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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征?很多人整夜未眠,压力山大,到底怎么回事?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10-22 17:42

正文

10月20日晚,一个令人十分惊讶的消息传来: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30%后计算缴纳,税率1.2%!很多人看了,惊得一身冷汗,压力山大,整晚没有入眠,个人房产按照这个缴税的话,这税可真不低啊!

根据媒体报道,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看到这消息,很多人崩溃了,北上广深的房子涨了10几年,一直等房价下跌无望好不容易贷款几百万买了套1000万的房子,按上面所说的税率计算,每年岂不是要缴纳8.4万的房产税,这么多的税完全够租房了,何苦买房呢?于是绝望的心都有了,这么征税房价肯定会大跌吧,生活真是压力山大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因此,其规定中涉及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看来,对个人房产(住宅)按照原值70%根据1.2%的税率征税的消息是假消息。不过,还是惊得大家一身冷汗。好不容易穷其一生买套房子,若按照这个方法征税,那真得住不起房子了,都只能租房子住了,毕竟租房子还不用贷款还利息,这么个征税可能就没人愿意买房了。

虚惊一场!昨夜都没睡好,看来可以今天可以安心睡觉了。看来,对个人房产按照原值70%根据1.2%的税率征税的消息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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