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极富创造力,全面超越了国家中心主义的政治宪法观,首次阐述了全球多元主义的社会宪治学说,从系统论视角对宪法和基本权利问题作出了全新理解。但对于我国日益壮大的系统论法学研究群体而言,这本书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树起了系统论法学的新的里程碑。
托依布纳将卢曼视为学术上的“父亲”,这位“父亲”曾明确地告诉他,“区分”是社会演化的根本动力,也是理论推进的根本动力,鼓励他“背叛”自己。然而,1998年去世的卢曼既是“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的开山师祖,又是亲自将这一宏大理论全面运用于法学领域的一代宗师;长期以来,托依布纳作为系统论法学的“二号人物”,更像是卢曼的忠实追随者、热心传播者和权威诠释者。尽管在其前期代表作《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中,托依布纳改造了卢曼“要么自创生,要么不自创生”的法律系统理论,试图使之容纳“半自创生”的过渡状态,在历时层面更好地描述法律演化,在共时层面更好地描述当代世界自治法(国家法)与半自治法(非国家法)的并存,但这种“超循环理论”人为提高了系统理论的艰涩度、降低了系统理论的抽象度,很难说得上完全成功。尽管自上个世纪末以来,托依布纳运用系统理论原理,论述了“全球新商人法”的兴起,揭示了“互联网基本权利”的存在,解释了英国合同法移植欧陆“诚信条款”的意外后果,但这些令人大开眼界的前沿成果,也仅仅说明托依布纳目睹了卢曼来不及观察的世界。尽管在《“全球的布科维纳”:世界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组织—冲突:在全球法的片段化中对法律统一性的徒劳追求》、《社会宪政:超越国家中心模式宪法理论的选择》、《匿名的魔阵:跨国活动中“私人”对人权的侵犯》等晚近作品中,托依布纳展现了与卢曼十分不同的“法律”观特别是“软法”观,表达了对诸社会系统负外部性膨胀和系统际加剧冲突的特殊重视,甚至已经初步提出“社会宪治”的新概念,但所有这一切,仍然只是零散地修正着卢曼庞大的系统论法学体系。只有《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系统论宪法学这个关键研究领域,托依布纳取得了堪与卢曼比肩的理论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