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法院执行局成功清退了一处350平方米的地下室。
孟某某承揽鄂伦春自治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建筑工程,后孟某某将该工程的楼塑钢窗业务分包给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塑钢厂。某塑钢厂按期完工并交付给孟某某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孟某某的材料折款及已支付的加工安装费,孟某某尚欠某塑钢厂施工费26.24万元,双方约定待回访验收合格后付清。随后,孟某某出具欠条一张。
但孟某某对施工的塑钢窗回访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一直拖欠某塑钢厂剩余施工费。某塑钢厂多次向孟某某催讨无果,诉至鄂伦春自治旗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某某(被告)需给付某塑钢窗厂(原告)工程款26.24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有一处300平方米地下室,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地下室
并启动评估和拍卖程序。然而,由于无人竞拍,两次拍卖均流拍。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接收流拍房产。然而,在腾房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腾出。
地下室多次易主,但并未完成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及实际使用人进行沟通协商,详细了解情况,耐心释法讲理,最终孟某某主动配合清空房屋。双方还协商决定,被执行人孟某某将另外50平方米房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抵消其所有剩余债务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