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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用电线捆竹棍殴打小孩,只为管教吗?|案例分析

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18-11-01 18: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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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部分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2017年3月,陕西渭南发生一起虐童案。年仅6岁的鹏鹏(化名)遭继母孙某虐待,造成75%颅骨损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鹏鹏构成重伤一级。后孙某被警方刑拘。


经查,自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孙某称其继子鹏鹏不听管教等原因,对鹏鹏采取竹棍、绳索殴打,手脚殴打、电线捆绑、罚跪、罚站等方式致鹏鹏全身多处受伤。2017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将意识不清的鹏鹏送至医院救治,据被告人孙某供述,鹏鹏是因在其家中卫生间摔倒两次造成意识不清。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鹏鹏的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所致,摔跌难以解释。

庭审过程中,孙某称自己并未经常殴打鹏鹏,只是因为他不听话为了管教,打过两三次。鹏鹏的代理律师邓学平指出,孙某曾在幼儿园工作,应该对一个六岁孩子的习性以及管教方式熟悉,并当庭询问孙某鹏鹏手腕、脚踝、大腿内侧的伤痕、以及颅骨粉碎、视网膜脱落、肋骨骨折等伤情的成因,但孙某始终闭口不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与其继子鹏鹏共同生活期间,对其长期实施虐待行为,进而实施严重暴力伤害,并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否认对继子鹏鹏长期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并描述当日情形称是在卫生间摔倒所致。

临渭区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采用捆绑等方式,对被害人长期实施虐待,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最终,临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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