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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会推出吗?——从历史和国际视角推断

置地通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10-22 14:4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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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引发广泛热议和误解。房产税在我国早已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截止目前,个人出租房屋、购买商住房,理论上都要交房产税,但住宅免征。宁夏的房产税新闻只是对1987年细则的更新,仍然没有超过住宅免征的范围。仍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作为上位法的规定。

自2016年10月前后密集房地产调控出台,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长效机制”,2017年10月18日拾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此前10月10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会适时出台。 目前,在全国人大预工委研究制定的房产税、以及长效机制里可能涉及的房产税改革,核心在于如何对居民自住的房产征收 中国房地产市场制度机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认真研究“房产税会推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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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国内必要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房产税是在保有环节、针对存量房征收的税种,区别于我国现行的在建设交易环节、针对增量房征收的房地产相关税收,是保障地方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甚至被认为是抑制投机性需求调控房价的重要工具。随着存量房时代来临、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房产税改革的紧迫性上升。

1.1 房产税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主体税之一

从国际经验看, 房产税通常被成熟市场经济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和稳定来源,具有独特优势:第一,房产税属于直接税,相对间接税而言不易转嫁。第二,房地产具有收益税的特点,作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用于支持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提升地方房产价值,形成正向循环。比如在美国,房产税占美国公立学校教育经费的 45-50% ,房产税较高的地区公立学校教育水平也通常更优。 房产税收入的增加,可以有效促进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推动地方财政建设。房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也会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第三,房产又不易损耗,房产税按年征收,征收额根据房价变动而变动,充分反映房地产市场发展,形成稳定收入。第四,调节收入分配,占用土地空间资源多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缴纳更多房产税,同时由于增加持有环节成本,可以部分抑制投机性需求。

根据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 OECD 国家的房产税占 GDP 比重近年来逐年增加,特别是法国和英国在 2014 年的房产税占 GDP 比重分别达到 2% 1.6%

1.2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存量房时代来临,土地财政难以为继

目前中国的房产税对占总量 80% 以上的个人住宅免征,税基狭窄,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仅维持在 3% 左右。随着存量房时代下土地出让金减少、交易环节税收减少,作为保有环节税收 —— 房产税改革的紧迫性上升。

从大趋势上看,大规模住房建设时代正在过去,存量房时代正在来临,保有环节的税收最终会逐步替代开发建设环节税收和土地出让金。 主要原因在于:一线和核心二线城市随着城镇化不断提升,城市规模和边界不断扩大,城市新增规划用地将不断减少。目前一线城市已经步入存量房时代(以北京为例, 2016 7 月,北京房屋总成交 2.9 万套,其中,新房成交 0.7 万套,二手房成交 2.2 万套,市场呈典型 存量房市场 特征),而核心二线城市也有迈入存量房时代的趋势。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是持久战,房地产开发现金流为王,去化困境下开发商拿地和新开工意愿不足,而政府也会有意限制住宅用地出让。

15 个样本热点城市的成交数据中,可以看出二手房成交量 / 新房成交量数值不断提升。北京和深圳从 2009 年开始,二手房成交量就已超过新房成交量,步入存量房时代; 2012 年到 2016 9 月,二手房 / 新房成交量比值由 2 提升至 4 。重点二三线城市这一比值从 2015 年初开始迅速提升,目前已到 0.7 的水平;部分城市的核心区域已步入存量房时代。

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持续。 一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房供不应求,核心区域可供开发新增用地不足,呈 存量房时代 特征;三四线城市则去化困难,样本城市去化周期超 2 年,将导致企业拿地开工意愿不足。因此 无论是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房地产新拿地、新开工总量均会减少,对于税收的影响就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应逐渐替代开发建设环节的税收和土地出让金。

