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副院长、教授
刘智慧
自古以来,诚实信用就是我国传统道德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体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也是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外在表现为一个人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诚信原则作为多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奠定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为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劳资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资双方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在订立、履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善意真诚,恪守信用,以达致利益平衡。然而,随着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化的契约关系,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及终止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范行为,所以在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阶段,诚信原则的适用首先体现为对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
劳动关系虽然是按照平等关系的方式建立,但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的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力的管理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待遇、调级晋升、培训深造等均处于用人单位的控制之下,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都处于被动地位。正因如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通常存在着远大于一般民事合同的道德风险。然而,劳动是创造财富的重要因素,国家必须保持一定规模和质量的劳动力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因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国家发展经济的根本利益所在。劳动合同承载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的进步动力,对劳动关系平衡的破坏,不仅会使当事人之间的效益下降,还会给社会利益带来巨大损害。
诚信原则为民法的“帝王原则”,有助于裁判者在具体案件中从事后的角度进行利益平衡,实现个案正义。在劳资关系领域适用诚信原则则旨在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全面、公正地履行劳动合同,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利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对于辞职报告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影响,当然也就不能一刀切,认为只要员工书写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即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个案审理中,法院也应当充分查明事实,从辞职报告形成的时间、过程、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者的行为等角度充分探求真意,做到查明事实、准确认定,惩处不诚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本案的示范意义主要在于裁判者没有一刀切地仅仅基于辞职报告就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缜密的事实查明过程,还原事实真相,调整劳资关系中倾斜的天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惩罚了用人单位不诚信的行为。裁判的结果对于引领诚实守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具有示范作用,对于劳动者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具有借鉴作用,真正做到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