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超威电源集团的河南子公司总经理王某,出名了。
该公司人事在辞退试用期员工时,王总发表
“对公司不好的人,我花100万让他身败名裂”
等不当言论,引起热议。
8月5日,超威电源发表声明,免掉王总的总经理职务。
1、王总被免职的原因是什么?
声明写得很清楚,重点是
“发表不当言论,态度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
如果只是违法解除员工,后续跟员工协商、补偿到位,事情不会有那么大的波澜。
问题的关键是,王总祸从口出,不仅完全无视员工基本权益,更是赤裸裸的挑战法律的权威。
王总的每一句话都踩在雷区上。
“法律无所谓呀,我就想让法律来整改整改我,我希望仲裁来得更猛烈一些,一个不行两个都来仲裁,我可以把公司关掉。”
“这个公司我定的法律,是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不管你中国的法律是什么样,我会因为你而改变我的制度吗?”
超威电源作为港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发生舆情,不尽早处理,可能就不是“赔偿100万”问题,最严重的可能会进一步影响股价,损失可就大了。
就像东方甄选的几个事件,俞敏洪不得不亲自站出来处理,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2、王总被免职前,发生了什么?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被解雇的员工是李女士,今年4月24日入职河南超力,主要负责公司电商设计工作,入职两个月后被公司辞退。
从李女士提供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到,该公司待遇包括餐补10元/天,并有六险(五险+大病医疗险)、住房公积金、双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社保将在入职1—3个月内缴纳。
而李女士的薪资,公司人事在微信电话中口头约定为5000元月薪。
(图片来源:李女士与超力新能源公司的人事聊天记录)
李女士称,河南超力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月的工资。5月和6月的工资是在李女士被辞退后,通过政府部门调解才获得的。
李女士称,今年6月12日,她向河南超力的人事咨询社保缴纳事宜,并申请转正。但在第二天,她就收到了公司人事的辞退通知,原因是对于其工作表现并不满意。
李女士要求河南超力向其赔偿半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但未获得公司同意。李女士目前已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河南超力向其支付辞退赔偿金、补缴社保以及加班费等费用,劳动仲裁已经开庭但尚未宣判。
从媒体报道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明显也踩了好几个雷:
1)员工入职没签合同;
2)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
3)试用期辞退员工不合规。
3、试用期能不能开人,要不要赔偿?
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怎么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1)工作能力方面: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2)身体状况方面:如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的疾病等;
用人单位事先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并保留相应的公示证据:
(2)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要有员工签字;
(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要有员工的签字;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要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录用条件”设定、也没有公示程序和相关证据,基本很难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赔偿?
是否要赔偿,有两个关键点:
一看谁提出的解约: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辞职,通常情况下,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如果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是否赔偿,要看解约的理由。
二看解约的理由:
如果是劳动者个人过失性行为而被单位解除的,通常没有经济补偿;
所谓过失性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2-6款,包括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如果企业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解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胜任可以解除,但要支付赔偿金,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40条:
事实上,用人单位想要证明劳动者“能力不胜任”,从而合法解除,难度是比较高的。
我们之前写过
阿里开除员工的失败案例
,里面有因绩效不合格开除员工的失败案例,感兴趣可以去看看。
总结这个事件,给大家几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