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提高研究创新实力,参与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居民健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创新功能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0—2022)》), 强调要促进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医疗健康信息的数字化采集、存储、阅读、复制、处理、检索、传输和分析利用,推进医疗设备、医院信息系统、医学影像和通信系统、远程医疗系统和办公系统的数字化进程,逐步将病人的诊疗和健康信息、卫生经济信息与医院管理信息等进行有效的整合。升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临床研究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临床研究数据平台,并与医院已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符合要求的临床资料、临床研究、受试者及标本处理贮存流程管理等信息服务功能,对临床研究进行电子化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中心)
按照整体谋划、分部门实施的原则,设计北京市健康云,实现北京市电子病历、检验结果、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处方信息和电子医学影像共享,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其他信息互联互通。由具有领先优势的特色专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对汇聚的医疗健康信息进行筛选、清洗、安全处理和结构化后,按病种整理成数据集,经脱敏后面向有贡献的成员单位和创新企业开放。支持国家实验室建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产业发展,同时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和疾病防治水平赋能。
(责任单位:北京市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区政府)
大力发展医学人工智能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推广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应用,通过政府统筹推动,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企业技术为支撑,建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形成“1个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总平台+N个互联网医疗子平台+1个互联网医院公共服务平台”的格局,支持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为患者在网上看病买药用药提供便利。发展智慧医疗、智慧管理和智慧服务,建设智慧医院,2021年启动1所智慧医院示范建设,在创新中促进服务品质提升、管理绩效改善、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区政府)
以下为《实施方案(2020—2022)》全文: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提高研究创新实力,参与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居民健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创新功能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创新功能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健全完善卫生健康领域研究创新激励引导政策,解决研究创新发展后劲不足、保障政策不强、运行机制不活、投入与转化不够、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结合不紧密、信息汇聚集成度不高且挖掘利用不深等短板和弱项,全面加强医学研究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重大健康问题,现就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创新功能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一)深化分类管理改革
充分发挥和释放医疗机构的资源优势和创新活力,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所承担的医、教、研功能定位和实际发展情况,探索按照临床型、研究型、教学型和综合型的分类,对本市三级医院进行分类管理。引导和支持部分市属医院向研究型医院发展,调整考核方式,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室及人员管理制度和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本市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各类功能差异化接续递进、人岗相宜、协同发展的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区政府)
(二)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权
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医疗卫生机构将科研项目的经费支出、科研团队组建(含聘用)、科研绩效分配以及科技资源支配等管理权限赋予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承担国家级和本市重大科技计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安排项目组成员专职从事科研。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到企业兼职从事与本人职务发明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区政府)
(三)改进人才引进培养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专科和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所在科室的技术负责人实行全市、全国和全球公开招聘,要设置科研岗位招聘专职科研人才,逐步增加研究人员比例,形成支持重点科室和专业可持续创新发展的研究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扩大博士后人员招收规模,保障进站博士后的薪酬不低于所在单位医务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等多种方式,做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骨干人才等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建立以“成长潜力、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遴选标准,加大优秀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人才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区政府)
(四)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医疗卫生机构或重点专科(专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在全市医务人员的高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将药械疫苗试剂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型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横向委托的药械疫苗试剂临床试验项目与纵向立项的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对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岗位上,专职从事药械疫苗试剂临床试验、实验室检验等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给予倾斜。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经纪资格评聘工作,培养发展一批擅长医药健康创新技术转让管理和交流交易服务的专门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大绩效考核激励力度
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作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市属医院绩效评价中,将科技创新相关指标权重由12%增加至15%,2022年增加到20%左右,与医疗功能评价指标同等权重,探索设立科技创新专项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将创新成果产出作为科技评价的核心内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结果与人员薪酬分配、高级职务评聘的推荐和中层干部任职考评等挂钩。深入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创新团队对其持有的研究成果可通过权属改革、专利交易、许可或作价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转化和回报增值,形成稳定多元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区政府)
(六)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
面向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会员,支持北京预防医学会和北京医师协会等设立科技奖项,支持北京医学会持续办好北京医学科技奖。对在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研究中创造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案或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市级奖励,形成调动研究创新积极性的持续动力,推动医药健康科学技术创新与居民健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密切结合。(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着力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
(七)建设研究型病房
医院依据签订的研究型病房建设协议,按照病床(牙椅)不少于30张、一般不超过现有编制床位数10%左右的要求,建设研究型病房。可不对研究型病房进行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以及相关费用指标等考核。利用2-3年时间,建成20-30个示范研究型病房,逐步将研究型病房建设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药械试剂临床试验、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等创新活动的策源地,并为研究型医院建设积累经验,探索路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科委、市医院管理中心)
(八)试点建设研究型医院
研究型医院是指以临床创新研究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医院,成果丰硕,影响巨大,一般应为三级医院。支持在“三城一区”建设研究型医院,规划建设首都医科大学研究型医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研究型医院建设,医院建成后可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给具有研究型病房建设或药械临床试验经验的医疗机构进行运管。鼓励引导现有医院强化研究创新功能,转型建设研究型医院,2021年启动2所研究型医院示范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各区政府)
(九)主动承接国家医药健康科技创新任务
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丰富的强项和优势,联合基础好、条件优、实力强的医学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在生命健康领域的建设,解决医药健康领域原创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大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申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转化医学中心等科技和卫生健康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