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加快推进国家公园法制建设
构建以《国家公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公园在国家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功能定位。确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及其职能与责任;明确国家公园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责划分, 以及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责任, 包括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权;规定国家公园创建、建立、规划、建设与管理的程序与原则要求;明确国家公园社区居民权益具体内容及实施方式;明确国家公园的管理分区, 以及各区管控要求, 以及禁止或允许的行为;规定破坏国家公园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让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
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畴, 授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必要的综合行政执法权, 在行业公安体制改革背景下探索森林公安新的管理模式, 加强国家公园与地方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协同。
1.2 进一步推进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协调能力
国家公园将占我国国土的10.3%, 面积大, 生态重要, 保护了我国最珍贵的自然资源, 需要一个专门机构。在国际上, 多数大国的国家公园管理经验, 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专职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法国也有副部级的生物多样性署, 机构自成一体、职能相对独立, 均是专职的自然保护地及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
以现有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基础, 在自然资源部下建立专职的国家公园管理部门, 赋予其“两个统一行使”的职能, 专门管理占国土面积20%的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与自然公园, 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机构改革方案, 只涉及到职能范围的调整与人员的划转, 预期不会增加新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基本支出。省级以下机构可根据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1.3 明确事权划分, 完善管理机构设置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积极配合, 联系对接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方案落地, 推动解决国家公园的机构、职责、人员问题, 提供国家公园建设的体制保障。在过渡阶段, 结合各国家公园实际情况, 推动建立工作专班、筹建办等保障工作组织机构, 理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权责, 为国家公园各项建设工作的全面实施落地提供组织保障。
进一步明确国家公园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厘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承担园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与所在地政府承担行政监管职责的边界, 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协助、支持国家公园“天窗”社区、入口社区和周边社区协调发展的职能。推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完善国家公园与地方融合工作机制。建议在中央层面完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工作机制, 促进部际配合协调解决国家公园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局省联席会议机制, 探索跨省国家公园新的管理体制机制。
在具体事权划分改革方面, 一是要推动“两个统一行使”事权划分。在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管理权和日常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加强自然资源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 将日常管理权赋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行使;二是要推动资源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权划分。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权、授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必要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权、探索森林公安新的管理模式、加强国家公园与地方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协同;三是要推动社区和产业发展事权划分。从“共建、共治、共享”几个方面构建新的国家公园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关系;四是要推动森林草原防灭火事权划分。应坚持我国森林草原防火的历史经验, 走应急管理为主、强化林草部门(国家公园管理部门)防火职能的路子;五是推动重大支出项目的财政事权划分。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上述重大支出项目上的信息不对称, 为解决合谋和道德风险问题, 宜采取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由中央和地方分档按比例负担。另外, 应打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 成立国家公园治理数据共享协调小组, 统一相关数据采集标准, 确保共享数据质量。
1.4 建立系统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
加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顶层设计。针对国家公园面积、自然资源资产类型、保护对象、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管控分区、管护成效、社会经济条件等, 因地制宜, 分区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遵循以生态产品与服务为基础、保护生态者受益、受益者补偿、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权利与责任对等等原则;明确生态补偿范围、补偿载体与对象, 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经济标准核算方法, 完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社会参与的补偿方式。制定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专项政策, 完善各级政府纵向补偿办法, 健全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加强对于国家公园补偿资金的监管, 制定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针对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 根据生态资产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实施差异化生态补偿标准, 对国家公园内的高质量森林、草地、湿地提高补偿标准。推广商品林赎买制度, 对国家公园内的人工商品林, 实施赎买制度, 并逐步改造成为自然林, 提升公园的生态资产。对位于国家公园内的集体土地, 完善地役权管理补偿机制, 增强公园的管理能力。完善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岗位制度, 重点针对公园内的农牧民, 通过设立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岗位, 鼓励其转换职能, 从自然生态资源的利用者, 转化为自然资源的保护者, 提高公园的协调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能力。对位于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居民点可以结合乡村发展与巩固扶贫成果的工作, 开展生态移民搬迁, 对位于一般控制区的分散居住的居民也鼓励移民搬迁, 降低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及风险, 提高公园的完整性, 同时还可以巩固扶贫成果。
1.5 完善国家公园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公园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界定国家公园内的经营活动理念与发展定位, 明确经营活动目录、模式、管理内容、法律法规依据等, 推动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明确国家公园不同分区内所能利用的资源类型与强度、允许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各类经营活动进入退出办法, 推动国家公园品牌建设。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选择经营性服务提供者, 协调经营活动与社区发展关系, 兼顾当地社区参与和共享, 强化特许经营公益属性, 将国家公园打造成生态、文化和国家认同的高地。
1.6 完善资金和人才等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各类资金渠道设立国家公园专项资金, 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设置国家公园专门账户, 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 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完善社会捐赠制度, 充分挖掘国家公园的品牌价值, 扩大社会影响力, 成立国家公园基金委员会统一接受社会捐赠。积极探索绿色产业发展路径, 实现社会投入对财政的有效补充。
推动管理技术人才建设, 逐步有序改善专职人员的学历水平和年龄结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国家公园涉及生态、林学、经济、旅游、管理、社会、环境等多学科内容, 引进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充实队伍, 尽快解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空编现象, 确保日常工作人员满足保护管理基本需要。注重不同梯次的人才培养, 设立有关课程, 制定培养方案, 定期举办讲座与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1.7 支持制定与实施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的行动计划
由于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历史还不长, 是在已有保护地体系基础上改革建设, 加上国家公园内人口较多、土地权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国外有较大的差别, 国外已有经验与做法只能起到借鉴作用, 不能照搬。建设什么样国家公园、如何建设国家公园、如何管理国家公园还在探索之中。建议国家公园主管部门鼓励并支持各国家公园根据自身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特点、面临的问题, 制定与实施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的行动计划, 在国家公园严格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自然资源资产的总体目标下, 探索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体系、监测监管平台、科研支撑平台和教育体验平台监测平台, 以及社区绿色发展的建设发展方案与措施, 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体系提供经验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