运号码,被抽中的唯一幸运者获得此商品。据多名“一元购”参与者介绍,目前国内存在众多“一元购”平台,行业的开创者是“一元云购”,而行业中知名度较高的则是“网易一元购”和“一元夺宝”。除此之外还有一元众筹、1元夺宝、一元云购、一元进宝、一元猎宝等。


据公开报道显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大量的用户在“一元购”平台损失数千元至上百万元不等,而不少“一元购”平台则从中赚取了大量的金钱。(更多“一元购”相关信息,详见独家专题《电商中心评“一元购”涉及的法律问题》http://100ec.cn/detail--6344416.html)



【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等。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专家微信互动:macelawyer)律师认为:


一元购是利用了网民投机心理而设置的“游戏项目”,只有了解了一元购兴起的商业背景原因,才能对一元购有真正的了解。个人理解,一元购之所以以兴起,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商业背景。一是互联网彩票销售被叫停,二是互联网界流量争夺欲演欲烈。


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待一元购,其本身就是一种“买运气”的射幸行为,射幸是一个法律专用词,即不确定的“侥幸”行为。这样的类型很多,如赌博、股票、彩票、赌马、保险,都是基于射幸行为而形成的商业模式,这类行为如果从法律上予以归结,共同点即不是随便哪个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进入,它是有准入门槛的,或者说就是直接禁止性,具体表现为牌照或行政许可制度,如彩票就是国家垄断,保险也需要有保险资质等准入规则。


为什么法律对于射幸行为就要设置这么多障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彩票类行业其实就是一种不劳而得的行业(资本付出本身不是劳动),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开展彩票销售,则整个社会都会呈现泡沫式繁荣,每个人都指望着通过买彩票而一夜致富,谁还去劳动?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一个社会如果每天沉浸于赌博或彩票中,那这个社会一定是不正常的。而一元购就符合类彩票性质,国家应当予以管制。


一元购项目归根结底,不论是何种方式呈现,总脱离不了落入“众筹”、“彩票”和“赌博”三个类型之中。例如网易的一元夺宝,其声称是以“众筹”模式为各类商品的销售提供的网络空间,我国目前将众筹归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除了股权众筹外,其它都没有人数的限制。至于彩票,和赌博一般,都是基于运气的成份而获得最终的利益,如果没有审批即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一元购网站在“开奖”程序中的非实质公正也是很大的问题,毕竟用计算机程序统计后“随机”抽出的幸运儿,其过程真不让人放心,这也是为什么非即时开彩票都需要有公证员现场见证的原因。如果大家细心看一元购,虽然其二级域名和彩票二级域名不同,但其页面是下挂并夹杂在网易彩票下的,这足以造成相关混同,让人误以为一元购是一种彩票的玩法。


一元购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必须要有所有权或民事利益的转移,而一元购本身只是购买到了“期待权利”,最终大部分人不会有民事利益的受让所得。另外,一元购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必须是销售对价商品后向消费者提供附带性的利益。


关键词三:共享单车



【关键词描述】现在非常流行的共享单车,在方便大家出行的同时,也很环保。而共享单车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商业模式,其中多数经营共享单车的公司都承诺:只要消费者交付押金,并且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使用单车。实际情况确实消费者对共享单车押金、余额退还迟迟不到账,优惠券不能正常使用,客服电话难打等投诉颇多,而行驶共享单车出现意外情况也屡有发生。据了解,目前比较知名的共享单车平台有摩拜单车、ofo、哈罗单车、小鸣单车、永安车行等。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资本看上共享单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活跃用户,为共享单车平台带来了数以亿计的庞大押金总额,这是一笔相当大的现金流。当然,只要合法合规,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合理投资以保值增值无可厚非,但显然不足以上升为盈利模式。

由于交易的特殊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会产生时间差,而这小小的时间差,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在银行账户里产生的利息收入,就占到支付机构总收入的11%。这部分利息收入都归了支付机构,消费者并没有拿到。更重要的是,其中存在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等多重风险。


对于这柄悬在金融行业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央行早已经出招,继2013年6月央行发布备付金存管办法,规范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后,今年1月13日,央行再次向支付市场祭出更严的监管举措――将直接收拢备付金统一管理权限,要求支付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而随着4月17日交存大限逼近,第三方支付“用别人的钱躺着给自己赚钱”的吃利息时代,正式走向终结。


共享单车平台押金不退还,建议消费者向消费部门、消协和工商投诉,投诉解决不了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合同法和消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的关系。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分时计费方式收取租赁费用,是营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享单车平台投放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运营过程中亦应做好维护保养检修,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如因单车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对租车者造成人身伤害,则平台应负相应责任;如果不是因车辆质量问题而是因骑行者本身违反交通规则等个人过错原因受伤,那么可由相关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词四:高额退改费



