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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实:论唐代府兵制下的“六驮”问题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历史  · 2018-12-01 13:05

正文

论唐代府兵制下的“六驮”问题 *

孟宪实

编者按:本文原载《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79-96页。


提要 :六驮马是唐朝府兵制下的一种辎重运载体制,按照传统理解,府兵一火十人要配备六匹马驴。由于驮马是府兵卫士自备,这便涉及卫士经济负担问题。本文提出新看法,认为六驮马驴的设置单位不是火而是队,而唐朝每队士兵是五十人。如此,则相关研究皆需要重新审视。

关键词 :唐朝 府兵 六驮

一、 从“八驮”到“六驮”

唐朝前期实行的府兵制,被认为是与均田制同等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向来为研究者所重视,人所共知。但是,并非所有相关问题都得到解决,本文所讨论的“六驮马”制度,就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府兵制下,具体的军队组织,各种史料记载都有一个重要内容,那便是“六驮马”。所谓六驮马,即府兵最基层组织“火”需要配备的驮马,而一火的人数是十人。

先看《唐六典》的记载。《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条:“凡差卫士征戍镇防,亦有团伍,其善弓马者为越骑团,余为步兵团,主帅已下统领之。火十人,有六驮马。(注 若无马乡,任备驴、骡及牛。)” [1]

六驮马是府兵制下的基本规定,几乎无书不载,只有详略差异而已。唐朝的军队,基本的区分还是骑兵和步兵,骑兵称作越骑团,步兵就称步兵团。所谓十人为火,指的是步兵团的基层建制,所以“六驮马”只属于步兵。从《新唐书·兵志》的记载来看,行军打仗,军队基层建制和战士,需要配备不同的武器和工具,从中可以看到装备其实与建制是联系在一起的,火和队很明显是从单兵到基层组织的建制。《唐六典》是记载唐朝前期制度最权威的一部书,把唐代的令、式等法律条文融入六部体制之内,用注释的方式书写制度沿革 [2] 。但是,关于“六驮马”,《唐六典》这里的注释并没有沿革文字,而是补充内容,但在“左右果毅都尉”条下记为“其团十人为火,火备六驮之马”,然后注“初置为八,后改为六”。 [3] 《通鉴》的叙述文字简单,用的是“六驮马牛”。

其实,“六驮马”的前身是“八驮马”,这项制度有过一个变化过程。《唐会要》卷七二“府兵”条下记载“卫士以三百人为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三十人为火,有长。备六驮马驴”。其下注曰“初置八驮,后改为六”。 [4]

对此,《通典》也是用注释的方式给予了记载:

凡府在赤县为赤府,在畿县为畿府。卫士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备六驮马驴,(初置八驮,后改为六)。米粮、介冑、戎器、锅、幕,贮之府库,以备武事。每岁十一月,以卫士帐上于兵部,以候征发。天下卫士向六十万人。 [5]

《玉海》也用注释的方式延续了这个记载“初置八驮,后改为六马” [6] 。但前文是“六驮马”,不是“六驮马驴”。后来史书延续,代代而有,多记录下曾经的改变。

从“八驮马”到“六驮马”的制度演变,是一个基本事实,如今是能够肯定的。贞观十九年,唐太宗御驾亲征高句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从前线返回到达幽州。《唐会要》记载到:

十一月,至幽州。初入辽也,将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四万匹。及还,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驮及战死者十七八。张亮水军七万人,沈海溺死数百人。 [7]

这不是独家报导,《册府元龟》也有记载:

十月丙申朔,次蒲沟,填路未毕。太宗驻马以督之。及兵渡渤错水,暴风降雪,时甚冰寒。士卒沾冻,马牛溺于泥水死者甚多。诏遣积火以待之,渡兵赖以获济。初,太宗军及李绩军之入辽也,将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万匹。及还,战士死者一千二百人,其八驮及战死者十七八。张亮水军七万人泛海,遭风溺死者数百人。 [8]

这次战马损失到底多少无从计算,因为两处文献记载不同。但是,战马与八驮马并列书写,可以认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马匹。战马是骑兵的战马,八驮马是运输的马匹。此时,唐朝军队出征,采用的是“八驮马”,这是没有异议的。

