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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标准化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27 16:47

正文


从2002年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到2014年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再到2015年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我国的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不断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满足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新需要,适应医疗器械标准发展的新要求,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医疗器械标准定义

《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标准的定义,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按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整体修订情况

《办法》从原24条增加到了36条,根据新版《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整章及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增加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有关内容,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完善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章节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了标准管理职责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强调了标准公开和标准跟踪评价等内容。


医疗器械标准分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关系。强制性标准为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包括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标准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标准管理中心、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各自承担的标准化职责和工作内容。


标准制定与修订

《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准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序开展。


同时对标准制修订每个环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均作为单独条款进行规定,并对各环节的重点内容提出要求,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标准实施与监督

《办法》明确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与产品技术要求的实施和监督要求


团体标准

《办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团体标准的内容,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条款增加了医疗器械标准的有效供给,推动了医疗器械标准供给侧改革,并与国家标准化改革整体思路衔接,更好地响应了医疗器械领域创新和市场对标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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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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