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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江河: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和大国海权的强化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6 12:01

正文

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和大国海权的强化

作者:江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赐稿邮箱:[email protected],仅接受原创首发赐稿!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复合性相互依赖的初步形成,国际法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共同基石,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及其互动揭示了它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嬗变规律。主权和海权的同质性使国家主权的权力和权利属性为现代海权内涵和外延的重新界定确立了理论坐标与分析路径。以现代海权的双重属性为出发点,大国主权嬗变的历史脉络预示了大国海权得以强化的双重路径。在南海争端日益复杂的情形下,主权和海权的权利转向也有利于中国通过软实力来强化海权,并依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外交路线图。


关键词:国家主权;现代海权;权利转向;大国政治;软实力

在其和平崛起之后,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法实践逐渐成为国外学者所关注的现实问题,而近来的中菲仲裁案则使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南海争端国之间的外交关系面临着严重挑战,于是中国学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何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与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并没有促使它与周边国家的争端得以有效解决?相反,此类争端不断地复杂化和尖锐化,因为按照传统国际法的逻辑,国家实力的强大更有利于维护其国际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应对美国的霸权性亚太战略和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成为困扰中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难题。海权强化和大国崛起的必然联系以及国家主权和现代海权的内在互动,都有助于在外交实践中制定应对此类困境的路线图,从而使大国权力有效地维护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益。以史为鉴,海权的发展决定了西方大国的兴衰史。昔日的“海上马车夫”荷兰、“日不落帝国”英国和当今世界霸主美国的崛起都奠基于强大的海权,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和马汉的“海权论”也都说明了海权理论和外交实践的互动关系。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决定了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中,外交博弈和国际法实践的比较研究有助于中国和平解决其国际争端。国家主权的历史演变和西方大国的更替规律表明,国际社会中的软实力在不断地解构和建构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传统海权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发生了质的变化。全球化进程中的相互依赖和国家的软实力,深刻影响了现代海权的强化路径,进而预示了中国在中菲仲裁案背景下的海权强化战略。

一、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与现代海权的概念重构

国家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而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主权国家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石,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一般国际法的支柱,因此国际关系的法制化和国际法的演进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主权的发展史。海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自变量,主权和海权的同质性和互动性使两者同时具有权力和权利属性,而国家主权的权利转向则为现代海权的概念重构及其权利化确立了理论框架。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日益凸显了国家主权的权利转向及其特性嬗变,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有利于认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海权的局限性和现代海权重构的必要性。

    (一)国家主权及其双重属性

国家主权理论是民族国家的历史产物。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最早对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他认为,“国家只是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存在”。以其对内属性为基础,博丹将国家主权界定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并阐释了它的基本特征,即主权是最高的、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格劳秀斯则从国际关系的角度重点研究了主权的对外属性,他在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国家主权在实践上源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它不仅在国际关系中确认了国家无论大小都一律平等,而且还使罗马教会不再享有任意干涉世俗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利,国际法脱离了神权的束缚。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为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随后的国际体系也就被称之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因此,从理论形成和实践发展来看,国家主权自始就享有对内与对外的特性。

在国内社会中,主权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即在其领土范围内对国民而言是最高权力。在国际社会中,理论上,独立者之间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实践上,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主权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是天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是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家和个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沃尔夫则认为个人和国家之间都存在着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状态,他还在自然状态的前提下论证了国家的天赋权利。所以,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天赋”主体,它类似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人,主权因此而具有天赋权利的属性。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时代特性,其历史演进决定了国家在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相应地,国际法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主权双重属性的演变过程,其中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因权利转向而不断地相对化。

在威斯特法利亚体系确立之后,国际法的发展使国家主权逐渐从对内的权力属性转向对外的权利属性。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主权的权利属性是社会契约论中“天赋人权”理论在国家无政府状态中的延伸,同时也体现自然法的逻辑前提。事实上,世界历史并非渊源于平等者之间的无政府状态,而是展现出一种由国际霸权到大国政治然后到各国事实上平等的总体发展趋势。政治和法律的互动使人类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从“恶法亦法”向法治下的良法逐步演进。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主体,其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在法理上为其国际权力的产生提供了历史前提与合法性。国家主权的相对化和权利转向都揭示了国际法和大国政治辩证互动的基本路径和内在逻辑。

