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下本次专利大战中苹果几次对高通提起诉讼的核心理由。
首先是关于收费标准。即按照苹果的指控,这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设备(例如手机)还是其中使用的部件的价格为基数收取专利费?二是收费的比率是否过高?
其次是高通是否存在二次或者重复收取专利授权费?即按照苹果的指控,苹果在购买高通芯片(例如基带)时已经支付了相关的专利费,那么再单独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在苹果眼中显然是二次收费或者说是在强迫苹果签署专利授权协议。
最后是所谓的专利权用尽原则。即苹果近期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利盟)Vs Impression Products, In案判决(该判决确认了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及“国际用尽”两项基本原则)在美国的适用作为判例,诉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无效。
先说收费标准。
众所周知,对于专利持有者来说,以一部手机的总价值为基础制定授权费率是移动行业的标准做法。高通并非惟一这样做的公司,从30多年前2G时代的摩托罗拉起,通信行业的主要专利权人包括爱立信、华为、诺基亚、三星以及中兴等公司全部是基于设备整机收取专利许可费。既然是业内的标准做法,想要打破必须有相当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这种行规严重不合理,但从苹果这两年在通信产业的专利诉讼看,实现这一目的几无可能。
例如在2015年年初,苹果对爱立信发起诉讼随后爱立信对苹果提起了专利侵权的反诉,称其向苹果授权LTE专利的合约早已到期,但苹果迟迟不愿意签订新的合作合同,爱立信甚至还要求法院禁售iPhone。最终苹果与爱立信签署了长达7年的专利授权协议,苹果将向爱立信一次性支付首笔专利费,之后再按照专利实际使用情况继续支付专利费。
无独有偶,在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和解之后,苹果在2016年底以类似理由起诉了诺基亚。诺基亚迅速发起反诉,最终的结果是仅过了半年的时间,双方就达成了和解,与前述苹果与爱立信的专利诉讼类似,苹果和诺基亚达成了一项多年的移动通信专利授权协议,苹果将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向诺基亚支付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诺基亚将向苹果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产品或者说苹果的数据中心在未来将采购和部署诺基亚的高端核心路由器。
不知业内看了上述两个近两年苹果与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和解案之后作何感想。尽管是以和解告终,但从和解条款中苹果补交和续签专利授权协议(当然还是依照整机的收费标准),同时又附带的所谓合作(例如采购诺基亚的核心路由器)协议看,苹果显然没有讨到什么便宜。那么对于在通信行业中同样拥有众多专利的高通来说,苹果的诉讼也未必能如愿。
至于收费的比率,不可否认,高通确实高于同行,但一方面高通拥有业界众所周知的最具价值的专利组合,另一方面高通多年来一直引领通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每年都投入巨资研发,让诸多新的创新以专利的形式加入专利组合包。也就是说在收费比率不变的情况下,被授权方总能得到最新的技术,且得到的授权专利数量不断扩大,并借此转换成自身的商业价值。
再说高通的专利授权是否如苹果所言存在“二次收费”。
业内知道,高通芯片(例如AP和基带)是根本不收取专利费的,价格就是芯片本身硬件的价格。至于所谓单独签署的专利授权协议,其不仅已经包含了芯片中所涉及的专利,还包括整个设备(例如手机)中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体验涉及的所有专利。
最后再说苹果以“利盟案”中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及“国际用尽”两项基本原则来诉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无效。
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结合苹果对于高通的诉讼,苹果认为在购买高通芯片后就已经相应获得了专利权或者说已经为专利付费,而没有必要再单独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这里苹果显然又是犯了与前述所谓的“二次付费”同样视而不见的错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正是由于苹果诸多对既存事实的视而不见,让其在与高通的专利诉讼中显得越来越无力,如此下去,不要说诉讼有无胜算,恐怕连和解时,苹果都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一如之前与爱立信和诺基亚的专利诉讼。
来源:《通信世界》杂志2017年第20期,总第7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