“八驮马”之制,不是唐朝发明的,作为府兵制度的组成部分,唐初从隋朝继承下来的。《隋书》记载隋炀帝三征高丽,中国难以承担,隋炀帝不得不降低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即是改“八驮马”为“六驮马”,其文如下:

隋炀帝“益遣募人征辽,马少不充八驮,而许为六驮。又不足,听半以驴充。在路逃者相继,执获皆斩之,而莫能止”。 [9]

可见,八驮、六驮,从概念到制度,都是从隋朝继承的。而唐太宗贞观时期,实行的是八驮之制,也是有根据的。隋炀帝时期,本来就是实行“八驮”之制,后来因为马少,不得已降低标准,允许减为“六驮”。由此不难理解,“八驮”之制显然比“六驮”之制需要更多的马匹。

唐朝之初,现在看到的资料就是贞观十九年的记载,此时的八驮之制,后来改为六驮之制。这就是《唐会要》等书的“初置八驮,后改为六”,但改制的时间语焉不详。唐长孺先生认为:“八驮纯以马者,隋初之制也。六驮杂以驴者,隋末之制也。武德之初复开皇旧制,故加至八驮,然以唐初马匹之少,自不能行,故又减至六,而又杂以驴骡矣” [10] 。谷霁光先生认为唐朝的制度直接继承的是隋炀帝六驮马制度,又允许用驴补充,“唐朝因袭其法,一律用六驮,六驮以马为主,偶亦用驴” [11] 。孙继民先生认为“唐初因袭隋制,火备六驮马”,“贞观后期可能一度恢复八驮马” [12] 。就隋朝制度而言,八驮马是常态,六驮马是临时措施,唐初继承隋制,不应该继承临时措施。《唐会要》等书的“初置八驮”,已经在贞观十九年的资料中找到应征,唐先生的观点更值得肯定。接下去便是求证什么时候改为六驮即可。但按孙先生的理解,岂不成了先有六驮改为八驮,后来再改为六驮,这个过程繁琐不说,主要是与《唐会要》等记载不符。

现在所见“六驮马”的资料,是高宗时期的,可以认为这是从八驮之制改为六驮的时期。阿斯塔纳 35 号墓出土《唐西州某府主帅阴海牒为六驮马死事》,内容如下:

1 六驮一匹

2 营司:进洛前件马比来 牧放,被木刺破,近人

3 □后脚觔断,将就此医疗,不损,去五月廿

4

5 当府主

6 进洛六驮先在群放

7 脚将就医疗,缘疮不损,□

8 便 致死。本府主阴海亲署知死

9 还到府任

10

11 一日 [13]

其中,第 1 行“六驮一匹”,文书整理者认为是“六驮马”而漏写了“马”字。本墓出土文书,有纪年的一件为“显庆四年”,三件“龙朔三年”,本件文书应也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属于高宗时期。

另一件高宗时期文书,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纳 35 号墓,为《唐咸亨五年( 674 )张君君领当队器仗弩弓陌刀等抄》,最后两行内容如下:

4 为人无信,抄画为验。咸亨五三月十八日张君

5 当队六驼驮马 □衫驼 [14]

根据整理者意见,这是咸亨五年文书,此处“六驼驮马”也应该是六驮马制度的呈现。现在可以肯定从“八驮”向“六驮”的转变,就应该是发生在高宗时期,最早我们能见到高宗时期使用“六驮”的这个概念。

应该明确的是,“八驮”或者“六驮”,应该就是制度本身,虽然通常皆指“八驮马”、“六驮马”,实际上充当这个角色的不仅有马,还有驴、骡、牛等,所以,作为研究概念使用,“六驮”应比“六驮马”更具有概括力。从《隋书》的记载我们得知,“八驮马”和“六驮马”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即某级建制所拥有的驮物蓄力,有马、骡、驴、牛等,而“八驮”即八匹头(如马,以匹为量词单位;驴,以头为量词单位),“六驮”即为六匹头,六驮之制所需蓄力当然低于八驮之制。 [15]


二、“六驮”属于“火”还是“队”?