(二)国家主权的权利转向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或权力属性遭到削弱,全球经济规则和基本人权等人类普遍价值都促成了国家主权的权利转向。生产力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和特定社会共同体的法治化是推动国家主权双重属性此消彼长的两大因素。无论民主和法治的存在与否以及实现状态如何,国家是人类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产物。在民族国家组成的近代社会,主权的历史发展主要体现在其双重属性的理性化和合法化。在国内社会,主权的权力属性在实践上沿着宪政或人民当家作主的逻辑而不断合法化,在理论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基于对天赋权利的保护。继让·博丹之后对国家主权理论进一步深化的法国政治思想家阿尔色修斯从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主权必须来自于作为法人团体的人民,进而成为最早关于人民主权的明确阐述,随后卢梭等政治思想家则釜底抽薪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从而彻底限制国家的公共权力。因此,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石的宪政主义无疑代表着这种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发展路径。

国家及其法律的诞生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国际法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一切国家对一切国家的战争。因为具有权利属性,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在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一国的权利意味着他国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绝对的国家主权必然导致国家间的“自然状态”,现代科技发展所导致的“自然状态”的恐惧性则推动了国家主权的相对化。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是政治和法律的动物,进而决定了公共权力规制的必要性。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主体,国家的社会化导致了国际规制权力的形成。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越高,其社会性程度也就越高,相应地,某种规制权力之存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种权力依赖于特定的国际制度。自然人是所有法律秩序的最终主体,各国民众在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国际公共领域和国际公民社会也决定了国家主权的公共属性。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发动战争的天赋权利已基本上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在复合性相互依赖中形成的经济理性使国家对其主权进行积极的限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问题的出现,制度理性将代替经济理性成为限制国家主权的主导因素。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及其演变规律根源于对无政府状态的规制,在动机上是为了避免国家间的“自然状态”或现代风险社会所造成的全球性安全困境,而国际人权法的晚近发展也体现了国家主权的权利转向趋势。在以民族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法律体系中,第三代人权通过国家主权表达了有关民族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法律诉求。和平权是国际背景下集体生命权对于战争权力的超越,发展权是在不平等国际经济秩序中追求实质上的平等,而环境权则必然削弱主权国家征服自然的行为能力。因此,在实证的国际“自然状态”和全球性的公地悲剧中,国家主权必然通过权利转向来寻求其合法性渊源。

在国家主权得以确立的近代社会,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家主权具有天赋权利的自然法特性。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利属性使国家主权原则陷入了权力和权利以及自然法和实证法双重对立的悖论。就国际争端解决而言,主权原则意味着各国在司法机制中一律平等,这代表着小国所追求的绝对平等的自然法理念,但是主权原则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又意味着大国所具有绝对的优势,因此国家主权原则既具有自然权利的色彩,同时也具有实证权力的特性。国内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进程表明,精英政治或贵族政治是寡头政治向公民政治过渡的必然发展阶段,国际关系中的大国政治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其实证法上的合法性。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国家主权与海权都与国家的实力相联系,小国往往沦为殖民地而完全或事实上失去国家主权,强大的海权则意味着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就其权力的属性而言,海权是国家主权的下位概念,或者说,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自变量。国家主权平等在某种意义上为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了天赋权利,而传统海权及其局限性也逐渐体现了海权演变过程中的权利转向,于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海权也具有某种权利属性。无论就概念的逻辑关系还是就国际社会的实践而言,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展示了海权的权利属性,这种属性有助于克服传统海权的局限性,也有效地论证了全球化背景下国家软实力对于海权权利的重要建构功能。

(三)传统海权的局限性与现代海权的重构

海洋对于人类的生存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对海洋的控制、利用和开发成为各国的重要外交目标,海权也因此成为国家主权的构成要素。从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不断地得以确立和完善,各国的海上活动也逐渐为国际海洋法所规范。在这种历史和社会背景下,传统的海权概念面临着新的挑战,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而这种变化趋势与国家主权双重属性的互动呈现出相同的历史发展轨迹。

