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网络空间治理
专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战略、技术、管理)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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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右论坛第二十五期预告

网络空间治理  · 公众号  ·  · 2024-04-08 17:23

正文

其右论坛第二十五期预告

一、基本信息

其右论坛是为广大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搭建的关于网络法、科技法、知识产权的网上跨学科交流平台。其右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2020年在网上创办。

本期论坛主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和版权人问题

本期论坛主办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会议时间: 2024年4月13日(星期六)下午13:30-15:30

会议ID: 819-927-096

会议链接:https://meeting.tencent.com/dm/TXXR4HtnTD5q


二、会议内容

开幕式致辞人: 黄加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特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

主讲人: 寿步教授 (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人工智能与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内容分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报告题目: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和版权人问题

报告摘要:连接主义人工智能具有不可解释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连接主义,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不可解释性。版权理论中的可版权性和创意/表达两分法本来适用于自然人作者。自然人从创意到表达有可预测性、在创意与表达之间有确定性、从表达到创意有可解释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得到的结果。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人类给出创意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给出表达的过程无法体现创意/表达两分法的可预测性、确定性、可解释性,即创意/表达两分法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情况下并不成立。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具有可版权性;人类就不能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人。人工智能旨在构建智能行为体,行为体的概念是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人类不能享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的情况下,在将可版权性从自然人创作作品拓展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情形之后,人工智能行为体在一定条件下就是所生成内容的潜在的版权人。一旦法律主体延伸到人工智能行为体,人工智能行为体就可以确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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