从全国土地出让金变化情况看, 2014 年达到高点 4.3 万亿, 2015 年回落到 3.4 万亿,整体拐点已显现。从结构上看:一线城市已步入存量房时代,新增住房建设用地难以有效增加,导致楼面价飙升,但出让总金额却开始呈下降态势;三线城市企业拿地意愿不足,楼面价和总金额均维持低位;二线城市成为支撑全国土地出让金的主力,楼面价和成交面积均开始迅速提升,带动出让金总额增加。

可以预见, 未来随着重点二线城市逐步进入存量房市场,土地财政也将减少,届时全国土地出让金下滑难以避免。 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比例超 40% 土地出让金减少的地方政府有寻找新增财源的动力。 因此, 保有环节的税收应逐步被重视,成为弥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重要途径。

如果房产税改革滞后,随着土地财政的下降,地方财政收支压力和债务风险将上升。在中国,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权被不断上收的同时,事权反而不断下放,地方财政的财政收支平衡困难,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紧迫,过去几十年正是土地财政填补了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为地方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

1.3 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简并税种,优化结构

2015-2016 年房价再度暴涨,社会各界对推出房产税的呼声高涨。 2016 7 23 日,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 G20 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示,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受制于信息征集能力弱以及利益调整阻碍,目前还没有正式推出,但仍将义无反顾地去做。

早在 2014 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总的方向是, 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和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目前,中国房地产税体系主要有 10 个税种,涉及开发建设、交易、保有三大环节。其中,开发建设环节涉及 7 个税种,交易环节,涉及 7 个税种,在保有环节,有 2 个税种。

房地产税税负结构呈 重增量轻存量、重建设交易轻保有 的特征。 根据《中国税务年鉴》数据:房地产行业税收总额中,房产税占比仅 2% 左右,加上城镇土地使用税,保有环节税收贡献不超过 5% ;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占比分别为 32% 18% 19% 17% ,主力税种集中在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 2014 年全国房产税总额 1851.6 亿元,对标房地产行业开发和交易环节总税额近 16000 亿,占比也仅 10%

目前房地产行业整体税负偏重,远高于全国整体水平。 产值占 GDP 6% 的房地产业负担着全国 14% 的税收;全国整体宏观税负率 19% ,而房地产业宏观税负率达到 44% 。以增加值法测算,房地产业 2014 年比 2013 年增加 2013 亿元,同比增长 5.6% ;而税负增加 1059 亿元,同比增长 6.8% ,产值增长速度慢于税收增长速度,新增额的 53% 均贡献给税收。

因此,房地产税改革不是简单地开征房产税,而是对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赋进行重新调整,如果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则应相应减少交易环节税负。同时,简并税种、优化税收结构,并为房地产税替代土地出让收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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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推出需具备六大前提条件

2.1 六大前提条件尚不具备,需要加快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此后房产税要扩围至个人住房的传闻不绝于耳。我们认为, 推出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应立法先行,并满足 6 个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短期内仍难以完全解决,需要加快推进

一是开展全国的住房普查,掌握全国住房的基本情况。 1984 年以来,中国迄今为止没有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住房普查,住房基础信息薄弱。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准确及时的采集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 2014 11 12 日公布, 2015 3 1 日起施行,时至今日,政策已推行一年多,距离国土部多次提出的要在 2016 年底完成全国所有市县发放《不动产证书》的目标,仍有一定距离。

三是统一界定房屋性质。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存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大,税基不统一。

四是完成房地产税改革。 目前在房地产税收环节,约有 10 个税种,应重新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赋,避免重复征税。

五是完成《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 基本住房标准 ,以确定房产税的免征条件。 2014 3 28 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是目前发布的较新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文件,该条例仍为意见稿,尚有很多问题亟待立法解决。

六是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 2015 1 5 日国务院公布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的《税收征管法》。对比原税收征管法,此征求意见稿对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做了大幅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 2016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 2016 16 号),就做好国务院 2016 年立法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并发布了 2016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抓紧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项目。

房产税的开征需要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对于一个全新的税种,要想顺利的在全国进行推广并取得预期效果。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 培训 ,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采纳纳税人的建议和指导,使双方尽可能的削减信息不对称。在开征之后建立房产税监督机构,建立纳税申辩制度。为保证房产税的公平客观,对房产税的采集及使用都需要监督,纳税人有途径提出异议和申诉。