1.传统海权的理论界定和实践发展

传统意义的海权是指国家控制、利用和开发海洋的能力,或者是通过海洋确保国家经济与安全利益的各种力量的总和。从各国崛起范式的比较分析中可知,海权是共同的外在手段,具有时代性的经济要素则是内在动力。也就是说,一个国家要挑战现存的霸权国,它必须以强大的海权为前提,同时应具有与其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特性相适应的超越性要素。这些要素先后体现为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以及软实力,由此可见,体现和平价值的要素在不断超越以武力为基础的崛起要素。与这些崛起范式及其构成要素的演变相适应,海权的内涵和构成在历史实践中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海权的权利要素开始萌芽,而传统海权内在的权力属性逐渐体现出其历史局限性。

2.传统海权的局限性

公共权力的历史发展与法律的社会实践相联系。因为其开放性和国际性,海权日益为国际法所规范。无论就航行自由还是就海洋资源开发而言,传统海权的存在和发展都以无政府状态为社会基础。一方面,海上航线和海洋资源对各国来说都是应有尽有,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海洋霸权的争夺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事实表明,传统海权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它忽略了全球化背景下现代海权的权利属性,而这种权利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国际法。

就大部分国家而言,海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要素,两者之间存在同质的和良性的互动。国家主权的最终主体或者准确地说其受益者是全体公民。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追求的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至上”(raison d'état)观念的实践导致了国家主权的世俗化和实证法的兴起。国家主权的内在目的决定了国家主权的外在向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的强大对外取决于不同的要素。在早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决定了争夺奴隶和土地成为国家对外政策的主要目标,陆上的军事实力成为国家崛起和强大的决定性因素。当资本主义的扩展促进了世界一体化进程后,强大的海军和先进的航海技术成为争夺殖民地和商品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海洋成为各国对外贸易的便利通道。世界霸权国的更替史说明,海权的强大意味着国家的强大,这必然也强化了国家主权的外在向度。在21世纪,新的社会背景使海权超越原有的外延和重要性。首先,陆上资源的日益枯竭使得海洋资源成为未来国家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其次,经济全球化使气候变化等“公地悲剧”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国际问题;再次,国际恐怖主义也使海上贸易航道的传统安全面临威胁。因此,在国家主权的未来发展中,海权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则从传统的内部军事安全发展到外部的经济利益保护,这种经济利益可以分为直接地从海洋获取自然资源和间接地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和可预见性。同时,国民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保护也由境内的集体保护发展到外交上的个案保护。

3.现代海权的构成要素及其强化路径

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赋予海权以新的内涵和构成,它们为现代海权的强化展示了双重路径,同时也预示了未来海权的发展趋势。国家主权双重属性的演变与互动主要体现在积极的一体化进程之中,或者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消极的强制性规范之中,前者是宪政逻辑下的法律内在化,后者则与法律的外在化观点相对应。国家主权规制的内在化与外在化路径揭示了现代海权内在构成要素发生演变的过程。在国家主权的绝对化时代,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使得海权完全依赖于内部的绝对权力和对外的海军实力,而且海权的强大与否并不取决于民主立法和海洋经济活动。与积极的国家主权的权利转向相对应,宪政的实践在某种意义上也能强化一国的海权,它是海权强化的重要内在条件。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构成了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海权的强化也是以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为重要条件的。按照马汉的海权理论,影响海权能力的六大要素分别是:地理位置、自然构造、领土范围、人口数量、民族特点和政府特性。后三项为主观的人为要素,它们构成了海权强化的主体要素。对内,国民对海洋立法的参与以及执法主体的海洋意识,都会促使更多的人从事海洋职业,或者使海洋立法更为科学、执法更为有效,无法体现民意的立法或者执法者缺乏海洋意识,都将影响海洋法的实效和海洋政策的执行力,这必然会削弱国家的海权。对外,国际海洋关系在宪政逻辑下的权利转向也展示了海权的强化路径。国际海洋法将积极或消极地影响国家的行为能力,并在国际海洋关系中为其创设各种权利,这也预示着现代海权将沿着两种路径得以强化,一是加强国家在各种海域的行动能力和对各种国际海洋关系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二是国际海洋法将为其创设更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在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得以有效地保护。海权强化的权利与权力路径之并存,根源于平等主权和大国政治在国际法中的支配作用,这也使大国海权的强化深刻地影响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二、大国主权的嬗变与大国海权的强化

