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签合同还要辞退我,为啥劳动仲裁要判我输官司?”在嘉定某民营企业打工的张某自认为吃了冤枉官司,到处吐槽、伸冤,网友也对此大打抱不平,“不签合同是单位的责任,员工是弱者”,“迭个仲裁员肯定受贿了,尬明显事实,为啥还要包庇这单位”,申述、申述,绝对要申述!日前,一起小小的劳动争议案因为到底谁不愿意签劳动合同而引起轩然大波,单位、网友、员工以及劳动仲裁各抒己见,到底谁是谁非?
▌ “不急先生”丢工作
张某于今年春节之后去嘉定的一家民营企业面试。面试之后,单位人事主管小钱通过电话通知张某,单位已经决定正式录用他,请他三天之内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打电话的第三天,张某如约而至,不过,张某当天没有按小钱的要求当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说,“不急不急,等办完手续再签。”当时,小钱没在意,认为来单位第一天事情比较多,肯定是张某这天忙不过来,而想改天再签。
事过了多天,一次在楼梯口小钱遇到张某,突然想起他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儿,于是催促道,“今天下午来人事部签合同,别忘了。”“当时张某只是‘哦哦’两声”,小钱事后回忆。但当天下午张某并未去人事部,也未签劳动合同。
事情一拖又是三周,于是,小钱向张某发了一周内到人事部门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且明确,如果不来签合同,将终止劳动关系。
但此后,张某仍没有按时赴约签约,于是,单位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自认为吃了亏,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劳动仲裁却判单位胜诉,对此,张某大惑不解,不是说不签合同的责任在单位,为啥劳动仲裁判我败诉?
▌ 签劳动合同,谁拖拉,谁吃亏
劳动合同是保障雇佣双方的有力凭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入职,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合同。假如单位未能按时做到,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正应为如此,不少劳动者就“有恃无恐”了,以为不签劳动合同的所有责任都归单位。
其实,不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正如之前我们提到的案例,张先生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的一个月内多次催促他签合同,并书面告知,且单位保存好了书面告知证据。但张某还是迟迟不愿签合同,单位在一个月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所以,小伙伴们办事千万别拖拉,对待签劳动合同这件事一定要认真。如果是员工的原因不签合同,单位又有证据,到头来,吃亏的肯定是员工自己。
编辑|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