2.2 房产税可以成为重要地方财源,但短期难以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入

从境外房产税实践来看,美国房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 15% 左右,香港差饷占政府财政收入的 5% 左右,韩国地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 20% 左右,日本固定资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 40% 左右。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基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和房屋评估值,政府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土地及房屋价值评估体系,每隔一段时间对土地和房屋重新估值,计算税基,总体来说, 成熟的房产税制度具有宽税基,低税率,适当减免形成累进税率的特点

相比国外, 中国仍有大量基本居住需求,房产税因免征面积设置、房产评估值豁免设置等,很难形成高税收规模,短期内无法完全替代土地财政

以重庆上海试点为例,两地的房产税试点办法均设置很高的免税面积,税率较低且针对高价房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充分考虑刚需和改善性需求。

从税收收入看,两市房产税绝对值虽然保持增长,主要是因为房产存量价值增加,而非房产税试点带来的增量效应。对标总税收收入: 2011 年试点以后,上海房产税税收收入在总税收中占比并未增加,维持在 2.5% 左右;重庆房产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例也并未迅速提升, 2011 年到 2015 年仅增长 1.3 个点。对标土地出让收入:重庆和上海的土地出让收入分别在 1500 亿和 700 亿左右,目前房产税收入仅相当于土地出让收入的 7%

2013 年,杭州曾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城市,制定房产税 杭州方案 ,内容包括针对增量住房征收、以户为单位划定人均免征面积、实行超标面积累进税率等,但在进入会签程序后被紧急叫停。但该方案在当时被作为蓝本,曾拟在下一批房产税试点扩围时,在其他城市推广。因此,我们参考该方案对中国征收房产税可能产生的税收收入进行测算。

2015 年全国总人口为 1.37 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56% 2012 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面 32.9 平,照此估算全国城镇住宅建面 253.8 亿平。 2016 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金额 5.76 万亿元,销售面积 6.7 万平,均价 8573 / 平米。因此估算当前全国城镇住房存量价值为 217.6 万亿元。若按照 1% 的房产税率,每年房产税总额 2.18 万亿。但事实上,我们认为如果针对存量房征收,每年征税总额远小于此值。一方面,按照国际通行准则,房产税会根据住宅类型、住宅面积等因素形成超率累进税率,因此综合税率会低于 1% 。另一方面,实际征收面积远低于 253.8 亿平,主要因为:一是为保障刚需,将设置较高免征面积,杭州方案中的免征面积为人均 60 平;二是中国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难以统计和确权的房产;三是在城镇居住 6 个月以上即计入常住人口,大量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并未在工作和居住的城镇买房,当前中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 40% 。我们 按照综合税率和征税面积对全国房产税测算总额进行敏感性分析,实际征税收入将远小于 2.18 万亿

当前中国土地财政依赖度高,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占比超 40% 2013-2015 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为 4.2 万亿、 4.3 万亿和 3.4 万亿,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分别为 60% 57% 41% (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 6.9 万亿、 7.6 万亿和 8.3 万亿)。

因此,房产税推出,可能成为重要地方财源,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土地财政。

2.3 房产税能够增加持有成本,但不是控房价的有效手段

房产税能否抑制房价,主要在于房产税是否会改变市场预期和供需关系。

在房价严重脱离居民消费能力,投资换手率高、投机获利盘巨大的市场环境下,房产税会增加持有成本,促使投资者抛售房产,同时弱化改善性和投资性需求,从而导致房价下跌。

而在人口持续流入、经济和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城市,市场需求旺盛,供不应求,房产税会被转嫁给需求方,推高房价和房租,并不能抑制房价上涨。

从国外实践看,房产税也不是政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德国房产税方案在 20 世纪 60 70 年代确立之后基本没有显著变化。但德国房价在之后的 1967-1972 年、 1978-1980 年以及 2012 年都曾较快上涨的现象,年均涨幅分别是 9.96% 8.92% 9.1%