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天赋资格和实际权能,这与主权的双重属性相对应,而海权的实际享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理上和政治上的依赖性,其现实主体多为沿海国和大国。因此,大国海权的强化对于国际法以及海洋法的发展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大国政治对国际法的影响使大国主权发生嬗变,它使小国的主权权利转化为大国在实证国际法上所享有的权力,沿着这种演变路径,大国的软实力使其海权沿着权力和权利的双重路径得以强化。

(一)双重属性维度下的大国主权嬗变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特定的社会基础使特定的要素促成部分国家将其主权的权利属性嬗变为国际政治中的现实权力,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小国的主权权利对应地转化为大国的国际权力。在近代社会,军事实力是国家主权对外嬗变为国际权力的决定要素,因为战争权在当时被视为国家的天赋权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家之间的复合性相互依赖日益加强,军事力量在国家主权的权力化过程中的作用相对削弱,经济实力的作用日益增强。随着国家间复合性相互依赖的不断加强和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软实力在国家主权嬗变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使得国家在外交上具有道德权威和合法化优势。军事与经济实力固然重要,但由于国际秩序生态的变化,主权国家离自然状态相对于近代已经越来越远。因此,仅仅有军事与经济实力难以获得国际权力,发展软实力成为大国追求国际权力的必然路径。

从军事实力到经济实力再到软实力,大国将主权权利嬗变为国际权力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社会基础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大国政治是国际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它是现代国际法的实证性超越自然性的内因。在国际法的演进史中,国际社会的霸权政治必然被大国政治所代替,近代以来的大国政治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而自然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平等的实现则依赖于国际法的宪政化,但是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无法为其提供社会基础。

(二)大国海权的强化战略

经济全球化是自然国际法和大国政治相互影响以及国家主权双重属性相互转化的时代。就当今的世界大国而言,现代海权也在这种政治与法律以及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中得以发展。同理,海权大国决定了国际海洋法的实效,当它们通过条约执行的形式修改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时,海权之权力和权利的辩证互动就充分体现出来了,这种执行性协定达到了实质性修改公约的目的。当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还依赖于世界大国时,当国际法的实效还是与大国政治的实践密切关联时,现代海权的权力和权利博弈及其相互转化就会支配着大国海权的强化。在一般情况下,海权的权力向度包括传统的海军实力和经济实力以及软实力,而海权的权利向度则包括国家在现存海洋法秩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实力将创设和维护的权利。从海军实力、经济实力再到软实力,大国不断地将海权的权力转化为权利,并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通过大国政治有效地实现这些权利。相应地,小国因海权所含权力之虚弱,其应有的权利也随之遭到大国政治的侵蚀。就像国家主权的嬗变规律一样,小国海权之权利的蚕食意味着大国海权之权力的强化。

大国海权的权力强化主要体现在海军实力、经济实力和软实力三个维度,而权利强化则直接依赖于软实力。就海军实力而言,只要国际社会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无政府状态,大国就会发展海军,但是海军实力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其主要目的在于战略上的威慑作用,而不在于在战术上应对大规模战争。在全球化时代,经济实力决定了国家的综合实力,从而也强化了国家主权和海权所包含的国际权力。在全球市场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现代海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经济战略的实现,特别是为其海外贸易和投资以及日益重要的海洋开发和利用提供安全保障,美国重返亚太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军事同盟来实现对未来最重要的世界贸易航路的控制。大国政治对国际法的影响除了依赖于传统的军事战略威慑以外,还主要取决于国家的软实力,而且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以及跨国民间活动的频繁化,软实力在大国海权的强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实力决定了大国创设海洋权利和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而国家的软实力主要表现在民族文化的内聚力和吸引力、国际话语权以及国际制度和规则的塑造能力。