火是军队最基层组织,十人一火。队是更高一层建制,五火一队,一队为五十人。前文所引文献,言及“六驮”之制,常用语如《唐六典》为“火十人,有六驮马”,《新唐书》:“十人为火,火有长。火备六驮马。”“火备六驮马”因此几乎等于常识。由此出发,不难理解,六驮之制,属于火这个最基层的军队组织。

不过,有学者的理解与此不同。谷霁光先生计算过马的价钱,指出:“马一匹官价为二万五千文,一队六驮,全府以中等府计算,就得一百匹……” [16] 。“一队六驮”,这是谷霁光先生计算的基础,虽然没有详细说明,但这明显不同于“一火六驮”,于是数字发生巨变,从十人六匹变成了五十人六匹。王永兴先生认为:“自唐初至开元年间,凡实行府兵制的地区,每火备六驮马是普遍制度。” [17] 陈国灿先生解释《新唐书》的“火备六驮马”记载时认为“是火内卫士自备六驮马,即一火十人需自备六匹驮负重物的马。” [18] 孙继民先生也有很清楚地说明:“所谓六驮马是一火十人共备马六匹,用于驮运” [19] 。于是,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六驮马即六匹用于驮运的马匹,一说由一火十人共备,一说由一队五十人共备。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个概念是六驮马、十驮马之制,是战时才存在的特殊事物,平日里只有相关马匹的管理、牧放,不存在六驮马等的征集、购买等等措施,对此,王永兴先生已经进行了十分准确的说明。同时,战时的火、队建制,虽然来源于折冲府日常的同名建制,但战时会发生调整。吐鲁番出土中的一件《唐中军左虞候帖为处分解射人事》很具体地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其文如下:

1

2 一日

----------------------------------------------------------------------

3 牒检一月事至,谨牒。

4 五月四日典杜栾(奕?)牒

5 连道白

6 中军左虞候 四日

----------------------------------------------------------------------

7 中军 大总管营

8 总管处分诸

9 解射五百人韩郎

10 将□检校,每下营讫,即教别为

11 射手队,不须入大队者。帖至,仰

12 营所有解射人立即具录姓名

13 通送,待拟简定,仍准人数差解

14 射主帅押领,限今日午时到者。

15 火、急、立、待五月四日典徐豪帖

16 并弓箭自随 兵曹李

17 总管左金吾卫郎将韩

18 连□ 前,谨牒。

19 杜栾牒 [20]

某营得到大总管的通知,本营中所有懂得箭术的人立刻把姓名上报,简定之后,带上自己的弓箭,在当天午时报到 [21] 。战争过程中,唐朝的军队中专门有一支弓箭手组成的兵种,他们是独立的作战部队。这样,原来的火与队中,必然会有这种善于用弓箭的士兵,而他们被抽调组建弓箭部队的时间,原来的火与队建制就需要进行调整。这个时候,原有的六驮马、十驮马应该如何处置呢?可想而知,唐朝军队必然有一整套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新唐书·兵志》关于府兵基层建制和具体装备,被认为最具权威性,其文如下:

士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火备六驮马。凡火具乌布幕、铁马盂、布槽、锸、镢、凿、碓、筐、斧、钳、锯皆一,甲床二,鎌二。队具火鑚一,胷马绳二,首羁、足绊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砺石、大觿、毡帽、毡装、行縢皆一,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并其介胄、戎具藏于库。有所征行,则视其出入而给之。其番上、宿卫者,惟给弓矢横刀而已。 [22]

根据这个记载,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战时状况下,军队基层组织与装备是配套设置的,而这里规定的分别是士兵个人、火和队的配备,三个层级之间互相配合并不重叠。为检视便利,用表格来表示:

府兵战时装备配备一览表

士兵个人

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砺石、大觿、毡帽、毡装、行縢皆一,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

