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福建专员办曾连续多年开展对中央驻闽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呆账核销、自主表外减免欠息和抵债资产等“三项业务”不良资产管理情况的核查工作,发现了不少违规问题。
现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常见违规问题归纳提要如下,供参考。
一、五级分类不正确,无法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质量状况
信贷资产是银行业的主要资产,信贷资产以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分类,大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个等级为不良贷款类。准确划分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是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的基本要求。在日常监管中时常发现有的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真实状况,将不良类别信贷资产列在正常或关注类,人为制造信贷资产质量良好的假象,以应对上级行或银监部门的考核评比需要。
一是有的银行将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二是借款人的生产或经营已经基本停产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完全依靠其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三是借款人经营亏损严重,资金链出现断裂,需依靠政府应急资金,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四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其他银行起诉,或抵押物已被法院冻结,借款人已被其他银行调为不良等级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
上述现象都直接影响五级分类的正确划分,不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和要求。
二、不良贷款在核销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列为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在核销之前,经办行有关人员必须深入到项目现场实地开展调查,详细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资产情况及其他有关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同时要实施必要程序和采取必要措施追讨债权,尽最大可能减少贷款损失。但在核查中经常发现许多经办行没有做到这些。
一是有的银行在没有到现场开展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急于将不良资产进行批量打包转让,许多质量相对较好的信贷资产被迫进行转让,造成不应有的核销损失,这不符合财政部、银监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虽然开展了核销前的尽职调查,但许多调查只是走马观花式的,不够深入细致,有的只是简单发个催收通知书,有的经办行没有对借款人财产采取追偿和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没有尽力处置房屋等抵押物和尽力追讨借款担保人,有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逃债仍然逍遥法外;
三是向法院提交诉讼的不良资产贷款项目,未向法院主张权利,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最终无法取得债权人应有的受偿份额即批准不良资产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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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均不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对呆账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或责任追究不到位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从核查情况看,个别银行对呆账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较为严格和到位,而大部分银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使规定的文件制度形同虚设。
一是有的银行以贷款项目形成呆账是客观原因、未发现主观故意为由,认定经办行和经办人不负责相关责任;
二是有的几千万甚至几亿元贷款呆账进行核销,损失严重,本应对责任人从重处理,但在责任认定时往往只界定为轻微违规责任;
三是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存在问责对下不对上、以岗位调动取代责任追究、以经济处罚替代行政处分或法律惩处,客观上助长了违规行为的频繁发生。
四、其他方面问题
一是批量转让不够审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有的抵押物如房屋、土地等价值完全覆盖本息的不良资产,如果通过诉讼有可能收回本息,从而不会造成损失,但许多银行罗列各种理由,以明显低于不良贷款本金进行转让,甚至发现有零价格转让资产情况;
二是不符合中小企业类贷款呆账核销标准而按照中小企业类贷款呆账进行核销
。
如有的经办行将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的大型企业类贷款视为中小企业类贷款,其形成的贷款呆账按照中小企业类简易办法自主核销,违反了《金融企业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是主动申请终结执行,违规办理核销手续。
如有的银行为了尽快推卸不良贷款责任,通过向法院集中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统一申请终结执行的形式,主动取得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决,完成案件终结;
四是应核销未及时核销不良贷款。
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宣告破产,相关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多年,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多年无法收回贷款,有的连续多年未进行工商登记、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有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有的已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仍列在次级类或可疑类贷款项目,没有及时核销;
五是贷款保险未及时索赔。
如有的贷款项目通过“企贷保”进行贷款保险,贷款项目发生呆账核销,已达到理赔条件,应按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但没有做到尽职索赔;
六是违规跨年核销贷款损失。
有的银行为了调节年度利润指标,将当年年底发生转让的不良资产,在账务处理上,拖延至第二年才进行核销入账,违反了金融企业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