民族文化和国际话语权在内的软实力与大国海权的权利转向及其强化存在某种因果关系。海洋文化较之于大陆文化更能使国民关注海洋问题,使国家制定有效的海洋战略和海洋立法,使更多的国民去实践和研究海洋问题,这必然会增强其在国际关系中的话语权,使其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塑造更为有利的制度与规则。因此,大国要想强化其海权,首先,应大力发展海洋文化,培养公民的海洋意识;其次,大国应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增强其话语权,通过国际话语权的控制,将体现其文化特性和政治观念的事件和问题设置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也可以使其政治观念和法律价值嵌入国际海洋法的大量软法之中;最后,国家的软实力对于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形成及其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国际法是一个较为原始的法律体系,其规则可以分为硬法和软法两大部分,而国际软实力通过大国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影响了国际硬法的实效和国际软法向硬法的转化。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是一种“弱法”,从法律的有效到实效,软实力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国际议题的设置、条约的谈判能力以及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海洋权益都依赖于国家的软实力,特别是公民的海洋意识、海洋领域的执业者和研究者的人数,因为这将深刻影响它在海洋法上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

三、中国的海权强化战略:以中菲仲裁案为例

中国的和平崛起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但是在南海争端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这种“和平”能否为中国提供安全的国际环境?或者说这种“崛起”能否依赖于一种持续性外交战略的有效支持?现实说明,要寻求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在于如何构建中国的海权强化战略。无论中菲仲裁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南海争端都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地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制定宏观的海权强化战略,才能有效地维护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根据现代海权的强化路径,中国必须在海洋立法、执法和争端解决三个环节通过硬实力与软实力来实现在南海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中国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背景下,以国际话语权、国际机制控制权为中心的国际软实力和以海洋法为主导的海洋协同创新研究能力对于中国海权的强化尤为重要,而中菲仲裁案的外交困境及其有效应对也体现了这一点。

(一)国际软实力与海洋权利的重构和强化

中国的经济崛起并没有依赖于武力征服之下的剥削性殖民体系,然而其实力的强大与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却无助于有效地解决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没有积极通过国际软实力来强化其海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的行动自由和权益维护并不在于它是否成为特定国际条约的当事国,而在于能否通过国际软实力来建构符合其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在中国南海维权陷入僵局时,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成为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公约而言,其所载的习惯法规则对非缔约方仍然有效,而且其约束力更具普遍性。在国际关系中,美国外交的例外论使它长期游离于某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之外,但是它强大的软实力和外交策略又使其从这些公约中获益。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不会在外交中推行霸权主义和例外论,但是中国可以通过国际软实力来重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从而有利地设置那些无法被历史和地理事实否认的合法权利。南海争端的激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在缺陷密不可分。当公约无法有效地维护南海权益时,中国应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一般国际法为基础,通过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或立法大会来发展和完善公约的相关规则。就中菲南海仲裁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即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的法律地位而言,国际软实力有利于中国在法律上创设和论证其外交诉求。首先,在类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群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海洋地物的连锁效应”来界定南沙群岛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进而在国际习惯法的路径下编纂性地揭示出远洋群岛的基线法律制度。其次,中国应摆脱U型线海域定性问题所带来的尴尬境地,以充分的历史与地理事实来加强对该水域的定向研究,从而在海洋法上确立一种新的特殊性海域制度,就像当年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提出建立群岛水域制度一样。

为了有效地推动海洋法律制度的重构,中国必须扩大在海洋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增强在国际社会的海洋议题设置能力和对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控制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海洋权利的创设能力。无论是常规的外交谈判,还是专门的缔约大会,条约的谈判和协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智库和学术界的研究实力。国际海洋法具有较强的学科交叉性,地理、物理和法律等学科的协同创新研究对于海权强化至关重要,例如,证明太平岛上的淡水资源就需要交叉学科的协同调研。以南海维权为目的,促进大国政治和国际法的协同创新研究,将有利于为中国政府从公约实施和解释的角度来论证其诉求,并为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路线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例如第121条的岛礁条款)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一般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在这些条款的定向解释中尤为重要。通过不同学科的协同创新对时际法、禁止反言原则、领土的取得方法、岛屿的划界效力、地图的证据效力等基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可以应对公约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法律困境。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对岛礁条款中的“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标准展开广泛的社会调研,从而得出能论证其合法权益的主要评定参数。同时,在南海诉求的法律论证方面,必须将国际话语权的控制与类似海洋法案例的实证研究相结合,有关历史记载、历史证据、法庭证据的界定及其有效性的对比研究,对于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外交诉求的法律论证也至关重要。