火具乌布幕、铁马盂、布槽、锸、镢、凿、碓、筐、斧、钳、锯皆一,甲床二,鎌二

队具火鑚一,胷马绳二,首羁、足绊皆三

这里,只有六驮事相对模糊,一方面说“火备六驮马”,但是关于约束马的工具,都是队这个建制中配备的。甚至于,队级建制,除了“火鑚一具”外,都是跟马有关的工具。如果六驮马隶属于火这个建制,为什么不规定火应配备的马具呢?这个研究者熟知的资料,是否在提示“六驮马”以队为所属的可能性呢? [23]

有关战时装备问题,《通典》也有一段文字记录,内容如下:

每队驴六头,幕五口。每火锅一,干粮麨袋(以皮为之),不然,马盂,刀子,错子,钳子,钻子,药袋,火石袋,盐袋(用夹帛),解结锥,袴奴,抹额,六带帽子,毡帽子,摊子,革忽革蒙,锯,凿:各二分。镰四分,切草刀二分,行布槽一分,大小瓢二分。马军:鞍辔、革带、披毡、被马毡皆二,绊、插、揵,每马一疋,韦皮条各皆三。 [24]

对比《新唐书·兵志》,这组装备名录没有把士兵、火、队的分工区别开来,但两个文献对比研究,还是能够看出一些问题来。每队五火,“幕五口”,即每火一口幕,在《新唐书》中表述为“乌布幕一”。《通典》这段文字最有启发的地方在于,一方面说出“每队驴六头”,但在步军的基层建制中,却没有出现马具。另一方面,有关“马军”所应具备的器具,很明显,以马具为主。为什么队既然有“驴六头”却没有相应的马具规定,因为战时状态下,步军并不管理这些驴,它们是由辎重部队负责的。

那么,这“驴六头”是什么角色,不该再有疑问,当然就是“六驮”,而它们的所属正是“每队”。看来,这是“六驮”属于队级建制最直接的资料。

如此看,《新唐书》与《通典》所记,不是出现矛盾了吗?前者规定队准备马具,而后者完全没有规定。《新唐书》所言,应该是行军开始时期的状况。等到大军集合之后,组成完整的战斗队形,各个兵种划分完毕,驮马全归辎重部分负责,步军只有战斗任务,不再管理六驮事。而《通典》记载的就是兵种划分完毕之后的情况,除了辎重部队以外,只有马军尚有管理军马的任务,所以还有马具配备。 [25]

吐鲁番出土文书,为我们理解唐朝的府兵制提供了很多第一手资料,那么这些资料中是否能够体现六驮是所属建制呢?是火是队,是否可以获得进一步信息呢?阿斯塔纳 35 号墓出土《唐西州某府主帅阴海牒为六驮马死事》,是一件向“营司”汇报一匹六驮马死亡事件,大约是上月五月廿八日这匹马在群牧放的时候被木刺扎伤,后脚筋刺断,医治无效而死亡 [26] 。营,不是平时建制,是战时的基本建制,战斗人员可多可少。只要有“营”的存在,就能证明是战时状态。从这件文书中看不出来六驮是所属是火还是队,属于营当然没有问题。

另一件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纳 35 号墓,为《唐咸亨五年( 674 )张君君领当队器仗弩弓陌刀等抄》,内容如下:

1 前付官器丈、甲、弩、弓、陌刀□等抄,张君

2 失,其物见在。竹武秀队佐史玄政等本队

3 将行,后若得真抄,宜令对面毁破。

4 为人无信,抄画为验。咸亨五三月十八日张君

5 当队六驼驮马 □衫驼 [27]

这件文书很清楚,直接写作“当队六驼驮马”,不写“当火六驮”。前几行文字对于理解整个文书也有价值。刚刚发放了重武器,但是领武器的记录抄却弄丢了,只好再补写一件,因为“本队将行”,即将要出发,所以无法去找原件了,但此处表示找到原件的话立刻销毁,就不会造成两份记录的麻烦。《新唐书·兵志》有“介胄、戎具藏于库。有所征行,则视其出入而给之”的记载,“器丈、甲、弩、弓、陌刀”等正属这个范围。此时,六驮还归队负责,所以有此记录。

