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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军人伤亡保险金等归属问题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0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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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等归属问题】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归属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军人个人财产的原则应当是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一)伤亡保险金

因战、因公致残获得的伤残保险金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因战、因公死亡获得的死亡保险金不属于军人个人财产,而归保险受益人所有。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收益的人,依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执行。因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与军人这一身份关系密切,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当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伤残补助金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军人伤残补助金应当归军人个人所有。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不仅与其生命健康关系密切,直接关系到伤残军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生活质量,还是国家对于因战、因公致残军人英勇行为的肯定和表彰,对于保护军人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医药生活补助费

从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的性质分析,将其纳入军人个人财产的范畴还是比较适宜的。发给患慢性病复员干部的医药生活补助费,系由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因为这些带病复员的干部,既需服用药品,又因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本人生活,故需要以适当的医药和生活补助,以利于其恢复健康。从其特定的人身性质来看,也应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复员费和转业费是每一个复转军人都要领取的经济补贴,用于其安家立业的支出 。而医药补助费的发放对象是带慢性病复员的军人, 故司法解释将回乡生产补助费和医药补助费规定为不附条件的个人财产,而把复员费、转业费规定为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除本条规定所列举的军人个人财产外,在军人的离婚诉讼中还会涉及其他种类的财产具有军人属性,在此也有必要予以说明。

1 、退役医疗保险金。 设置“退役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军人在退出现役后能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实际上是其工资的一部分。但“退役医疗保险费”并不等同于“退役医疗保险金”。在“退役医疗保险金”中,除了军人自己每月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外,还包括国家给予军人的“退役医疗补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军人牺牲或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据此, 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金”依法应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国家给予的退役医疗补助费)及其利息退还本人:一是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二是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这时,退还给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其性质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这部分应属于该军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军属优待金。 严格意义上叫做军人家庭优待金,既不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军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照顾义务兵家庭的特殊财产,主要用于军人父母和未成年的弟、妹、军人亡故(牺牲)前对这部分财产没有处分权。

3 、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为表示对死亡的现役军人的褒扬和对其遗属的抚慰,既不属于军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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