(二)海洋执法能力与南海的有效控制

政府行政部门的海洋执法能力从两个层面强化了中国的现代海权,一是政府的执法能力是国家实力的一种体现,强大的国家实力意味着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的海洋权益都能得到海洋执法部门的有效维护;二是就海洋争端而言,政府强有力的海洋执法行为对外构成了对争议岛礁的有效控制,从而在国际法上更有力地论证了其领土主权。在和平与发展的国际背景下,国家的海洋执法能力为国民的海洋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长期的持续的海洋利用与开发行为也强化了国家对争议岛礁和海域的有效控制。当然,政府的执法行为也直接保护了海洋产业的经济利益。

在国际社会,为了有效地控制相关岛礁,扭转南海各国蚕食南沙诸岛的不利局面,中国在南海进行了填海扩岛。尽管南海争端国也曾在非法侵占的中国岛礁上进行大肆扩岛,但它们只对中国在自己岛礁上的类似举动表示了抗议,再加上美国话语霸权的推波助澜,中国的扩岛及其所谓的“军事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是国际上的负责任大国,而且南海情势的恶化也不利于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践,因此中国应通过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来加强民事与海洋执法领域的有效控制。在永暑礁和美济礁等岛礁上大力建造用于避免海上自然灾害、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养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及预防恐怖主义相关的民用设施。非传统安全和传统军事安全没有绝对的行动界限,民用设施在合法自卫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军用设施,这样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执法行为和民用设施的建设及其利用可以实现有效控制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外界“军事化”的责难。

(三)海洋军事实力与海权的权力强化

中国对于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不仅有效地论证了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南海的变迁史与亚洲的区域一体化程度表明,强大的海军实力是中国维护南海权益的重要条件。尽管在特定的历史和地理条件下,有些偏远岛礁的主权并不一定取决于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是当中国因陷入内战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在南沙群岛驻军时,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则趁机非法占领了南沙诸岛。20世纪是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时代,然而亚洲是目前区域一体化和组织化程度最低的地区,这便决定了硬实力成为海权强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中国应以三海联动为基础大力加强海军建设。在国际舆论较为有利情形下,在中美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时,中国可以根据国际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自己拥有主权的岛礁上积极开展国防建设,布置战略性防御军事设施,以保障国家自卫权的有效实现。在长远的海军发展规划上,建立三个不同层次的倒三角形军事防卫战略,只有这样才能突破美国及其军事同盟国的岛链封锁政策,从而有效地强化中国的海权。

就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而言,大国政治与国际法在实践中是相辅相成的,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安理会的职责及其大国一致决策机制说明,大国应更多地承担责任去实现国际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中国不主张国际社会用武力等强制措施来解决国际争端,但是对于其他涉及军事行动的国际法实施行为,中国应承担起大国责任,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中国应加强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以有力地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保障海上航路安全。为了避免域外大国干涉南海问题,中国应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与南海国家积极地进行合作,同时,通过“一带一路”战略来增加南海争端国之间的复合性相互依赖,从而削弱美国软实力所构建的军事同盟依赖关系。为此,中国应适当地坚持最低限度的国际主义,在“双轨思路”的基础上加强东盟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域外大国的肆意干涉,因为遭遇大国政治时,小国的战略选择必然是国际机制或大国平衡策略。随着亚洲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主导下的非传统安全合作机制必然会超越美国主导下的传统军事同盟关系。

结 语

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中国海权强化的关键在于提高国际软实力。在国际关系中,大国海权权利属性的权力化意味着小国海权权利的相对化。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渐进式超越将使大国海权的权力化和小国海权的权利化日益依赖于相关的国际机制和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我国应在继续追求经济强大的基础上,提升与政治和经济大国相适应的军事战略地位。同时,借助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国际大环境,积极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包括海洋)的和谐价值,对其核心价值进行现代性创新,通过已有的国际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海洋事务并扩展文化软实力。作为追求世界和平与实质正义的负责任大国,中国的外交政策既应坚持国家海权的权利属性以反对国际霸权,也应通过经济上的和平崛起和文化上的现代性转向来促进中国海权的权力嬗变,从而为中国建构和平之海与和谐世界提供现实的权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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