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房产税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主体税之一
从国际经验看,
房产税通常被成熟市场经济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和稳定来源,具有独特优势:第一,房产税属于直接税,相对间接税而言不易转嫁。第二,房地产具有收益税的特点,作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用于支持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提升地方房产价值,形成正向循环。比如在美国,房产税占美国公立学校教育经费的
45-50%
,房产税较高的地区公立学校教育水平也通常更优。
房产税收入的增加,可以有效促进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推动地方财政建设。房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也会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第三,房产又不易损耗,房产税按年征收,征收额根据房价变动而变动,充分反映房地产市场发展,形成稳定收入。第四,调节收入分配,占用土地空间资源多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缴纳更多房产税,同时由于增加持有环节成本,可以部分抑制投机性需求。
根据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
OECD
国家的房产税占
GDP
比重近年来逐年增加,特别是法国和英国在
2014
年的房产税占
GDP
比重分别达到
2%
和
1.6%
。
1.2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存量房时代来临,土地财政难以为继
目前中国的房产税对占总量
80%
以上的个人住宅免征,税基狭窄,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仅维持在
3%
左右。随着存量房时代下土地出让金减少、交易环节税收减少,作为保有环节税收
——
房产税改革的紧迫性上升。
从大趋势上看,大规模住房建设时代正在过去,存量房时代正在来临,保有环节的税收最终会逐步替代开发建设环节税收和土地出让金。
主要原因在于:一线和核心二线城市随着城镇化不断提升,城市规模和边界不断扩大,城市新增规划用地将不断减少。目前一线城市已经步入存量房时代(以北京为例,
2016
年
7
月,北京房屋总成交
2.9
万套,其中,新房成交
0.7
万套,二手房成交
2.2
万套,市场呈典型
“
存量房市场
”
特征),而核心二线城市也有迈入存量房时代的趋势。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是持久战,房地产开发现金流为王,去化困境下开发商拿地和新开工意愿不足,而政府也会有意限制住宅用地出让。
从
15
个样本热点城市的成交数据中,可以看出二手房成交量
/
新房成交量数值不断提升。北京和深圳从
2009
年开始,二手房成交量就已超过新房成交量,步入存量房时代;
2012
年到
2016
年
9
月,二手房
/
新房成交量比值由
2
提升至
4
。重点二三线城市这一比值从
2015
年初开始迅速提升,目前已到
0.7
的水平;部分城市的核心区域已步入存量房时代。
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持续。
一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房供不应求,核心区域可供开发新增用地不足,呈
“
存量房时代
”
特征;三四线城市则去化困难,样本城市去化周期超
2
年,将导致企业拿地开工意愿不足。因此
无论是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房地产新拿地、新开工总量均会减少,对于税收的影响就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应逐渐替代开发建设环节的税收和土地出让金。
从全国土地出让金变化情况看,
2014
年达到高点
4.3
万亿,
2015
年回落到
3.4
万亿,整体拐点已显现。从结构上看:一线城市已步入存量房时代,新增住房建设用地难以有效增加,导致楼面价飙升,但出让总金额却开始呈下降态势;三线城市企业拿地意愿不足,楼面价和总金额均维持低位;二线城市成为支撑全国土地出让金的主力,楼面价和成交面积均开始迅速提升,带动出让金总额增加。
可以预见,
未来随着重点二线城市逐步进入存量房市场,土地财政也将减少,届时全国土地出让金下滑难以避免。
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比例超
40%
,
土地出让金减少的地方政府有寻找新增财源的动力。
因此,
保有环节的税收应逐步被重视,成为弥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重要途径。
如果房产税改革滞后,随着土地财政的下降,地方财政收支压力和债务风险将上升。在中国,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权被不断上收的同时,事权反而不断下放,地方财政的财政收支平衡困难,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紧迫,过去几十年正是土地财政填补了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缺口,为地方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
1.3
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简并税种,优化结构
2015-2016
年房价再度暴涨,社会各界对推出房产税的呼声高涨。
2016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
G20
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示,应该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受制于信息征集能力弱以及利益调整阻碍,目前还没有正式推出,但仍将义无反顾地去做。
早在
2014
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
“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
,总的方向是,
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和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目前,中国房地产税体系主要有
10
个税种,涉及开发建设、交易、保有三大环节。其中,开发建设环节涉及
7
个税种,交易环节,涉及
7
个税种,在保有环节,有
2
个税种。
房地产税税负结构呈
“
重增量轻存量、重建设交易轻保有
”
的特征。
根据《中国税务年鉴》数据:房地产行业税收总额中,房产税占比仅
2%
左右,加上城镇土地使用税,保有环节税收贡献不超过
