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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志】强制腾退不含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07 20:00

正文



配合腾退是每一名被执行人、案外人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挑战法律权威不但是“无用功”,而且还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之下,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法院着力解决故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呼和浩特市中院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院针对登记在赵某甲名下却由案外人赵某乙长期占有使用的一套房产进行强制腾空。派出所3名干警协助现场执行,居委会2名工作人员受邀见证执行过程,强制腾退全程由公证员全程录音录像。

生效判决确定登记在赵某甲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一套房产予以没收,但赵某甲未自动履行。案件移送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案外人赵某乙(房产占有使用人)就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结果均被法院驳回。后执行干警多次告知赵某乙主动搬离,但赵某乙置若罔闻。鉴于赵某乙长期占有使用该房产,严重阻碍案件执行进程,执行干警于5月上旬张贴迁出公告,责令赵某乙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房屋。期限届满后,执行局经研究决定对该房产开展强制腾退。

强制腾退当日,执行干警再次与赵某乙电话联系,但无人接听。执行干警又向赵某乙发送短信,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配合,逾时不到场,将依法强制腾退。执行干警没有收到回复,赵某乙亦没有到达现场。在执行干警多次敲门仍无人应答后,开锁人员进行强制开锁。门锁破解后,两名公证员与两名法警率先进入,对房屋里的各个位置进行拍摄以清点个人财产,清点完毕后,全体执行干警入场,按计划腾退房产。

待个人财产全部搬离后,执行干警联系专业人员全面排查水电气等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确保被腾退房屋没有安全隐患。同时,执行干警短信告知赵某乙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物品,逾期视为放弃。此次强制腾退行动圆满结束。




鄂伦春自治旗法院



近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法院执行局成功清退了一处350平方米的地下室。

孟某某承揽鄂伦春自治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建筑工程,后孟某某将该工程的楼塑钢窗业务分包给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塑钢厂。某塑钢厂按期完工并交付给孟某某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孟某某的材料折款及已支付的加工安装费,孟某某尚欠某塑钢厂施工费26.24万元,双方约定待回访验收合格后付清。随后,孟某某出具欠条一张。

但孟某某对施工的塑钢窗回访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一直拖欠某塑钢厂剩余施工费。某塑钢厂多次向孟某某催讨无果,诉至鄂伦春自治旗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某某(被告)需给付某塑钢窗厂(原告)工程款26.24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有一处300平方米地下室,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地下室 并启动评估和拍卖程序。然而,由于无人竞拍,两次拍卖均流拍。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接收流拍房产。然而,在腾房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腾出。

地下室多次易主,但并未完成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及实际使用人进行沟通协商,详细了解情况,耐心释法讲理,最终孟某某主动配合清空房屋。双方还协商决定,被执行人孟某某将另外50平方米房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抵消其所有剩余债务和利息。




开鲁县法院



近日,通辽市开鲁法院赴霍林郭勒市对一起执行案件的法拍房进行强制腾退。本次现场执行全程公开,在检察院全程监督、执行法官强大攻势、霍林郭勒市法院执行局紧密配合下,最终腾房任务圆满完成,该处法拍房成功交到竞买人手中。本次执行出动法警14人协助执行,执行干警早上6点出发,晚上10点返回,执行用时16小时。

本次腾退房屋是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抵押物。因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借款,法院依法对该抵押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执行干警多次与房屋占有人刘某进行协调沟通,劝说其配合主动腾退,但其一直没有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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