韩国在 2005 8 月出台《不动产综合对策》,包括征收综合不动产税,当年市场出现了明显降温(降幅为 -4.2% ),但到了 2006 年,房价又出现 11.6% 的报复性上涨,此后继续维持上涨态势。

香港也试图运用提高税收的方式抑制房价上涨,同样效果不佳。2003年-2015年香港房价累计上涨超4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全球持续采取量化宽松政策,热钱涌入香港,港元利率与美元同步,维持于极低水平,导致楼市投资需求大增,特别是买房落户政策刺激内地投资者投资需求;二是经济增长购买力增强,香港居民收入中位数上涨66%;三是土地供应少,市场维持供不应求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港府采取提高税收抑制房产并未获得成效。

2010年11月开始,香港针对投机投资性需求开征额外印花税。若买家在6个月内转售,将征收15%的税率;6个月至1年内转售,征收税率是10%;1-3年内转售,税率是5%。但实施后的2012年1-10月,香港中小型住宅、大型住宅价格仍然分别上涨21%和11%。

2012年10月起,又进一步推出二项房地产税收政策:第一,所有外地人士、本地及外地注册的公司购买香港住宅时需缴付15%印花税。第二,提高额外印花税的税阶,将试用期延长至3年。若买家在6个月内转售,额外印花税率增加到20%;6个月至1年内转售,税率增至15%;1-3年内转售的税率提高到10%。但香港房价2012-2015年仍然维持快速上涨。直到2015年港府开启第7轮调控,“降低贷款比例,限制还款收入比、缩短还款年限、限制贷款人身份、取消买房落户政策、提高住房供应量”等重磅措施出台,加上经济增速放缓、美元进入加息通道后港币被迫加息,房价才开始进入调整期。

从中国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后的市场情况看,2011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后,两市商品住宅成交量价均未走出独立行情。同时,房产税试点也并未改变沪渝两市短周期波动特征:上海作为一线城市房价涨速大幅跑赢全国水平,2010年开始严格实施的限购措施也导致成交量波动较大;重庆因为供应充足、城镇化和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独特的组团式城市布局,房价涨速低于二线城市水平,投资投机性需求小,因此成交量波动也明显较小。波动幅度房价基本面主要受置业人口、经济增长以及城镇化进程因素影响。

2.4 房产税推出需要兼顾一二线控房价和三四线去库存

2.4.1 后房地产时代 总量放缓、区域分化 特征明显

对照国际经验,中国人口区域分布结构正逐步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过渡。第一个阶段是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不同规模的城市人口都在扩张,且在总人口当中的占比均在上升,对应的房地产 总量快速增长 的长周期阶段。这一个阶段和经济快速增长、制造业快速发展相关,而城市化率还没有达到 55% 。第二个阶段是区域分化和城市群发展,中小型城市人口增长放缓,产业结构落后的城市人口甚至出现流出,而大都市和对应的城市圈人口比重继续上升。这一阶段,对应房地产 总量放缓、区域分化 的长周期阶,伴随着制造业的绝对衰退、服务业的相对发展,对应的城市化水平大致 55%-70% 之间。

房地产政策不会脱离房地产行业基本面。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两类泡沫,在一线和强二线体现是价格的泡沫,在三四线和资源型省份体现是库存的泡沫。出现泡沫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化第二阶段房地产市场需求区域分化,以及当前供给和需求出现脱节。

2.4.2    房产税推出对一二线控房价影响不大

在一线和强二线 刚需和改善性需求持续旺盛,而库存相对不足,一致性预期下投资投机性需求出现,加速房价上升。中国要保障刚需,抑制房价泡沫,应该增加供给,改善供应结构,降低区域内在房产上的杠杆。 而房产税出台,只能在短期内使部分资金成本较高、资金压力较大的投资投机性需求出局,无法改变供不应求的一致性预期,也无法消除投资投机性需求。 房产税虽然属于直接税,由房产持有人直接承担, 如果不能逆转供求关系,则税负可以通过租金和房价方式转嫁,房租和房价被推高。

