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斯坦因法官(Sidney H. Stein)驳回了《纽约时报》《每日新闻》和《调查性报告中心》(CIR)对OpenAI和微软的部分,而非全部诉请。
今天(当地时间26日)是驳回动议裁决日。继今天早上法官李驳回Concord Music对Anthropic的部分诉请之后,斯坦因法官刚刚发布了一项命令,驳回了OpenAI和微软试图驳回的部分,而非全部诉请。(除了提出时效抗辩外,微软及OpenAI并未寻求驳回直接侵权索赔。)
有偏见地驳回(Dismissed With Prejudice)
意味着该案件被彻底驳回,原告不能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这种驳回决定通常是因为原告的诉求存在严重缺陷,如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等实质性问题,或者原告存在故意不当行为等,表明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应再进入司法程序。
1.普通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诉请
原因:联邦版权法优先(Preemption)。版权法第301条优先适用于联邦法范围内的权利,州法的不正当竞争主张若与版权保护范围重叠(如复制、改编),则被联邦法排除。原告试图通过州法主张盗用受版权保护内容,但法官认为这属于版权法管辖范畴,州法主张不可行。
2.OpenAI在CIR诉讼中的“abridgment”(改编权)主张
法律上不认可独立侵权类型。“Abridgment”通常指对作品的缩编,可能涉及改编权。但法官认为原告未充分指控改编行为的具体构成(如实质性修改或新增原创性表达),或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如改编权需独立证明侵权,而原告仅笼统指控)。
无偏见地驳回(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
表示法院虽然驳回了当前的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原告在修正相关问题后,在规定的时效内再次提起诉讼。例如,可能因为原告的诉状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瑕疵,如信息不完整、未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等,或者在某些事实问题上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法院会允许原告通过修改诉状或补充证据后重新起诉。
1.微软在所有三起诉讼中针对其的DMCA第1202(b)(1)条诉请
驳回原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具体的事实指控,证明微软直接参与移除CMI。原告需针对每个被告的独立行为提供具体事实,而非依赖笼统的“共同侵权”主张。
2.纽约时报
针对OpenAI的DMCA第1202(b)(1)条诉请
驳回原因:事实指控的细致度不足。
《每日新闻》和CIR的指控明确提到被告使用Dragnet/Newspaper工具系统性移除版权声明、作者信息等CMI,符合“故意移除CMI并诱导侵权”的要件,部分请求未被驳回。
而 《纽约时报》的指控缺乏具体工具、方法或时间细节(如未说明CMI如何被移除、是否影响侵权),因此被驳回但允许补充证据。
3.微软及OpenAI在所有三起诉讼中的DMCA第1202(b)(3)条诉请
驳回原因:在针对微软和OpenAI的DMCA第1202(b)(3)(散布虚假CMI或明知CMI被移除仍散布作品)诉请中,法官Stein驳回这些指控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明知CMI被移除仍故意散布作品”的核心要件,且指控的事实细节不足。
1.时效抗辩
原因:适用“发现规则”(Discovery Rule)。OpenAI主张2019-2020年的侵权行为超过3年时效,但法官认为原告可能直到模型发布(如ChatGPT于2022年公开)后才意识到侵权,时效从发现时起算,故不驳回。
2.帮助版权侵权诉请
原因:指控满足“实质性贡献”和“知悉侵权”要素。原告指控OpenAI/微软明知训练数据包含侵权内容仍提供模型,构成诱导或协助侵权(如模型输出近似原文),事实足够进入证据开示阶段。
3.《每日新闻》诉讼中的州法和联邦商标淡化诉请
原因:指控符合联邦(Lanham Act)和州法淡化要件。原告需证明商标具有显著性且被告使用导致淡化(弱化或丑化)。法官认为原告初步证明了被告使用新闻品牌可能稀释商标价值(如生成内容混淆来源)。
4.《每日新闻》和CIR诉讼中针对OpenAI的DMCA第1202(b)(1)条诉请
原因:《每日新闻》和CIR的指控明确提到被告使用Dragnet/Newspaper工具系统性移除版权声明、作者信息等CMI,符合“故意移除CMI并诱导侵权”的要件,未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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