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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制度或将被《药师法》废止?!

药师论坛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5-15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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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知情人士爆料的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在圈内流出。据悉,国家卫计委正针对此意见稿向各省市卫计委、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药师协会、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国家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期保障部卫生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5月31日。


现本文笔者作为一名资深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从另一个角度来谈谈对此征求意见稿的几点看法,欢迎大家交流探讨!


一、
目前的药学技术人员业态情况


正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无药师管理的相关规定,而目前的药学技术人员分为了两种模式、两套班子、两个体系:即以卫计委部门与人社部主导的药学职称技术人员的评定或考试(药士、药师、主管药师、主任药师);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人社部主导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学和中药学专业)。


这两个体系卫计委部门先入为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则是从1994年开始进行有关执业药师的相关制度建设,时至今日已经23年。但是目前还是执行的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从执业药师的人数来看,目前的卫生系统的药学技术人员有多少,笔者暂无统计数据,但是在官网查询到,通过CFDA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显示有344238人。


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359954人,环比增加9284人。在社会药房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320909名,平均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2.3人。


【注册管理】


截至2017年3月31日,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如下:


注册人数前十位的省份:广东、山东、河南、江苏、河北、浙江、辽宁、四川、安徽、湖南。 


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前十位的省(市):辽宁、广东、天津、吉林、浙江、海南、北京、重庆、陕西、山西。


执业药师按区域分布情况:东部地区162990人,中部地区83505人,西部地区77439人,东北地区36020人,分别占注册总数45.3%、23.2%、21.5%、10.0%。


【配备管理】


截至2017年3月31日,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315138人,占注册总数的87.5%,环比增加8992人。


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5644人、3401人、5771人,分别环比增加92人、25人、175人,各领域注册执业药师逐步增加。


【学历专业】


截至2017年3月31日,执业药师学历分布情况:研究生6915人,本科103685人,大专128060人,中专12129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30.7%。


截至2017年3月31日,执业药师专业分布情况:药学类专业126637人,中药学类专业55170人,医学专业70118人,中医学专业27087人,其他专业80942人;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占比50.5%。


二、
意见稿貌似放弃了执业药师制度?


业内的药学技术人员都知道,上述两个体系的药学技术人员都是国家经过法定程序考试、考评资格认定的合法的药学技术人员,从工作实践范围中有交叉,但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又互不相认!


笔者认为本草案,从法律体系架构和立法层面考虑上真的是,“草草”结案而出的征求意见稿。


从草案中可以看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执业药师制度基本被废止,相关起草说明中仅是提到了:药师适用于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中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执业药师走向何方?草案中只是说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一批药师,上述提到的注册的执业药师(药品批发企业、生产企业)都将被废止或转型?倘若如此,国家总局的一系列关于涉及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都将面临被重新改写与修订(比如GSP认证、药品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等等);而相关岗位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也终将被企业流放或辞退。


三、
《药师法》草案出台不能因噎废食!


众所周知,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一路走来,可谓艰难重出,步履维艰。国务院在《“十二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提到“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随后,在十二五末,因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的资格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上述规划的要求而未实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再次要求“推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


这一系列的政策从不同程度反映了,国家对于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学保障质量、服务质量的高度重视与要求,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不仅仅是草案中的药品在使用环节的一个点,而是全过程的链条管理。


笔者认为,而本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未从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人才体系建设的国家战略层面考虑,不能承接和实现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的中关于执业药师的相关建设要求!而是更多地隐射出否定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在我国新医改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作用。不能因为我们一直在努力国家的规划目标未曾实现,就因噎废食地废止已建立的制度体系,进行自我“救赎”与“解套”!


四、
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作为国家的一部专注药师的法律,笔者认为,理应将目前的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和卫生系统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有机的统一和管理,而不是一家独大,更不可将国家的一部法律的制定沦为了国家部委之间的权利工具收授和利益博弈之战。


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药师法》的同一部法律体下统一目前药师(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及卫生系统的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法律称谓,但是在注册管理、执业监管等方面,遵从按执业者——药师所属的行业或企业行政监管的部门不同而分别设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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