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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讲清楚:n、2n、+1常见误解(可能90%的人理解错误)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3-24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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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劳动法;作者: 蔡飞 ,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探讨交流及其他联系可发邮[email protected]或致电020-38390333

一、代通知金
(一)代通知金是离职前12个月工资?
这个是错误的,相当多的人会犯这个错。其标准其实为离职的上一个月的工资;
(二)代通知金超过社平工资三倍需要封顶吗?
代通知金没有封顶的规则,即便是100万一个月,也要实际支付;
(三)合同期满终止,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不续约,因而需支付代通知金?
只有合法解除的情形下,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具体的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其他均无,合同终止当然也无(有些地方规定,没有提前告知不续签要赔偿,但也不可以理解为代通知金,且缺乏上位法依据)
(四)如下为昨天发出的,不可能支付+1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的情形下绝对无,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例外;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的绝对无,无论用人单位有多大的过错,也绝对没有;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没有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也绝对没有。这种情形下,可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N,但代通知金不会有;
4.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终止,这个也绝对没有。终止是法定情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要看具体终止的原因。合法终止时,部分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特殊情形不得终止而强行终止,则需支付2N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绝对无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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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一)不可兼得
前者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后者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适用的条件没有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二)一般来讲,后者为前者2倍,但并不一定,有些地方明确,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而经济补偿,则要看2008年之前是否属于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三、代通知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两者可以兼得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以上的规定可知,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款项。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所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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