阿斯塔纳 518 号墓出土一件文书为《唐西州某县事目》,同墓出土文书从高宗麟德三年( 666 )至中宗神龙二年( 706 )可以作为时间参考。该文书第 12 行为“为行兵六驮並捉百姓……科罪事” [28] 。这是政府文件的目录汇编,这里的“六驮”也不涉及所属火队问题。所以,上文《唐咸亨五年( 674 )张君君领当队器仗弩弓陌刀等抄》文书的重要性还是应该给予重视的,在行军的一定阶段,六驮是队属事物而不是火属事物,而这与《通典》“每队驴六头”的记载相契合。以队计算驮马,由此看来确有根据。

三、从战时兵种结构观察“六驮马”

作为军队战时的运输工具,“六驮马”的总数应该与参战军队的人数具有一定比例关系,而马军数量,也应该与战马数量存在比例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理应测算出战时军队的六驮马数量,即使不会百分精确,但大体关系总是可信的。

《通典》所载《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有关军队的总体结构有如下文字:

诸大将出征,且约授兵二万人,即分为七军。如或少,临时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以三分为奇兵。中军四千人,内取战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为一队。计五十六队。战兵内,弩手四百人,弓手四百人,马军千人,跳荡五百人,奇兵五百人。左右虞候各一军,每军各二千八百人,内各取战兵千九百人,共计七十六队。战兵内,每军弩手三百人,弓手三百人,马军五百人,跳荡四百人,奇兵四百人。左右厢各二军,军各二千六百人,各取战兵千八百五十人。战兵内,每军弩手二百五十人,弓手三百人,马军五百人,跳荡四百人,奇兵四百人。马步通计,总当万四千,共二百八十队当战,余六千人守辎重。 [29]

根据这段文字,在二万人的军队中,内部的结构已经清晰地显现出来:全军二万人,共组建400个队,其中辎重兵6000人,战兵14000人。战兵分成两部分,马军4000人共80队,步军10000人共200队。步军内部再分作四个部分:弩手2000人,40队;弓手2200人,44队;跳荡2900人,58队;奇兵2900人,58队。 [30] 我们且把二万军队作为军队的总数,其中的兵种及其数量也是相对稳定的。其中,步军万人,再继续分作弩手、弓手、跳荡和奇兵,而所有这些战队皆不能在战时负责六驮马 [31] 。六驮马,只能归属辎重兵,这是惟一可能的解释。马军当然要拥有战马,但研究者谁都不会把战马与六驮混为一谈。

马军,养护战马是理所当然的,但马军的军需也需要运送,那么承担者是否也是六驮马呢?回答是肯定的。《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有“乘官畜车私驮载”条,规定:“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疏议曰:“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谓因公得乘传递,或是军行” [32] 。应乘官马,明确是包括军行的。马军的军马,通常都属于官马,肯定适用此法律条款。即,马军战士,骑马作战,只能佩带随身武器弓、刀等物,不可能把自备的麦饭九斗、米二斗等粮食都带在身上。这条法律意在保护官畜,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其实马军也同样需要六驮运用物资。因此,所有的参战人士所需物资,都是通过六驮运输的。 [33]

以贞观十九年唐太宗的高句丽战役而言,《唐会要》和《册府元龟》都记录了战士十万人。但是对于八驮和战马,记录有所不同。《会要》“初入辽也,将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四万匹。”《册府》“将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万匹”。按《李靖兵法》给出的兵种配备,十万人之下,马军应该是二万人,相应的战马至少应该有二万匹。八驮马,如果按照每火八匹驮马的话,应该是八万匹。但会要所记四万匹马,是否包含八驮在内呢?若按一队八匹驮马的话,十万人应有驮马一万六千匹。加上马军二万,为三万六千匹。《册府》所记一万匹,肯定有误,连马军都不足,那么《会要》所记四万应该接近事实。既以《会要》所记四万为准,那么我们的测算还是不足,尚欠四千匹。第一,这次唐太宗御驾亲征,决心极大,应该倾国而动,整个朝廷也随皇帝出征,所以可能多备马匹。第二,大量官员和军官骑乘马没有计算在内。总之,在八驮制下,十万人军队,马匹总数四万是可信的。《会要》和《册府》在记载战时与马匹死亡问题上是一致的,都记为“战士死者一千二百人,其八驮及战死者十七八”,显示出马比人更脆弱。而从这种笔调看,《会要》所谓四万匹是包含八驮马在内的。