【关键词描述】2016年,携程、去哪儿、同城网、飞猪等在线旅游网站频频被爆高额退票费行业潜规则。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出售的所谓特价票、联程票等,由于信息不透明,对退改签等限制多,消费者很难分辨这些票的性质,导致退票后被扣去大部分订单金额,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在线旅游平台利用订票规则收取高额的机票退改费,本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与损失相适应,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降低;而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就可以认为过高。在线旅游平台仅仅是订票代理方,消费者退改票对其的损失明显较小,因此动辄70%、80%的退改费,无疑是可以调整的。


不仅违约金额可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过高的退改费条款,或者禁止退改条款无效来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五:跨境电商售假



【关键词描述】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消费品类从母婴类奶粉、尿不湿到化妆品、保健品、奢侈品等多样化sku,跨境网购从过去单一的灰色海淘、代购模式,到现在的在中国海关等各相关部门监管下的保税跨境模式,然而售假一直是海淘绕不过去的槛。而“四通一达”和顺丰快递代收伪造物流信息,帮助莆田假冒运动鞋厂商伪造快递单和海外发货信息等视频发布,越来越多的跨境网购的假货问题逐渐爆发。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维权显示,小红书、洋码头、贝贝网、人人优品、丰趣海淘、西集网、美美箱等平台是用户质疑售假“重灾区”。

【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专家微信互动:wangbingjie440394)认为:


海淘尤其是海淘代购这一块,假货问题更加严重。海淘代购并未纳入海关监管体系,更多的是商家号称在国外现场买货,人肉或直邮回国内,通过淘宝或微商为销售渠道更多的以C2C形式存在。不论是销售主体、还是货物、物流,都没有像保税备货模式纳入海关体系接受常态监管,仍然处在野蛮生长状态。

对于消费者而言,慎重选择使用海外代购直邮模式购买跨境商品,尤其不建议通过微商、微信购买跨境商品,该种渠道,微商通过朋友圈发布海淘代购商品,并在微信上完成交易,第三方平台并不会干涉监管跨境交易,亦不会如某宝对交易资金做监管担保。因此通过微商购买到的跨境商品,一旦发生售后问题,买家很难向平台发起投诉维权。而卖家在无监管、无约束的环境下更加肆无忌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


在跨境电商领域,海淘代购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从未停止,随着海淘代购的发展,2015年已经陆续有消费者就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我们应该看到,保税模式和直邮模式大相径庭,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纷繁复杂,目前国内法院已经在处理直邮进口模式下的中文标签的案件了,可惜的是,法院判决竟然出现打架情况,有的判决支持10倍赔偿,有些认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还有对朋友圈代购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异议,这都是海淘代购这一行业法律争议的内容。


随着税收新政的实施,海淘个人代购将日薄西山,因为新政的实施势必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为了巩固目前成熟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海关势必加大针对个人海淘的查验力度。


关键词六:微商欺诈



【关键词描述】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甚至恶意诈骗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秩序。



【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虽然对微商的监管有法可依,但是微商纠纷维权还存在着困难。比如诉讼主体难确定,经营者仅在网络上简单地告知店铺名和电话号码,实际经营者和网店注册者难以确定,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原告举证能力弱,网购证据一般体现为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电子材料,此类证据极易造成丢失,不仅影响原告举证,法院在证据保全时也无从下手;诉讼管辖权异议大,网购纠纷中,卖家基本不公布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无明确标准,传统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确定规则较难适用;消费欺诈难认定,职业网购打假人频现,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存在争议;销售者责任难判定,如何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如何限定销售者的验明义务成为审理中判定销售者责任等。


消费者在微信中涉及交易时,不要因为便宜,或者从众心理,购买毫无保障的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购买前先上网查一查这个品牌在网上都有什么反馈或者是否有官方网站等。如果有厂家或者公司名称的,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网站查询。在选择交易方时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切勿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一旦发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通过上述方式可迅速保留固定证据,及时向工商或者公安部门控告、举报。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认为:


在朋友圈的销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三级分销一般来说是由商家来展开的,比如说在微商群上面注册一个平台,或者自己开发一个三级分销平台挂到微信朋友圈中,另外一种所谓的微商是个人代购或者自己的小店在朋友圈发布一个广告,这样在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分销。


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在于很多的个人代购或者个人的商品广告,不能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保护。比如说通过朋友圈的网站或者个人的网站买了一个代购产品,这种情况下,因为他们之间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发生争议之后只能私底下解决,目前通过消保委或者其他的一些途径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传销类似于三级分销的模式,现在有的三级分销混淆了分销与传销的概念,其实只要有拉人头、有层级、有入会门槛的,比如要自行先购买两百或者三百的商品然后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提成,本身已经构成传销。只不过现在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构成三级的话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相应罚款,目前已经有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微商监管并非立法空白。有些微商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运作,如个人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应该适用两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代购的情况下,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进行管理。关键点在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空白或者是没有条款规制的状态,发生争议之后,因为没有具体的委托合同内容,以及对品质、保障、价款的规定,因此主张权益时会存在问题。微信作为技术的提供者,对于朋友圈存在的一些明显违反监管的行为,应该承担监管义务。


