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无证经营
(1)无证界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无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2)无证经营:未经依法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
(3)处罚:①取缔;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③没收违法所得;④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⑤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禁止销售假、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药品保管制度
《药品管理法》第17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第20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商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的约定,对购进药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予以购进的进货质量保证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购进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拒绝进货。 药品保管制度是指药品入库后,药品经营企业应针对不同药品的保管特点,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关于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药品保管制度的内容,GSP中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禁止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 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6)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7)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 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0)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