这里,还能提供一些旁证。开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唐玄宗曾经下令讨伐默啜,下达《命姚崇等北伐制》,任命姚崇为“可持节、灵武道行军大总管”。其中言道:“灵武军兵,加满十分人。旧马既少,宜于内外闲廐,抽壮马,添满六万疋。”但这是未来任务,当下的兵马是“其后军兵六万人,马二万疋,先来点定” [34] 。就六万人,二万马来计算,如果按照每火六驮来算,六驮马为 36000 匹,而马军至少需要 12000 匹,二万匹马连一半都没有达到。如果按照每队六驮算,六驮马总数为 7200 匹,加上 12000 匹战马,尚余 800 匹,可供军官骑乘。显然,按照每队六驮的计算结果应该更可靠一些。

开元二年( 714 )十月,《通鉴》记载:“冬,十月,吐蕃复寇渭源。丙辰,上下诏欲亲征,发兵十余万人,马四万匹。” [35] 《通鉴》这里取约数,而《册府元龟》则记下了玄宗的制书内容,择其与本文相关者如下:

差取后军四万人,诸色蕃兵二万人,京兆府兵一万人,飞骑二万人,量追三百里内兵,留当下人充万骑五万一千人。幽陇兵各二千人,岐州兵五千人,并集本州待进止。其马四万匹,取三百里内诸厩及府马充。所追兵马及押官委本州精简赴集。卫尉卿兼检校左金吾大将军王毛仲为左一军总管,右金吾将军康海源为副;左武卫大将军李昌为右一军总管,左武卫将军马卫为副;左羽林大将军赵成恩为左二军总管,右领军将军卫秦义礼为副;右羽林将军杨敬述为左三军总管,右领年将军鲜于庭诲为副;左羽林将军马崇为右三军总管,右监门将军执失善光为副。所司准式。 [36]

依照制书,这次御驾亲征要征集军队众多,十四万一千人集合,还有岐州等九千人集合待命。而马匹很简单,总数四万匹,“取三百里内诸厩及府马充”。这依然是皇帝御驾亲征的预算,所用兵马都会例外增多,而其他将领出征,绝不会如此待遇丰厚。这次计划十四万人,超过太宗贞观十九年的十万人,但马还是四万。依照我们对太宗亲征那次推算,玄宗这次亲征,十四万人以六驮计,按照每火六驮,总数要84000匹,这当然还不包括马军的战马。显然不能如此计算。如果按照每队六驮,十四万人需要六驮16800匹,加上战马28000匹,超出4800匹。但这四万匹,指明“取三百里内诸厩及府马充”,明确是官马,不足部分,应该由士兵补足了。如果按照每火六驮算,马的总数则是112000匹,超过四万太多,无法想象。总之,按照每队六驮而不是每火六驮计算,更多合理性。

当然,依据《李靖兵法》进行的推测仅仅是结构性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兵家本分。回到六驮马的建制所属,现有资料中,最支持火属的就是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三年(公元七一五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文书,文书共有三件,可以彼此互补。文书的格式是这样的。第一行,先写“西州营”,第二行“合当营六驮及押官乘马总贰佰肆拾贰头匹”。然后第一队火长某,火内人某,排列五个火长及火内人名单,再后是第二队、第三队直到第八队。最后,以这样的方式结束:

42 右火别六头,头别付 壹胜半。 给一日料。

43 押官乘骑官马两匹。傔人杨客。

44 右匹别付 伍胜。 给一日料。

45 牒 件 通 陇 西 县 请 料 姓 名 谨 牒

46 开 元 三 年 四 月 廿 日 典 李 道 牒

47 给讫记

48 廿五日 [37]

