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295,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第一部分: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第二部分:新政全文。第三部分:
从长远来看,利好VC/PE机构募资。
第四部分:对房地产的影响。
11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期是解读和对
VC、PE
、
房地产
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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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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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11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
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
二是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三是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四是
明确资金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五是
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六是
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
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股权投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持续提升。
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
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相关政策的链接地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2109&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2109&itemId=915itemId=915
(摘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新政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
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五、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本条所称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六、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九、保险机构投资金融机构股权,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
2010〕79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三部分:
从长远来看,利好VC/PE机构募资
早在2010年9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险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首度开闸后,险资正式开始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不过,由于投资行业的限制很多,大量险资并未被充分运用到股权投资行业。
此次《通知》表明: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北京一家头部VC机构IR向投资界表示:
“本次通知的关键是取消了保险资金对投资行业的限制
,取消了原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
对方坦言,“对于VC/PE来说,扩大了GP的募资渠道,尤其是原先投资标的不符合金融、养老、医疗等领域的机构。国家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倡导脱虚向实,鼓励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本次通知强调投资未上市股权行为,就是一个很好的风向标,表明国家在继续倡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打开了保险资金这个口子。”
不过,毅达资本合伙人卞旭东指出,
此次新规主要是针对险资直投业务,险资参与VC/PE基金的门槛并未放宽。
未来险资的直投业务会加速,甚至在一些项目上险资会和私募机构去竞争投资机会,但是对于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说,可以发挥自身在产业投资方面的专业优势,与险资在直投和基金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多赢局面。
卞旭东补充说,虽然此次《通知》定向针对对险资的直投业务,并无涉及其对股权基金投资业务的规定,但是随着险资对股权投资业务参与的越多越深入,其与市场上头部投资机构、优质投资机构合作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险资巨大的可投资体量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通过自己培养直投团队来完成投资任务,必然要借助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通过合作基金等模式去释放投资额度。所以长远来看,新规对于VC/PE募资也会是利好。”
卞旭东进一步解释。
险资对于股权投资行业的意义不言而喻。上述IR负责人分享了自身的募资体会:“现在开始拿险资的钱了,陆续会有更多险资的LP,这会极大程度上的推进人民币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市场化。之前人民币基金的LP主要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为主,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其实会对GP的返投等要求很高,整体市场化的进程相对落后于美元融资的市场,如果险资入场,将对人民币基金LP的制度化起到一个巨大的推进作用。”
不过,对方也提醒,“我相信险资对于GP的选择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标准,长期来看,我觉得还是马太效应,具有优秀投资能力的GP将获得险资的持续垂青。”
在第二十届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上,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首席执行合伙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分享了一个数据:2020年,保险资本出资已经超过了400亿。
靳海涛直言,“我个人认为,从中国特色的角度来考虑,中国VC、PE的资金力量三分之二应该是养老金,保险资金和家族财富(欧美如此),三分之一应该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钱。如果形成这样一个比例,我相信我们创业投资可能更健康,更顺畅,更少被各种不利于市场发展的因素干扰。”同创伟业创始合伙人、董事长郑伟鹤判断,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之一是鼓励更多的增量资金进入一级市场,其中就包括险资。
眼下,“中国主流长线资金还未真正进场。”东方富海董事长、创始合伙人陈玮强调,要鼓励银行资金、商业保险、还有社保养老等长线资本进入这个领域,“中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创业年限是21年,但是我们基金都是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都非常少,所以不利于鼓励创业投资扶持更早期的创业创新。”
对此,深创投副总裁蒋玉才一针见血,他提醒,现在国家对于长线资本,包括保险资金、理财资金、社保基金等投入创投行业只是允许而已,“在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根本性和制度性的措施未到位前,这些资本仍然缺乏将大量资金投入创投领域的动力。”
(摘自:投资界 作者:杨继云 刘全)
第四部分:对房地产的影响
险资不得乱投房地产
1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在这之前,根据监管政策,保险公司虽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但可以作为投资者介入房地产,如通过股权投资、举牌、购置物业、关联交易等方式,作为金融资本介入房地产领域。
现在,非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想要引入险资,路被堵死。
险资的资金池子规模巨大,风险不得不防。
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20.1万亿元,增速从2018年起持续回升,目前同比增速达15.9%。如此巨额资金的投向,若稍有不慎,很可能掀起金融风险大浪。而处于调控风暴中心的房地产,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
据恒大研究院披露,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方向中,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约为50%,为保险资金第一大投向,以另类投资为代表的其他投资占比保持高位,目前是仅次于固收类的第二大配置方向,而不动产投资正是保险另类投资的重要标的之一。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方式愈发多样化,除在二级市场举牌抑或是战略入股上市房企外,它们还直接购买大宗不动产,投资商办地产,布局养老、医疗等业务。
截至今年二季度末,险资对房地产行业的持股市值合计达697亿元,仅次于对金融行业的持股。排名TOP50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
在保险企业的房地产投资版图中,中国平安持有融创中国、华夏幸福、中国金茂、旭辉集团、碧桂园等头部房企股份;中国人寿持有远洋集团、恒盛地产、招商蛇口的股份;安邦集团持有远洋、金地、金融街、万科、首开股份、保利发展等公司股份;前海人寿则持有万科、招商蛇口、华侨城等地产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