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法院人员办理的一起游客擅入非旅游区域坠亡案,通过实地勘察和庭审,最终判决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文章强调了户外活动参与者应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正确理念,同时体现了法官在审判中需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寻找平衡,实现心中的正义。
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法院判决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户外活动参与者应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正确理念。
法官在审判中需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寻找裁判的“最优解”,实现心中的正义。
“心中充满正义,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是我们法院人耳熟能详的一句法彦。而真正体悟到此言的精妙之处,要从我办理的游客擅入非旅游区域坠亡案说起。
近年来“驴友”等户外探险者私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并因此受困、伤亡的新闻屡见报端,相关搜救行动往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引发次生险情,这很大程度归咎于户外活动参与者没有树立起“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正确理念。
通过该案的判决,我希望能向社会传达公民是自身生命健康“第一责任人”的价值导向。
口述|江山市人民法院 仲舒
文字|江山市人民法院 蒋莹 祝欢
2022年8月,徐某前往某深山风景区参加户外登山溯溪活动,在攀爬溪谷悬崖时不慎坠崖身亡。
其亲属认为景区基础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经营者未尽管理人责任,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旅游公司以事发地并非景区游览区域、双方并未形成旅游合同关系为由要求驳回诉请。
与一般的纠纷不同,本案涉及人员伤亡,这一叠薄薄的卷宗,仿佛有千斤之重。
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坠亡与景区管理之间是否存在关系?首次阅卷之后,我初步归纳出争议焦点:对于事发地的险要溪谷,景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带着问题,我进行了二次阅卷,其中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事发地点的描述引起了我的注意。“过了山神庙便是野路”“再往前就是非游步区”“沿着崖壁的山脊凹陷处攀爬”等表述并不能直观展现事发时的情况,现场照片也只呈现出局部细节。与双方代理人沟通,各自也多在陈述对己有利的方面,甚至有颇多矛盾之处。
疑虑萦绕不去,一个想法涌上心头:要更快更清楚地查明事实,还得进行实地勘查。
本案中,关键事实尚不明晰,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巨大,贸然开庭绝非良策,与其简单“坐堂问案”,不如主动“下堂查案”。审判团队一致决定深入现场勘察。
为了顺利开展勘查,我事先联系了曾经参与搜救的队员,并约上双方代理人一同前往。每到紧要处,我们便停下来看指示牌、做登记、画线路,就这样走走停停,走了近两个小时。
“这里就是游道尽头,我在前面开路,你们紧跟在后。”行至一处,救援队长示意大家慢行,随即用砍刀砍下几根树枝给我们做拐杖。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游道尽头遍地是陡坎和荆棘,别说是野路,甚至毫无人类活动痕迹,而此时还远远未到事发地。搜救队员一边穿梭,一边劈砍开路,在一处山谷边缘较平坦的树丛里,我们稍作休整。
法官向救援队员了解案情。
队长介绍,前方是山沟,须手脚并用沿着山沟旁的崖壁向上爬行半小时方能抵达案发现场。为安全起见,他建议我和法官助理随行,其余人员原路返回。听完,我心里发怵,但转念一想,只有真相清晰客观,法律关系才能厘清,才能实现定分止争。
随着一步一步地攀爬,我心底的疑惑逐渐消散,答案也更加明朗。
庭审当日,合议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对证据研究审查,并结合现场勘查的结果,全面、细致地查明了事实,我的裁判思路逐渐形成。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民法典中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同时,在民事法律适用中,既要重视法条和逻辑,又要妥善运用经验法则和价值判断的方法。价值判断不仅是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工具,更会对事实认定及价值共识的寻求产生重要影响。
庭审结束后,我重新翻开民法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赫然在目。我在心中列出疑问: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责任的边界如何确定?其是否及于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的其他区域?游客私自进入这些区域并从事高风险户外活动,风险如何管控?
与此同时,前日荒郊野岭中众人手脚并用攀爬险要溪谷的景象再次浮现在我的眼前。
裁判思路进一步明确: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划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努力做到三个效果相统一。
判决书中,我首先排除了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因无证据证明受害方有购买门票的行为,双方自然不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随后,我重点论证了双方安全责任义务的边界,即对于非一般游人意欲且能够涉足的人迹罕至之地,不可对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求,且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最终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我深知,这份判决书必然会给死者家属带来不小的情感冲击,但我始终认为,只有通过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并在判决书中充分彰显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大众的价值认同,才能真正定分止争,从而形成规范指引。
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服判息诉。
当我获知本案入选全国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时,更是止不住内心喜悦,庆幸自己也能为法治建设“添一案”。
司法从来不仅仅是技术,审判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每一个案件都深嵌在社会之中,法官既要能将案件从社会中抽离出来做专业处理,又要能放回社会中进行利益衡量。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为的是寻找裁判的“最优解”,最终实现心中的正义。
来源:
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