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成于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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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金融精准扶贫不再成为空话

成于微言  · 公众号  ·  · 2017-08-17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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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说:“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

改革开放的红利让社会生产力全要素得到充分提升,“让少数人先富”的政策确实也刺激和产生了一批科技精英、管理精英、企业精英,引发了全民下海潮全民经营潮,催生了一批千万富翁,千亿富豪。凡是总有利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弊端也不容小觑,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靠社会低保维持生活,还存在大量衣不遮体,事不裹腹的乞讨者。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甚至吃不起饭已经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十年前,政府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方法来扶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特别是《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但这种胡椒粉式的撒钱方式不具备经济上的效用最大化,并没有建立起市场化的扶贫机制,扶贫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越扶越贫的现象。贫困地区发展滞后问题没有根本改变,贫困人口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


邓公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习总书记也多次强调“社会主义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013年12月1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创新机制,就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成扶贫开发合力。

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提出“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的提高。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工作目标。

78号文提出了四项工作原则,一是精准扶贫、信用贷款;二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三是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四是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扶持对象圈定为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重点确定为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扶持方式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文件印发后,由于风险补偿机制不到位,政策优惠不到位,实际推动中困难重重,基层银行普遍把其当做是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该贷的早贷了,现实中贫困户,多是因病致贫、因毒致贫、因赌致贫,这些借款人往往又在银行准入门槛范围之外。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完成任务,又不形成太大风险,有的银行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冒充扶贫小额信贷;有的银行通过借名贷款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投放,实际资金被挪作他用。更有甚者,银行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严重偏离了扶贫小额信贷的初衷。

2017年7月25日,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纠正各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笔者总结了以下6点。

一是统一命名“扶贫小额信贷”,明确政策要点 。扶贫信贷有了自己统一称谓——扶贫小额信贷,特点鲜明,便于宣传。“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作为政策要点通俗易懂,贷款形式清晰明了,易于推广复制、统计分析。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性原则,遵循社会客观发展规律。 银行也是企业,尽管需要尽社会责任,也要向股东负责,同时也要遵循商业化可持续原则,不能因扶贫而损害存款人利益,更不能因扶贫而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42号文要求扶贫小额信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突出了精准扶贫,金额小而分散(5万元以下,期限灵活性强(3年期以内),尽管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但可以享受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等其他风险分担机制。

三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坚持发展生产长期受益。 42号文明确扶贫小额信贷不是用来消费的,而是用来生产经营的,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打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扶贫贷作为救济金的抵触心理,资金实贷实付也能减少冒名贷款,资金挪用的风险。

四是诚实守信方能长期受益,贷款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贷款实贷实付42号文贷款对象是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能够享受财政贴息和基准利率,不需要任何担保,对于贷款到期仍有需求的贫困户可以享受无还本续贷的优惠政策。为避免因债返贫,贷款不仅可以展期,而且可以在5万限额元内追加。

五是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拨款要按规定及时到位。 42号文再次强调,风险补偿金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避免了只见呼声不见钱的窘境,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也防止风险补偿金被政府挪用的风险。对于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科学合理设定,目前,四川、云南等地均设立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分担放贷银行的扶贫小额信贷坏账损失风险,通常可放大5-10倍扶贫小额信贷规模。

六是信贷人员尽责即可免责,不良贷款容忍度适当提高。 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扶贫小额信贷积极性,可参照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进一步强调完善尽职免责制度,但同时也要防范道德风险,对不尽责、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监发[2017]42号

各银监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保监局;各省(区、市)扶贫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和管理工作,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扶贫小额信贷已成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金融服务品牌,但也存在资金使用不合理、贷款发放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精准扶贫,坚持依法合规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力度。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各地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的审查,在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防止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二、坚持发展生产,推动长期受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三、完善补偿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各地财政和扶贫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明确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银保合作模式试点。


积极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创新,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一是加强贷款管理。对于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三是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要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四是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五是加快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强化正面导向,积极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扶贫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加强对不尽责、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四、完善组织服务,落实工作责任


各银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放贷机构要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各地扶贫部门要按照《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咨询指导等工作。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各地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县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乡(镇)级扶贫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各级扶贫部门要推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安全,防范和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县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产业规划、教育群众提升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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