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人来说,唯一能盖过美国总统换届新闻的,就是海派清口创始人周立波在美国涉嫌犯罪被抓这件事了。
据报道,他因蛇形驾驶被举报,被警方查获后发现他不仅涉嫌非法持枪,而且还携带毒品和驾驶时使用手机。
近年来,明星涉案甚至身陷囹圄屡有发生,不值得大惊小怪,值得关注的是,人进去了还能不能很快就合法地出来。周立波被抓当天就以五千美元交保释放了,释放后周立波辩称自己是合法持枪,没有毒品。
这不由得令人联想到天津的赵春华,她因为开了个打气球的游戏摊儿,公安鉴定说她用来打气球的工具属于法律上的枪支,因而被拘捕羁押,后被法院判刑三年半,不管律师怎么努力辩护,赵春华这个人就是出不了看守所。
发生在美国的周立波案的司法程序,就像一面镜子,让我们照出了同类案件在不同国家立法上和司法中的区别。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一个嫌疑人在被交付审判前大多被先行拘留、逮捕。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都很高,这还真的是个大问题。
第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上,有一条“罪从判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在被判决定罪之前,是被假定无罪的。既然推定无罪,那么原则上就不该关押,除非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极其严重,其人身危险性极大,不羁押有重新犯罪、逃跑、自杀、妨害作证等危害社会、妨害诉讼之危险。
第二,我国刑法上有一条罪责刑相适应的比例原则,刑的轻重受罪的轻重和责的大小制约。罪行重、责任大,刑罚重;罪行轻、责任小,或者罪行虽重但责任不大,刑罚就轻。定罪判刑前的拘捕羁押,事实上等于剥夺了人身自由,与徒刑并无实质差别。
而一些案件,诉讼的结果可能是无罪判决;不少轻罪案件,审判的结果可能是依法判处免刑、缓刑或者财产刑等不用入监的附加刑,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会被剥夺。只是因为审判前一律或大部分拘捕、起诉,到了审判阶段,为了不得罪侦查公诉机关,弄个“实报实销”即关多久判多久,认可了审前羁押的合法性。这样做,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上的比例原则。
第三,刑事司法政策有一条叫宽严相济。刑事追诉和审判,既要按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定罪处刑,又要遵循政策指引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程序和自由裁量空间内,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原因以及案件处理的方法、结果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审时度势,灵活处置,而不是只要有罪就一律关起来送审。
高羁押率、高起诉率,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社会承担了过高的法律代价,而且还会导致司法人员疲于应付,“案多人少”成为一些沿海省份的普遍现象。
案子太多,办案人手不够,真的只是一个无奈的客观现象吗?多与少的矛盾是否与司法人员的观念有关?它到底是证明司法人员辛苦的指标,还是说明司法理念偏差的佐证?
在刚刚结束的浙江省两会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降低轻罪逮捕率和起诉率的主张。以前,当我们说案多人少的时候,蕴含的意思是,案件多是一个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人手少案件多,通常成为检察长、法院院长向人大报告工作“诉苦”的常规话题。
然而,2017年的浙江省两会,汪瀚检察长有了让人耳目一新的不同看法。
他说:“过去我们习惯把案多人少看作业绩,但冷静思考一下,应该看到这也是隐忧。我们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的‘案子’?”
他进一步阐述到,很多事情不一定都要变成案子——要不要立案,要不要批捕,要不要起诉,这个过程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但首先有一个司法理念问题。他向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来说明他立论的客观依据:近三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盗窃、危险驾驶、轻伤害等犯罪基本上每年都位列前十。这些轻罪案件,非得关押、起诉、判刑不可吗?
当我们讨论这个话题时,常常引用外国的“取保为常态、羁押是例外”作为论证的依据。其实,不必舍近求远,我国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有把审前羁押率控制得相当好。比如苏南的苏州,经济发达,外来人员多,在流动或外来人员犯罪率占到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去年起诉的一万八千多人中,审前羁押率也只有35%左右。这个数字已跟我们常常引用的法治发达国家非常接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