5%
;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占比分别为
32%
、
18%
、
19%
和
17%
,主力税种集中在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
2014
年全国房产税总额
1851.6
亿元,对标房地产行业开发和交易环节总税额近
16000
亿,占比也仅
10%
。
目前房地产行业整体税负偏重,远高于全国整体水平。
产值占
GDP
仅
6%
的房地产业负担着全国
14%
的税收;全国整体宏观税负率
19%
,而房地产业宏观税负率达到
44%
。以增加值法测算,房地产业
2014
年比
2013
年增加
2013
亿元,同比增长
5.6%
;而税负增加
1059
亿元,同比增长
6.8%
,产值增长速度慢于税收增长速度,新增额的
53%
均贡献给税收。
因此,房地产税改革不是简单地开征房产税,而是对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赋进行重新调整,如果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则应相应减少交易环节税负。同时,简并税种、优化税收结构,并为房地产税替代土地出让收入创造条件。
2.1
六大前提条件尚不具备,需要加快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此后房产税要扩围至个人住房的传闻不绝于耳。我们认为,
推出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应立法先行,并满足
6
个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短期内仍难以完全解决,需要加快推进
。
一是开展全国的住房普查,掌握全国住房的基本情况。
自
1984
年以来,中国迄今为止没有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住房普查,住房基础信息薄弱。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准确及时的采集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
2014
年
11
月
12
日公布,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时至今日,政策已推行一年多,距离国土部多次提出的要在
2016
年底完成全国所有市县发放《不动产证书》的目标,仍有一定距离。
三是统一界定房屋性质。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存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大,税基不统一。
四是完成房地产税改革。
目前在房地产税收环节,约有
10
个税种,应重新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赋,避免重复征税。
五是完成《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
“
基本住房标准
”
,以确定房产税的免征条件。
2014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是目前发布的较新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文件,该条例仍为意见稿,尚有很多问题亟待立法解决。
六是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
2015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公布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的《税收征管法》。对比原税收征管法,此征求意见稿对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做了大幅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
2016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
2016
〕
16
号),就做好国务院
2016
年立法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并发布了
2016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其中包括抓紧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项目。
房产税的开征需要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对于一个全新的税种,要想顺利的在全国进行推广并取得预期效果。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
“
培训
”
,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采纳纳税人的建议和指导,使双方尽可能的削减信息不对称。在开征之后建立房产税监督机构,建立纳税申辩制度。为保证房产税的公平客观,对房产税的采集及使用都需要监督,纳税人有途径提出异议和申诉。
2.2
房产税可以成为重要地方财源,但短期难以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入
从境外房产税实践来看,美国房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
15%
左右,香港差饷占政府财政收入的
5%
左右,韩国地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
20%
左右,日本固定资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
40%
左右。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基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和房屋评估值,政府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土地及房屋价值评估体系,每隔一段时间对土地和房屋重新估值,计算税基,总体来说,
成熟的房产税制度具有宽税基,低税率,适当减免形成累进税率的特点
。
相比国外,
中国仍有大量基本居住需求,房产税因免征面积设置、房产评估值豁免设置等,很难形成高税收规模,短期内无法完全替代土地财政
。
以重庆上海试点为例,两地的房产税试点办法均设置很高的免税面积,税率较低且针对高价房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充分考虑刚需和改善性需求。
从税收收入看,两市房产税绝对值虽然保持增长,主要是因为房产存量价值增加,而非房产税试点带来的增量效应。对标总税收收入:
2011
年试点以后,上海房产税税收收入在总税收中占比并未增加,维持在
2.5%
左右;重庆房产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例也并未迅速提升,
2011