现在微信提供的是技术信息服务,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模式下,作为服务商而言,他们的责任范围不能被无限扩大,毕竟信息平台的信息量可以说是海量,对每一个信息进行整合,在实践中并不现实。所以运营者的责任体现在“避风港原则”中,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其平台上有违法、违规信息,如果不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作为运营者的微信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键词七:虚假促销



【关键词描述】虚假促销是电商投诉问题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具体是指包括商家限制优惠券使用范围、虚假广告、低价促销后更改产品内容等的投诉问题。而“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期间虚假促销问题突出。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维权显示,天猫、卷皮、当当网、贝贝网、乐视商城等平台是虚假促销的“重灾区”。

【法律法规】《广告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随着2015年号称史上最严《广告法》的修订出台,以及随着2016年《广告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落地执行之下,生活中,尤其是网络购物交易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规范正视自身的商品宣传、文案描述。当然仍有很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会发现商家在宣传页面存在虚假促销,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使用广告违禁词(如最好、最低、顶级、纯天然、极品等)、价格欺诈等情况,面对商家的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手上握有两大权利,一是对商家的该等虚假宣传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投诉的权利,一旦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并判定商家虚假宣传成立,商家或有可能面临广告费3-5倍,或20万至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将面临广告费5-10倍,100万-200万的罚款。二是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八:手机行业门户



【关键词描述】近年来手机行业门户频频被爆欺诈,涉及的金额少则数千多则数十万,宜搜、天搜、恒搜、易查关键词购买问题频频被投诉诈骗。在所有的对“手机行业门户”的投诉中,无一例外都将矛头指向了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充满误导”的会议营销,比如某些企业假借官方机构、行业协会名义进行会议营销,并对购买产品的效果、收益进行虚假承诺,误导中小企业与其签订合同。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手机行业门户”涉嫌欺诈,亟待法律规制。作为国内较早推出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手机行业门户”见证了中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并成功为众多企业搭建了走向移动电子商务的平台。但是,由于“手机行业门户”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前景及相关规定尚不明晰之时,被部分商家利用,肆意炒作,这不仅造成中小企业者的损失,也给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所有的对“手机行业门户”的投诉中,无一例外都将矛头指向了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充满误导”的会议营销,比如某些企业假借官方机构、行业协会名义进行会议营销,并对购买产品的效果、收益进行虚假承诺,误导中小企业与其签订合同,主要涉嫌合同欺诈,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相关企业打着其他名号等进行虚假宣传,并故意隐瞒“3G域名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内登记的网站关键词”等信息,误导客户与其签订合同,这属于民事欺诈,在民法上来说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申请法院撤销合同,要求相关企业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并赔偿客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是中小企业一旦上当受骗,通常存在维权困难。虽然依据合同法,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这类企业的欺诈行为通常采取口头方式或者发放宣传手册,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效力有限。以涉嫌诈骗犯罪名义向公关机关报案也往往难以立案,公关机关通常只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告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往往成本高且耗时长。


如果消费者要竞价购买关键词,则必须提供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关键词相关的合法的资历证明等证件才能参与购买。而某些公司在出售关键词时,完全不审核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制止此类行为,除联合众多受害者集体维权外,更需要工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不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净化行业秩序,维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


关键词九:快递纠纷



【关键词描述】快递是电子商务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丢件、破损等问题困扰广大快递用户,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如何赔偿?赔多少?成为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纠纷所在。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维权显示,圆通、韵达、申通、天天等民营快递是用户投诉的“重灾区”。


【法律法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不少包裹如果没有保价,消费者在包裹发生丢失或者损毁的时候索赔非常困难。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也就是说包裹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服务合同条款为赔偿依据。


但是实际上,快递公司快递面单背后的服务合同,均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合同约定,如发生破损按照快递费用的倍数赔偿,或者直接限定金额赔偿,或者直接规定对破损、延时情况不予赔偿的条款。快递公司类似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客观上已经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少自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快递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格式条款的,该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寄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

关键词十:货不对板



【关键词描述】费列罗天猫店在其店铺宝贝详情页面声称巧克力为“原装进口”,然而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根据商品的外包装显示巧克力事实上是在国内分装,并非原装进口,最终法院认定费列罗天猫店为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被判退一赔三。诸如以上的网络购物货不对板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的用户投诉维权显示,拼多多、小红书、卷皮网、闲鱼、优购网等平台“货不对板”问题突出。

【法律法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的出台,基于网络图片商品与实物商品不一致,货不对板的纠纷,得到了大量实质性的化解。买家对于买到的商品,认为颜色有误差、版型不佳、做工不细致、面料无质感等等与卖家描述不符、或与卖家秀不符的,买家都可以选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发起无理由退货。当然,除此之外,当买家收到货不对板的商品时,是否还有其他的维权手段呢?答案是肯定的。正如开文所言,卖家在其宣传页面做不实描述、夸大描述,虚假宣传的,明明是“国内分装”,却描述成“原装进口”,面料材质明明是pu,却描述成是“真皮”,明明是一般保健品,却作有药用价值、疾病治疗功效的描述,都构成货不对版,虚假宣传。


作为买家而言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行使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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