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让市场主体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理念,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全市系统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1863件。
现转载其中一典型案例: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
某
超
市有限公司连锁店
销售
不合格豇豆案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辖区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发现,某超市有限公司连锁店销售的豇豆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共进货10千克,进价是9元/千克,售价是9.16元/千克。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商品验收单、商品调拨单、快速检验报告。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抽检机构抽检了6.57千克、损耗1千克,其余的均售出。违法所得为1.44元。货值金额:91.6元。案发后,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向雨花台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由于顾客已食用,未能召回到该批次豇豆。
当事人销售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不合格豇豆的情形,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进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