2.4.3 房产税推出需要考虑三四线去库存

中国 广大三四线城市、中西部地区和资源型城市圈存在较高库存泡沫。 用完工待售面积表示狭义库存,用累计开工减去累计销售表示广义库存,两者都一路走高,在 2016 年上半年才开始回落。目前去库存大幕刚启,任务依然很重,去库存将是持久战。商品房、商品住宅广义库存面积分别为 59.3 亿平、 26.8 亿平,较 2015 12 月,分别增加 1.7 亿平、减少 0.3 亿平。按照 1-7 月月均销售面积计算, 7 月末,商品住房和商品住宅广义库存的存销比分别为 54.8 个月和 27.9 个月。因此,即使不新增加开工面积,并保持当前销售速度,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广义库存也需要 4.5 年和 2.4 年才能完全消化。另一方面,库存区域分化明显,考虑到一线和强二线上半年库存下降快,对去库存贡献较大,三四线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去库存任务仍然严峻。

如果短期推出房产税,即使按照人均居住建面设置免征面积,也只能保障刚需,而将直接抑制二套以上的改善性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去库存将只能依靠农民工进城、棚改动迁两类新增需求。

我们将全国城镇商品住宅需求分拆为四部分,一是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住房需求,代表每年因城镇常住人口增长产生的需求,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城市化农民进城;二是现有城镇常住人口居住面积增长需求,代表每年城镇存量人口因改善性、投资投机性需求;三是棚改及动迁新增需求,涵盖的是城市存量房折旧产生的新增需求;四是农民进城未构成需求扣减,指农民工自带房入城、通过安置房安置、农民工返乡建房等造成的农民工进城后不产生商品住房需求部分。我们测算,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占总需求的 36% 左右,考虑到三四线城市人口流入趋缓、棚改和动迁面积和一二线城市相对较小,实际上改善性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占比更大。

征收房产税会增加房产持有成本,按照 杭州方案 并参考国外经验,房产税通常会根据房屋持有面积设置累进税率,因此会大幅一直改善性和投资性需求。我们测算极端情况下,如果征收房产税后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全部被抑制,对去库存造成的影响。不考虑各地区需求的结构性差异,假设所有住房需求均通过商品房市场满足。根据测算, 2016 年总需求 14.9 亿平,其中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 5.6 亿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房地产运行数据,截至 2016 7 月,完工待售的狭义商品住宅库存面积 4.3 亿平,累计开工减去累计销售的广义商品住宅库存面积为 26.8 亿平。可以计算得到,征收房产税后,剔除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广义和狭义去库存周期延长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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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历史和效果

3.1 中国房产税昨天、今天和明天

中国很早就开始了房产税的立法实践,但在征收实践上,受制于客观经济环境和政策需求,一直没有被作为主力税种。

1950 年,中央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房产税成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1951 年,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地产税合二为一,简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在核准的城市范围内征收。 1984 年工商税制改革,房地产税被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成为目前房产税的适用依据,条例中将所有非营业的个人用房纳入免税范围,排除了 80% 以上的可征税房产。

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条件成熟时可以取消不动产的相关收费,改为对不动产统一征收物业税。 这是中国首次提到对自住房进行征税。 此后,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扩围争议不断。

2006 年,房产部门、财政部等联合对物业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即物业税的空转。 2007 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 2007 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到继续推进物业税空转试点,北京、江苏、深圳、天津、安徽等十个省市完成物业税空转。

2009 1 1 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纳入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外两套税制完成统一。

2011 年, 上海、重庆率先开展自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2 年,国务院发文指出,要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让房产税成为财政收入可持续来源。 2013 5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 2013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同年 8 月杭州、南京等城市制定和上报房产税征收方案,但最终被紧急叫停。

201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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