这件文书, 1968 年发现,最初由吴震先生研究,名之为《西州营名籍》 [38] ,菊池英夫先生定名为《开元三年四月西州营诸队请受马料帐》, [39] 获得朱雷先生多方面支持 [40] 。研究者们都注意到每火六驮这个现象,而无不认为恰好与史籍的记载有所吻合。当然,很多看法依然不一致。吴震先生认为“西州营”是由西州府兵组成的,他们来到陇西,可能是承担某项运输任务。菊池先生直接总结吴震的观点即辎重部队。菊池先生自己的观点,西州营是长期驻扎在西州的军队,为什么向陇西申请马料呢,是申请来自陇西的马料,而不是在陇西申请。朱雷先生的观点最可遵奉,他找到了开元二年伊州刺史兼伊吾军使郭知运奉命前往陇右,帅军抗击吐蕃的文献记录,从而为“西州营”出现在陇西找到了比较可靠的根据。

那么,到底如何理解“西州营”呢?首先必须明了的一个概念是“营”。营不是府兵制下的日常建制,但却是行军状态下的基本建制。为了充分理解“营”的重要性,让我们还是举证《李靖兵法》的具体说法,其文如下:

诸围三径一,尺寸共知,复造幕,尺丈已定。且以二万人为军,四千人为营在中心,左右虞候、左右厢四军共六总管,各一千人为营,兵多外面,逐长二十七口幕,横列十八,六面援中军。六总管下,各更有两营。其虞候两营,兵多外面,逐长二十七口幕,横列十八口幕。四总管有营,外面逐长二十二口幕,横列各十八口幕,四步下,计当千一百三十六步。又有十二营街,各别阔十五步,计当百八十步,通前当千三百十六步。以围三径一取中心竖径,当四百二十九步以下。下营之时,先定中心,即向南北东西各步二百十四步,并令南北东西及中心标端。四面既定,即斜角更安四标,准南北令端。从此以后,分擘配营极易。计二万兵,除守辎重六千人,马军四千人,步兵令当二百队,别取六步三尺二寸地,并冲塞总尽。若地土宽广,不在贼庭,即五步以上下幕准算折;若地狭,安置不得,即须逐角长斜算计尺寸,一依下营法。 [41]

事实上,从大总管营到一千人的营,在战时状态下,都是相对独立的战斗单位,战场驻扎,也是按照营的建制进行的。《通典》的这段文字,就是解释军队如何扎营的。“西州营”虽然人数只有四百,但也是营的建制,长官称押官,朱雷等诸位先生已经有解释。西州营,应该是哪种类型的战斗组织呢?没有马只有驴,西州营肯定不是马军。是弩手营?弓手营?跳荡营?还是奇兵营?都不可能。因为有六驮,西州营只能是辎重营。

这次郭知运行军,主力一定来自伊吾军,抽调部分西州府兵组建“西州营”,协助伊吾军,辎重营这个角色还是合适的。“ 伊吾军,在伊州西北三百里甘露川,管兵三千人,马三百疋” [42] 。既然西州营是辎重部队,所运送的当然是郭知运整个行军的军需。不仅如此,根据本文的逻辑,六驮是整个行军的运输承担者,而六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以队为单位,如此郭知运此次行军所率领的军队应该四十队,共两千人,其中来自伊吾军的应有一千六百人。若按照《李靖兵法》给出的计算方法,辎重营应该有六百人,可是西州营只有四百人。是否因为这次行军主要是在唐朝辖区,与吐蕃作战是背靠唐朝州县,所以郭知运才把更多的力量分配给战斗部队。

比如高宗时期的大非川之战,“高宗令将薛仁贵、郭待封等率众十余万伐之” [43] 。但是,因为副将郭待封不听从大总管薛仁贵部署,导致唐朝大败。《册府元龟》有如下记载:

