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现在最火的出行方式是什么?
估计很多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
“共享单车”!
可是,就在共享单车
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的同时
也伴随着一些破坏单车的不文明行为
下面的这种手法你一定没想到
而且应该说它危险至极!
先上一张图
也许由于拍摄角度关系
你一时还没看出来什么问题
或者以为是坐垫上有一道划痕而已
现在我们换个角度来看
让你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现在,你看清楚了吗?
这是一根穿透坐垫表面的绣花针!
深圳交警转发的一条微博
近日,@深圳交警 微博转发布了一条消息,图片显示一组共享单车的坐垫上被插上钢针,网友纷纷表示吓出冷汗。
这样的角度和力度显然是有人恶意为之啊
试想一下
在白天的光线反射作用下
这根小小的绣花针如果说还算容易看见
那么如果是在夜间
光线条件不充足的情况下
它还能被清晰辨识吗
另外更重要的问题是
骑过共享单车的你
又有几次会对车辆进行检查之后再使用的呢
基本上90%以上的人都和小编一样
扫码——开锁——上车——走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车座扎针的问题
有网友爆料称有人在共享单车坐垫上扎针
做法与如今我们曝光的手法如出一辙
当时遭殃的是一辆摩拜单车
当时共享单车公司称:正在积极调查
但是至今 仍未能找到调查结果
且伤害还在继续……
网上再次曝出类似事件
小编提醒大家
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 ,要看一看坐垫
同时还要记得
“四检一看”
上路前,记得“四检一看”!首先应检查车况,刹车要灵敏好用,车铃要响,车胎气足,链条没问题。”还有“一看”,那就是在夜晚骑车时一定要检查车身前后的两个小灯。有灯光照射时这两个小灯会反光,方便在夜晚被机动车驾驶人发现,这一点对于骑行安全来说非常重要。
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
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必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如果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将会被行政拘留,可并处罚款。如果多次损毁或损毁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主观故意的区别,可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法律责任。
(摄影:南都记者 陈文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单车搬回自己家自用或改装后售卖的行为均属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可并用。例如:2017年2月22日,北京火箭总医院的两名护士给共享单上锁被行政拘留五日。如果私占共享单车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目前,共享单车遇到的最大困境就是乱停乱放。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城市政府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要求各地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点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
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交通专家表示,以后用户在退还押金时,企业不能再给予用户“七天内退还”等限制,须“秒退”。目前小蓝单车、摩拜等多家企业可以做到“秒退”,但不少新兴企业退款时依旧存在“时差”。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确保骑行安全。
来源 : 深圳大件事、长沙警事、交通运输部、南方日报、楚天都市报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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