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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履职办法拟出台 “调任”需要三年回避?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26 17:44

正文

驻银监会纪检组正在拟定监管履职的相关征求意见稿,要求官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加入被监管机构。但监管人员经常通过“调任”等名义赴任被监管机构,新规会触及到这个真命题吗?

记者 吴红毓然

打铁还需自身硬。


4月21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会上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坚决实行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


郭树清表示,要研究出台制度,并坚决落实,做到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防范监管道德风险,使监管者敢于亮剑,敢于执纪执法。严禁公权私用、公干私活、公财私占,做到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杜绝设租寻租,使各级监管人员成为党和人民放心的看门人和守夜人。


4月21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会上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坚决实行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


在这样的工作部署下,据财新记者从多位监管人士处了解到,近期,驻银监会纪检组正在拟定监管履职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即要求官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加入被监管机构。但是监管人事变动的一个常态是,通过“调任”等名义赴任被监管机构,“监管捕获”行为难以杜绝。新征求意见稿会触及到这个真命题吗?


截至财新记者发稿时,银监会对此尚无正式回应。


借“调任”之名规避《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需要履职回避。郭树清在证监会主席任上,也曾对证监会做出过类似的要求。不过这些在监管系统内尚未有明文规定,目前银监会所正在拟定的办法,相当于细化、明确落实监管履职的要求。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一百零二条指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公务员法》还指出,如果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多年来,监管人士赴任被监管机构络绎不绝。一位金融行业的研究人士曾指出,近年来,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出现了一轮前往被监管企业任职的热潮,“钱多,权大”成为监管部门人员前往被监管企业任职的最大理由,其中,以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行业尤为突出,成为近年来中国金融行业的一大特点。相关的监管部门人员前往被监管企业任职,主要看重企业的市场化薪酬以及相应的经营权利,这是监管部门所不能提供的。


这是怎么做到的呢?据财新记者从多位监管人士处了解,一般而言,监管人士到被监管机构,比如银监会到银行,则是通过“调任”或者“组织推荐”的名义走马上任,“三年回避”的要求自然而然就被规避了。


“这种调任有着隐性的操作规则,得双方同意。比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需达成一致才能调任,这不就是自欺欺人吗?这就是监管捕获。”一位监管人士对财新记者说,有的监管履职回避走得是擦边球路线,打个比方,负责某一家大行的监管人士,只要调去了另一家大行或者其它股份制银行,就相当于“回避”。


“这么多年,真正辞职的监管处级及以上干部,可谓凤毛麟角,可以用双手数得过来。”一位已离职的前银监会官员坦言。


而据财新记者从多位监管人士处了解,银监系统中,辞职的公务员一般分两种,一是不到银监会监管的机构比如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机构任职,这种就洒洒脱脱辞职;还有一种,则是犯了一定的“错误”,比如在银监系统受到了处分等,只能辞职而去。不过,一般而言,银监系统对于受处分的监管人士也不公开,这些监管人士“下海”后也未必“混得不好”。


“监管捕获”众生相


据财新记者独家获悉,4月7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号文),其中剑指十大银行业乱象,要求进行对比排查和问责整改,为期三个月。(见财新网“银监会严查吃空饷官太太 强监管落实到人”)


具体在监管履职方面,乱象包括持续监管不力、监管行为不规范、滥用职权、监管部门与被监管机构内外勾结等。


在持续监管不力方面,5号文指出,这包括对机构筹建尽职调查不到位,数据不真实;超权限审批机构网点、业务范围和董事、高管资格;未按照规定标准实施监管评级,人为抬高或降低机构年度评级;现场检查不尽责,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不问责,准入限制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等。


比如,据多位接近恒丰银行人士曾对财新记者表示,曝出高管巨额分钱、违规员工持股、隐秘表外股权运作等多桩经营风险性事件的恒丰银行,其监管评级本低于同业,但在一系列运作后,达到了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银行领头羊同样的“2C”级,令业内讶异。这是否涉嫌监管人士人为抬高该行年度评级,还有待有关部门查明。


除此,最常见的乱象是在滥用职权方面。5号文指出,这包括:用监管职权未履行必要手续,直接安排本机构人员到监管对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介绍关系人与被监管对象开展业务;安排关系人到被监管机构工作;离职到被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原有工作关系谋求监管机构取消或放松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特殊照顾等。


一位四川银行业人士透露,一位临近退休的银监局处级干部,出任某行成都分行副行长,管辖纪检、监察条线,其所管辖条线主要对接相关的上级监管部门。“一旦有相关的银监局检查,都是由他出面对接,接待;如果检查出现相关的问题,则由其‘公关’,负责摆平相关的工作差错,以抹平监管部门有可能的处罚。”


潜规则更为惊人。一位资深的某西部省份银行业人士对财新记者透露,自2011年起,各银行前往该省开立分支机构,必须聘用该省的银监及人行成都分行系统人员各一名,否则,该省的银监局将不颁发监管执照;人行位于该省会城市的分行将不为新设立机构开通业务权限。通过人力资源及业务两条线“要挟”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强迫聘用其监管部门成员成为高管。“这已是我省银行界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他说。


前述资深银行人士分析称,当今金融行业案件频发,金融不稳定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事件激增,这与“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不合理人员流动”有着巨大的相关性。“缺乏监管,自然案件频发,监管人员为了其在被监管企业的高薪和权利,自然偏袒‘运动员’,更无尽职监管的动力和环境。”


如何搭建更良好的监管关系


2013年,在银监会成立十周年之际,时任世界银行东亚太平洋金融发展局首席金融专家的王君撰文表示,银行监管者需要具备现代的金融知识和监管技能,因此需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员,而具备这样素质的人,恰恰是金融机构追逐的对象。


“理想情操爱国热情固然重要,但是银行监管者也需要养家糊口,让自己和亲人过上体面的生活。如果没有足够的报酬和福利待遇,银行监管当局很难吸引和挽留优秀人才。不幸的是,经过几年的改革之后,监管人员的工资待遇倒退为参照公务员薪酬制度执行,此结果不仅不利于监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在很多情况下反而迫使监管人员不得不接受甚至寻求被监管者的资助……监管的有效性无从说起。”王君分析道。


前述资深银行业人士也指出这一现实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工作历练与筛选,部分优秀干部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内获得提拔;对于金融监管行业,专业素质高且又能长期保持操守、德才兼备的人员是弥足珍贵的。但上述优秀人才面对体制内有限的上升空间,繁重的工作与相对有限的待遇时;当市场机构向其抛来橄榄枝提供较好的职位时,其在再三权衡后,多数前往市场机构担任高管。


他认为,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来说,单向的人才干部流失对于金融这个需要专业监管力量的体系而言,构成了颇为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建立监管部门与市场企业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在监管转型中能够有效留住并提升优秀的监管人才,是我国现行监管干部体制应着力面对的命题。


他还建议,适当提高监管人员待遇,在增加他们的荣誉感的同时,更加注重构建一个凭借德才兼备就能获得提升的监管干部体制,才是有效增加和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