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23日),双峰公安和双峰法制共同发布了“警惕“善心汇”吸金骗局”预警信息。政府打击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的决心是肯定的,至于他们还能蹦达多久,只是个时间问题。(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双峰公安:警方提醒!警惕“善心汇”吸金骗局!
处非预警:警惕“善心汇”吸金骗局
广大群众:
我县出现以“善心汇”为名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微信拉会员的方式收取投资费用的相关活动,给部分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损害。双峰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慎投资,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如发现从事该活动的亲友,请及时制止或向县打处非办、公安机关、工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738-6820079、0738-6836218、12315
双峰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原文:http://mp.weixin.qq.com/s/bzA6rBzNWulNUCx-kfzX0A
双峰法制:官方预警!警惕“善心汇”吸金骗局!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snuqMQoogyyurs5HaRPPJQ
在永州事件过后,善心汇又开始了反扑,又开始拙劣的泼脏水行动。这回起了个好听的标题,要为自己正名。实际上有智商的人一看这又是转移视线泼脏水手段的软文,一点新意都没有。(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这和之前向我们泼脏水的套路一样,在不知名的小网站上广刷水贴,其中“太原晚报”中标,一篇移花接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的文章占据其中,而成了标靶。来源(红商网),在看上面软文网站里的,有智商的人明白咋回事了吧?
善心汇到底什么性质,
搜狗搜索率先做出表率,
搜索结果会提示:
浏览其相关网页,
电脑管家也会提示:
微博@四级警长 曾说过所接触过的善心汇会员以及他们的共性,善心汇会员现实中接触过一位,网络上接触过一群。
说接触感受前先介绍下现实生活中认识的那位,她是我的女同学,小学同学一年,中学同学三年,住得也不远,仍清晰记得一天在楼上看她买早点的画面,当时我7岁,可以说记忆中满是美好。前不久我们才联系上,同在一个同学群里,平时也经常聊聊。前几天,因为她说自己在做善心汇,我好心劝她慎重,竟换来她在群里恶语相向,更令人吃惊的是另一位女同学劝她时,竟换来污蔑对方“做小姐”的污言秽语。
而网络上的一群,就是那群每天跑我微博下开喷的那群,语言风格与我那位女同学风格如出一辙。
而这就是所感受到善心汇会员的共性。或许这就是善心汇掩藏在慈善伪装下的“善”吧。
对于最近善心汇转移视线的天津武清全胜医院,网友@The-One-Super-Shawn 也进行了简单挖掘,这个所谓医院其实是一个:
1、个人独资的刚成立几个月的民营医院
2、需要大量网络写手的医院
3、个人100%持股的医院
4、没有独立网站的医院
5、老板旗下不是诊所就是类似东西的医院
6、在58同城招聘护士的医院
...
那么这样一个“医院”,
你能放心就医吗?
关于善心汇缴税的问题,在微博上也有了讨论,微博网友@天天向上青岛 就此问题做了总结。
假如善心汇是合法的。
1、那么会员就是投资者,从里面分的利息,那么你们会按: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税率20%,由善心汇公司代扣代缴。
2、善心汇公司如果有医院、实体。他们会具体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现在没有了,营改增)、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地方附加、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等。
所以,真正实体要有审计报告、要有国税、地税纳税证明,要有财务报表,要有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这些善心汇有吗?(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交税和企业合法不合法,没有直接关系。
1、因为善心汇现在还没有正式的东西被有关部门直接定性为传销。因为网络传销,不禁锢人人身自由,又没人举报,互助盘又没有资金池,所以取证困难。资金盘在中国很普遍,要定性,必须要崩盘,要有人受害,要有人举报,才会被立案。
那么,在这之前,你去上税,税务部门是无法分辨你的合法性。比如他买个医院,然后去交税,税务局当然是会收的。
2、所以,如果被定性传销,根本到不了税务,直接工商部门就卡死了,营业执照都办不到。没有营业执照,就办不到税务登记证,没有税务登记证,就无法上税。
所以,综上所述,税务部门无权,也无暇关心你是否合法。办公司,都是先工商、后税务。就算你去真的借假公司的名义真的交税,你仍然是传销,并不能洗白!
关于善心汇,最近是实在有事没能抽空打脸,他们所谓的匹配现在还依然小范围。他们依然肆无忌惮的在微信群里大肆洗脑,看着那些满嘴只认得屎粪的善心汇教众们,只感觉一阵无趣。只要对善心汇起质疑,他们就像疯狗一样……
这就是所谓做“慈善”的?
这就是善心汇们最真实的一面!
“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
想赚大钱的善心汇教众们好好想想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自己作的孽,
自己偿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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