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学期刊。本刊面向学术界及实务界,集中展示司法改革经验和司法实践最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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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数字版权司法保护赔偿问题专题”研讨会发言摘登|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  · 公众号  ·  · 2025-02-13 10:12

正文


规范判赔尺度标准 发挥惩罚性赔偿功效

—— 数字版权司法保护赔偿问题专题 研讨会发言摘编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承办的“数字版权司法保护赔偿问题”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数字版权司法保护判赔尺度的统一与规范、数字版权司法判赔额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惩罚性赔偿在数字版权司法保护中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君 认为,应通过加大版权侵权惩治力度和合理提高赔偿金额,助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与创新发展。目前,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普遍偏低,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不利于版权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为此,应重点惩治针对热播影视剧和头部作品的侵权行为,使判赔金额更加合理,增强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优化版权生态与营商环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 认为,重庆法院率先探索在数字版权保护中适用精确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方法。精确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能够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促使潜在侵权者选择获取合法授权从而减少侵权行为,也有助于实现对“真创新”的“真保护”和“严保护”,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这种探索还有助于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供证据。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谢惠加 认为,我国短视频版权侵权未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判赔数额偏低,故应强化法定赔偿的威慑功能。司法审判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惩罚性因素,尤其针对热播影视剧,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却未采取措施制止,应加大赔偿力度,确保在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超过500万元时,适度提高赔偿金额。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陶新琴 认为,应结合个案指标准确判断侵权获利和权利人损失,并适当对侵权平台采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在互联网时代,新指标如获客成本、用户数量、活跃度等对定价和收益影响较大,也增加了判断侵权获利和损失的难度。因此,需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通过证据规则合理评估作品市场价值、贡献率、侵权影响范围等,个案确定赔偿标准。同时,数字版权侵权还影响整个行业,应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叶鑫欣 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填平性损害赔偿基础上的惩戒赔偿。用Z表示惩罚性赔偿数额,Y表示计算基数,K表示倍数(1≤K≤5),即为Z=Y × K。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者侵权所得Y1可精确算出的,那么Z=Y1×K。若Y1无法精确或概括式算出的,可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Y2确定基数,那么Z=Y2×K。若Y1无法算出,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概括式算出Y3的,那么Z=Y3×K。实证表明,基于当下平台多元化收益模式,加之数字版权对作品贡献度极为敏感,Y1不易精确算出,但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尽可能引入足够的恰当变量Yx,进而概括式算出Y3具有可行性、正当性,应当引起关注。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春红 认为,针对侵害数字版权的判赔额确定,应关注权利人利益、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从三个维度来综合确定:数字作品自身的价值因素、侵权行为的情节因素、加重或减轻赔偿的因素。针对侵害数字作品著作权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要审查互联网平台是否满足“避风港”规则,而且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要适用精细化赔偿和酌定赔偿两种计算方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需要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的关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陈庆亮 认为,面对版权侵权高发态势,应依法从严惩治侵权行为。一是要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主要考量依据,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二是适用法定赔偿时应根据具体的考量因素确定合理数额,细化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和计量标准,并增加判赔数额部分的说理。三是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马光祥 认为,应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产业良性发展。裁判过程中,应根据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情节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表现等因素,采用精细化方式计算赔偿数额。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基数及倍数。赔偿数额的计算不仅关系到版权方权益,还涉及平台方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应在保护原创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注重利益平衡,促进文化产业和技术产业的良性有序发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朱文彬 认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赔偿裁判,可从法律、技术、市场和观念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在法律维度,应遵循“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规范体系,作出正确裁判。在技术维度,技术水平和能力限定了归责认定中事实层面的可能性范围。在市场维度,司法保护强度应契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并关注市场中侵权导致流量变现的新方式。在观念维度,依照请求权基础体系所作的裁判结论应当经得起常识、常理、常情等观念的审视,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乐 认为,对平台版权侵权的有效规制,需在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上精准发力。重庆法院首创的侵权损害精确赔偿模型,有助于对数字版权的严格保护:一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夯实适用精确赔偿模型的基础。二是基于可查明的案件事实,细化提取计算参数,有根据地进行参数赋值,构建适用精确赔偿模型的体系。三是用好用足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发挥精确赔偿模型的效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胡晓晖 认为,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结合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网络用户侵权分散且追责成本高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多通过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权,要求惩罚性赔偿。“故意”和“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明知”或“应知”体现侵权主体的认识因素,而“故意”反映其意志因素。实践中,应结合证据考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意志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 认为,数字版权司法保护需在规则和尺度上做到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应以损失和获利为依据,不能直接采纳约定赔偿。法定赔偿虽有上限,但可通过侵权情节的考量发挥惩罚性作用。赔偿额的精细化计算需引入点击量、贡献率、市场评估等多因素评估,同时可以考虑加强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解决证据不足问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必须依据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定,而不应依职权直接裁定,或可通过立法弥补制度缺陷。建议通过调研完善规则,构建科学合理的裁判体系,更精细化、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提升版权保护水平,推动数字版权生态优化。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应用法学》主编陈志远 总结表示,本次研讨会深入探讨了数字版权司法保护赔偿尺度的统一和规范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在数字版权司法保护领域中的适用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法研所将依托“对内联络、对外联络、会商研讨”三个机制,为深化相关研究提供便利,助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程令辉 邓永民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13日第8版


编辑:吴尚聪

排版:吴   越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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