年到
2015
年仅增长
1.3
个点。对标土地出让收入:重庆和上海的土地出让收入分别在
1500
亿和
700
亿左右,目前房产税收入仅相当于土地出让收入的
7%
。
2013
年,杭州曾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扩围城市,制定房产税
“
杭州方案
”
,内容包括针对增量住房征收、以户为单位划定人均免征面积、实行超标面积累进税率等,但在进入会签程序后被紧急叫停。但该方案在当时被作为蓝本,曾拟在下一批房产税试点扩围时,在其他城市推广。因此,我们参考该方案对中国征收房产税可能产生的税收收入进行测算。
2015
年全国总人口为
1.37
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56%
,
2012
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面
32.9
平,照此估算全国城镇住宅建面
253.8
亿平。
2016
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金额
5.76
万亿元,销售面积
6.7
万平,均价
8573
元
/
平米。因此估算当前全国城镇住房存量价值为
217.6
万亿元。若按照
1%
的房产税率,每年房产税总额
2.18
万亿。但事实上,我们认为如果针对存量房征收,每年征税总额远小于此值。一方面,按照国际通行准则,房产税会根据住宅类型、住宅面积等因素形成超率累进税率,因此综合税率会低于
1%
。另一方面,实际征收面积远低于
253.8
亿平,主要因为:一是为保障刚需,将设置较高免征面积,杭州方案中的免征面积为人均
60
平;二是中国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难以统计和确权的房产;三是在城镇居住
6
个月以上即计入常住人口,大量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并未在工作和居住的城镇买房,当前中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
40%
。我们
按照综合税率和征税面积对全国房产税测算总额进行敏感性分析,实际征税收入将远小于
2.18
万亿
。
当前中国土地财政依赖度高,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占比超
40%
。
2013-2015
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为
4.2
万亿、
4.3
万亿和
3.4
万亿,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分别为
60%
、
57%
、
41%
(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
6.9
万亿、
7.6
万亿和
8.3
万亿)。
因此,房产税推出,可能成为重要地方财源,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土地财政。
2.3
房产税能够增加持有成本,但不是控房价的有效手段
房产税能否抑制房价,主要在于房产税是否会改变市场预期和供需关系。
在房价严重脱离居民消费能力,投资换手率高、投机获利盘巨大的市场环境下,房产税会增加持有成本,促使投资者抛售房产,同时弱化改善性和投资性需求,从而导致房价下跌。
而在人口持续流入、经济和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城市,市场需求旺盛,供不应求,房产税会被转嫁给需求方,推高房价和房租,并不能抑制房价上涨。
从国外实践看,房产税也不是政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德国房产税方案在
20
世纪
60
、
70
年代确立之后基本没有显著变化。但德国房价在之后的
1967-1972
年、
1978-1980
年以及
2012
年都曾较快上涨的现象,年均涨幅分别是
9.96%
、
8.92%
和
9.1%
。
韩国在
2005
年
8
月出台《不动产综合对策》,包括征收综合不动产税,当年市场出现了明显降温(降幅为
-4.2%
),但到了
2006
年,房价又出现
11.6%
的报复性上涨,此后继续维持上涨态势。
香港也试图运用提高税收的方式抑制房价上涨,同样效果不佳。2003年-2015年香港房价累计上涨超4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全球持续采取量化宽松政策,热钱涌入香港,港元利率与美元同步,维持于极低水平,导致楼市投资需求大增,特别是买房落户政策刺激内地投资者投资需求;二是经济增长购买力增强,香港居民收入中位数上涨66%;三是土地供应少,市场维持供不应求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港府采取提高税收抑制房产并未获得成效。
2010年11月开始,香港针对投机投资性需求开征额外印花税。若买家在6个月内转售,将征收15%的税率;6个月至1年内转售,征收税率是10%;1-3年内转售,税率是5%。但实施后的2012年1-10月,香港中小型住宅、大型住宅价格仍然分别上涨21%和11%。
2012年10月起,又进一步推出二项房地产税收政策:第一,所有外地人士、本地及外地注册的公司购买香港住宅时需缴付15%印花税。第二,提高额外印花税的税阶,将试用期延长至3年。若买家在6个月内转售,额外印花税率增加到20%;6个月至1年内转售,税率增至15%;1-3年内转售的税率提高到10%。但香港房价2012-2015年仍然维持快速上涨。直到2015年港府开启第7轮调控,“降低贷款比例,限制还款收入比、缩短还款年限、限制贷款人身份、取消买房落户政策、提高住房供应量”等重磅措施出台,加上经济增速放缓、美元进入加息通道后港币被迫加息,房价才开始进入调整期。
从中国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后的市场情况看,2011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后,两市商品住宅成交量价均未走出独立行情。同时,房产税试点也并未改变沪渝两市短周期波动特征:上海作为一线城市房价涨速大幅跑赢全国水平,2010年开始严格实施的限购措施也导致成交量波动较大;重庆因为供应充足、城镇化和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独特的组团式城市布局,房价涨速低于二线城市水平,投资投机性需求小,因此成交量波动也明显较小。波动幅度房价基本面主要受置业人口、经济增长以及城镇化进程因素影响。
2.4
房产税推出需要兼顾一二线控房价和三四线去库存
2.4.1
后房地产时代
“
总量放缓、区域分化
”
特征明显
对照国际经验,中国人口区域分布结构正逐步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过渡。第一个阶段是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不同规模的城市人口都在扩张,且在总人口当中的占比均在上升,对应的房地产
“
总量快速增长
”
的长周期阶段。这一个阶段和经济快速增长、制造业快速发展相关,而城市化率还没有达到
55%
。第二个阶段是区域分化和城市群发展,中小型城市人口增长放缓,产业结构落后的城市人口甚至出现流出,而大都市和对应的城市圈人口比重继续上升。这一阶段,对应房地产
“
总量放缓、区域分化
”