薛仁贵为逻娑道行军大总管,其副将郭待封,尝为鄯城镇守,与仁贵齐列。及仁贵为大总管,耻在其下。每事多建议违之。军至大非川,将进赴乌海。仁贵谓待封曰:“乌海险远,车行艰涩,若引辎重,将失事机。又破贼即回,又烦转运。彼多瘴疠,无宜久留。大非川岭上宽平,足堪置栅。可留二万人,作两栅。辎重并留栅内,吾等轻锐倍道,掩其未整,即扑灭之矣!”仁贵遂率众先行,至河遇贼,击破之,斩获甚众,收其牛羊万余头。进至乌海城,以俟后援。待封不从仁贵之策,领辎重继进。未至乌海,吐蕃二十余万,悉众救其前军,迎击待封。败走襚山。军粮及辎重并为贼所掠。仁贵遂退军屯大非川。吐蕃又益四十余万,来拒战。官军又大败,死伤略尽。仁贵、待封及阿史那道真并脱身走免。 [44]

按照《李靖兵法》,二万军队六千辎重,那么十万大军,应该三万辎重部队,但是薛仁贵只给郭待封二万辎重部队,而史家记载,并不怪薛仁贵给兵少,认为最后兵败责任在于郭待封。总之,战场指挥官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调动军队,当然包括兵种结构。而“西州营”应该属于辎重部队。

本文的观点是“六驮”的计算不是以火为单位,而是以队为单位。然而,传世文献,《唐六典》、《通典》和两《唐书》等皆在“火”下介绍“六驮”,绝不可能是各个书籍都出错。本文的理解,火与队的区别是关键因素。府兵制度,介绍军队组织,如一火十人,一队五十人,一团三百人,一个折冲府一千人(中级),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在这种介绍中,人数所指皆为士兵,并不包括军官在内。折冲府有上中下之分,一府之长为折冲都尉,副官为折冲校尉,皆有品级规定。卫官中,品级最低的是队副,《旧唐书》称之为“诸折冲府队副”,属于“从第九品下阶” [45] 。“诸折冲府队正”为“正第九品下阶” [46] 。如果在队一级介绍“六驮”问题,假设“队备六驮”势必涉及队正、队副是否参与问题,而在火一级介绍“六驮”则没有这个问题。事实上,军官具有职业性质,不同于士兵,并不参与“六驮”的筹集。所以“火备六驮”这样的文字描述,避免了混淆士兵与军官在这个问题上责任,书写并无不妥。但我们研究者因此理解为以火为单位准备“六驮”,造成了不应有的误解。

六驮等问题,是府兵制的重要方面,这里所述管见,重在提出问题。方家多有,尚请指教。



* 本文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代军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13BZS027 )和新疆师范大学西域文史中心项目“府兵制下的军马研究”(项目编号 XJEDU040213A01 )的阶段性成果。

[1] 李林甫等著《唐六典》,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 1992 年, 156 页。《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所记与《六典》同,见中华书局, 1973 年, 1834 页。《职官志三》“诸府”条记为“其团,十人为火,火备六驮之马。” 1906 页。

[2] 《直斋书录解题》卷六《职官类·唐六典》条:“又委毋煚、余钦、韦述,始从令式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然用功艰难。”

[3] 《唐六典》卷二五, 644 页。

[4] 《唐会要》卷七二《府兵》,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 年, 1537 页。《唐会要》的记载,只有“三十人为火”与其他记载不同,应有误。

[5] 《通典》卷二九《职官十一·武官下》“折冲府条”,中华书局标点本, 1988 年, 810 页。

[6] 《玉海》卷一三八,广陵书社, 2003 年, 2565 页。

[7] 《唐会要》卷九五“高句丽条”,上海古籍出版社, 2021 页。

[8] 《册府元龟》卷一百一十七,《帝王部·亲征第二》,凤凰出版社, 2006 年, 1283 页。《新唐书·东夷传》记载此事,“始行,士十万,马万匹。逮还,物故才千人,马死十八。”中华书局, 6194 页。《通鉴》记载此事为“战士死者几二千人,战马死者什七、八”。未提供“八驮”的记录。见中华书局, 6230 页。

[9]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 1973 年, 688 页。

[10]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卷一,中华书局, 1957 年, 13 页。

[11]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62 年, 193 页。

[12] 孙继民先生《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府兵装备》,初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收入《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1-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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