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月初,陕西汉中勉县一位6岁的男童在失踪半个月后,被警犬于同村村民家楼顶找到,可惜已不幸遇害。
昨日凌晨,陕西勉县官方发布了案件情况通报,真相内容令人震惊咂舌:该男童是在2月17日(大年初六)被邻居杨某
诱骗至此住处杀害并藏尸
的,而杀人犯杨某
只有13岁
。
又一起未成年人犯下重罪的案件,不禁让人想起这几年类似的曝光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似乎愈演愈烈,是不是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为什么教育行业发展迅速,孩子们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
问为什么之前,还先得确认“是不是”。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究竟到了哪一步,具体情况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所公布和统计的数据,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我国未成年人罪犯人数曾
在2008年达到88891人的峰值
,随后该数据伴随着法制建设工作持续下降,
到2016年已经降到了35743人
。
1997-2016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统计图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1998-2017年版
从具体数据上看,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是持续下降的
。但棘手的是,与此同时
未成年犯罪的类型却也在朝着暴力化等恶劣性质方向发展
。
以前的孩子可能由于物质生活较差等原因,未成年人盗窃,甚至参与抢劫的犯罪比例是很高的,而且多发于14-17周岁这一阶段。
现在这种小偷小摸是少了,但伴随着校园暴力、欺凌发生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比例却大幅上升。更严重的是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杀人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中指出,2009至2017年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4%
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的一名14岁女孩,结果因
“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被释放。一周后,被父亲责骂的赵某某怀恨在心,持刀夜闯女孩家将其母亲杀害。最终仅被处劳改一年零6个月。
2015年,湖南邵阳3名未成年中小学生(分别为11、12、13岁)在小学宿舍楼抢劫并杀害了一名52岁的女教师。也是因未到刑责年龄不受处罚,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仅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
2018年,湖南益阳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吴某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在家中。他事后甚至表示并不后悔,因为“可以不用学习了”。还说出了“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种丧心病狂的话。
2019年,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某猥亵并杀害同小区的10岁女童,并抛尸灌木丛。在预感到警察很快会找上自己的同时,他还在班级群聊中发了“我虚岁14”等分析情况的言论。
随着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例的曝光,我们开始思考:
原本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考虑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反倒成了“未成年人渣”的保护伞了?
2019大连案中受害女童(左)与杀人者
单就这一系列严重案例来看,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责的法规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甚至让人觉得“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不过要看清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从前述案例带来的悲愤情绪中跳脱出来,更加理性地观察一下未成年人群体,还有全球范围内的各种相关法规。
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少年犯”的独特定义和相关规定。欧洲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2010年之前苏格兰规定的10岁,而在巴西,刑事责任年龄则被定为18岁。
也就是说,
对未成年犯罪者采取“宽大处理”的规定几乎是全人类的共识
。原因很简单,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很多犯罪行为是出于懵懂的认知而非强烈的主观犯罪意图,并且有很大的彻底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想象一下,如果取消这种保护,一个家境贫寒的小孩因为参与了贩毒就被依法判处死刑,那是不是也有些不合情理呢?
1936年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话题的一张海报
而在中国古代,也早就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刑事处罚的规定。
《周礼·秋官·司刺》中定义了三种可“特赦”的人群:“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小孩、老人和痴呆者,都应该被视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这一理念历史悠久。
但古代的法规也并不死板。乾隆四十四年,有一个九岁的幼童因为讨要胡豆不得而打死了同龄人,乾隆皇帝听闻后特地下诏,称
幼童因此小事杀人,危害性极大,不得宽大处理
。
在清乾隆时期,只有被年长者欺侮而在抗争过程中打死了人的,还要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才能申请“免除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比如这种案例大概就符合乾隆爷的规定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我们面临的最实际问题是:
中国青少年的心智发育速度提高,成熟年龄越来越小
,一些未满14岁的行凶者其实已经有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识。
它们甚至
因为清楚相关法规,而会将自己的年龄限制当作一种保护伞。
之前就有人爆出中小学群聊中,有关于“犯罪要趁早,14(16)岁之前可以‘大干一场’ ”的恶心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