的长周期阶,伴随着制造业的绝对衰退、服务业的相对发展,对应的城市化水平大致
55%-70%
之间。
房地产政策不会脱离房地产行业基本面。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两类泡沫,在一线和强二线体现是价格的泡沫,在三四线和资源型省份体现是库存的泡沫。出现泡沫的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化第二阶段房地产市场需求区域分化,以及当前供给和需求出现脱节。
2.4.2 房产税推出对一二线控房价影响不大
在一线和强二线
,
刚需和改善性需求持续旺盛,而库存相对不足,一致性预期下投资投机性需求出现,加速房价上升。中国要保障刚需,抑制房价泡沫,应该增加供给,改善供应结构,降低区域内在房产上的杠杆。
而房产税出台,只能在短期内使部分资金成本较高、资金压力较大的投资投机性需求出局,无法改变供不应求的一致性预期,也无法消除投资投机性需求。
房产税虽然属于直接税,由房产持有人直接承担,
如果不能逆转供求关系,则税负可以通过租金和房价方式转嫁,房租和房价被推高。
2.4.3
房产税推出需要考虑三四线去库存
中国
广大三四线城市、中西部地区和资源型城市圈存在较高库存泡沫。
用完工待售面积表示狭义库存,用累计开工减去累计销售表示广义库存,两者都一路走高,在
2016
年上半年才开始回落。目前去库存大幕刚启,任务依然很重,去库存将是持久战。商品房、商品住宅广义库存面积分别为
59.3
亿平、
26.8
亿平,较
2015
年
12
月,分别增加
1.7
亿平、减少
0.3
亿平。按照
1-7
月月均销售面积计算,
7
月末,商品住房和商品住宅广义库存的存销比分别为
54.8
个月和
27.9
个月。因此,即使不新增加开工面积,并保持当前销售速度,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广义库存也需要
4.5
年和
2.4
年才能完全消化。另一方面,库存区域分化明显,考虑到一线和强二线上半年库存下降快,对去库存贡献较大,三四线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去库存任务仍然严峻。
“
如果短期推出房产税,即使按照人均居住建面设置免征面积,也只能保障刚需,而将直接抑制二套以上的改善性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去库存将只能依靠农民工进城、棚改动迁两类新增需求。
我们将全国城镇商品住宅需求分拆为四部分,一是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住房需求,代表每年因城镇常住人口增长产生的需求,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城市化农民进城;二是现有城镇常住人口居住面积增长需求,代表每年城镇存量人口因改善性、投资投机性需求;三是棚改及动迁新增需求,涵盖的是城市存量房折旧产生的新增需求;四是农民进城未构成需求扣减,指农民工自带房入城、通过安置房安置、农民工返乡建房等造成的农民工进城后不产生商品住房需求部分。我们测算,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占总需求的
36%
左右,考虑到三四线城市人口流入趋缓、棚改和动迁面积和一二线城市相对较小,实际上改善性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占比更大。
征收房产税会增加房产持有成本,按照
“
杭州方案
”
并参考国外经验,房产税通常会根据房屋持有面积设置累进税率,因此会大幅一直改善性和投资性需求。我们测算极端情况下,如果征收房产税后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全部被抑制,对去库存造成的影响。不考虑各地区需求的结构性差异,假设所有住房需求均通过商品房市场满足。根据测算,
2016
年总需求
14.9
亿平,其中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
5.6
亿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房地产运行数据,截至
2016
年
7
月,完工待售的狭义商品住宅库存面积
4.3
亿平,累计开工减去累计销售的广义商品住宅库存面积为
26.8
亿平。可以计算得到,征收房产税后,剔除改善性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广义和狭义去库存周期延长
52%
。
3.1
中国房产税昨天、今天和明天
中国很早就开始了房产税的立法实践,但在征收实践上,受制于客观经济环境和政策需求,一直没有被作为主力税种。
1950
年,中央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房产税成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1951
年,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地产税合二为一,简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在核准的城市范围内征收。
1984
年工商税制改革,房地产税被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成为目前房产税的适用依据,条例中将所有非营业的个人用房纳入免税范围,排除了
80%
以上的可征税房产。
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条件成熟时可以取消不动产的相关收费,改为对不动产统一征收物业税。
这是中国首次提到对自住房进行征税。
此后,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扩围争议不断。
2006
年,房产部门、财政部等联合对物业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即物业税的空转。
2007
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
2007
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到继续推进物业税空转试点,北京、江苏、深圳、天津、安徽等十个省市完成物业税空转。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纳入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外两套税制完成统一。
2011
年,
上海、重庆率先开展自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
2012
年,国务院发文指出,要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让房产税成为财政收入可持续来源。
2013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
2013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同年
8
月杭州、南京等城市制定和上报房产税征收方案,但最终被紧急叫停。
2013
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