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作为房地产税的必要条件,不动产登记早已开始悄然发力。
截至2016年底,全国335个地市、2808个县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1400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300万份。
国土资源部表示,争取年底前实现全国所有县市的不动产登记,地方市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有望全部接入国家级平台。今后在国土资源部监督下,我国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将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能够为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更加有效地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
不过,在中国财税法学会秘书长周序中看来,房地产税立法还有很多疑难问题没有解决,包括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村宅基地是否收取房地产税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明确。“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说清楚,我觉得不应该仓促立法,会带来很多后续问题。”周序中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不过,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看来,短期内,房地产税难以出台。按照中央的部署,房地产税应该是在2020年前实施。在这期间,立法程序将逐渐走完,《房地产税法》将正式落地。
事实上,2007年《物权法》出台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过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的登记出现诸多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的普遍定义既包含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本身,又包括土地上的建筑、林地上的树木等附着物。因此,在我国,为一处不动产登记往往需要奔波于多个部门之间。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举例称,此前,民众要做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至少要跑国土资源和住建两个部门,一个部门为土地发放土地证,一个部门为房屋发放房产证,造成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处不动产数据存在较大出入,房地产税征收很难参考意见,基本无法操作下去。
不过,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我国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把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具体而言,今后国土资源部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推进这一制度,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死角。
不过,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接入国家级平台,只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房地产税马上会落地。比如,今年全国不动产实现联网之后,仍然有大量的违法建筑、小产权房是“漏网之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房地产税,则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违法建筑、小产权房属于“偷税漏税”的房子,反而获得了永久的纳税豁免权。
此外,“我们还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很难统计产权的老房子就包含在其中。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在加速进行,但是怎样理顺这些房屋产权问题,还需要一定的政策解释。”周序中表示。
因此,在陈宝存看来,我国此前积累了太多不同种类的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和数据,真正实现产权统一至少还需15-20年才能基本实现。
事实上,按照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房地产税法不包含在其中。
不过,房地产税的受重视程度,已经远远超出其他税种。一个细节是,房地产税的立法跟以往的部门立法大不相同。此次房地产税法的起草,是由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也吸收了一些专家,组织形成一个团队来共同起草。
按照现有思路,房地产税征收有两个模式:一个是上海模式,对新增房产超过一定面积的部分征税,不涉及到存量;一个是重庆模式,涉及到存量,但只涉及少数高档住宅。2011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有免征条款:上海本地户籍居民人均60平方米免征,重庆对于新购房100平方米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此前透露,当初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时提出了三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但现在看来,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收入规模都极小;第二个目标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第三个目标是稳定房价。目前看来,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要期待它实现所有改革目标仍不太现实。
“希望房地产税达到让房价下跌的目的有些乐观。”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世锦表示。在刘世锦看来,房地产税只是改革进程中的一个环节,除此之外整个土地制度也要进行改革,包括城市供地政策、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入市改革等问题。房地产税是系统改革中的一个部分。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房地产在开发、建设、交易的过程中,前端的税费负担较重,但保有环节税负较轻。除重庆、上海试点地区外,自用住宅在保有环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财税改革中强调房地产税费的综合改革,这样有利于税负的均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
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蔡洪滨教授看来,房地产税应当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有利于改变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应当允许地方政府有相当的自主权,但中央政府可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率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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