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一切行为皆有犯罪的可能性,而在信息时代,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或者隐晦了。本号致力于传播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手段、方法、理念,并希望能够推动侦查犯罪的机制变革,而这需要了解方方面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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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证专家的疯人感悟(检察篇)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 公众号  ·  · 2018-07-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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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订阅号 力避的文章有三种:假大空闹、宣传目的过强、商业广告。但小编有幸听到疯人刘大的一番感悟,却也觉得,如果能促进国家某项工作的发展,即便 貌似“宣传文章”,也索性发一发。掉粉夫如何,呵呵。

疯人刘大 :检察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专家,好友一枚。


写在前面的话

昨日,疯人刘大受国家检察官学院邀请,在全国“第2期电子证据审查与运用专题研修班”授课。此次与以往不同,从集中讲授变为解惑释疑,压力挑战俱备。面对培训班分组讨论沉淀下来的百余问题,归纳合并为五十余问,融入课件,课程受到绝大多数业务同仁领导们的认可。


些许压抑,些许无奈。有些感悟,不吐不快。



感悟一


多重改革下,检察技术转型支撑刑检及其他检察业务大有可为。从汇集的问题来看,无论电子数据的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还是与之有关的技术协助工作需求巨大。



感悟二


业务部门并不太了解检察技术,例如就有这样的问题:


1、“对于各类电子数据、数据信息、图象信息化处理等,有哪些好的机构推荐,能否给指引。”

2、“建议司法机关与腾讯公司加强合作,按地域设立几个中心,腾讯公司发挥技术优势协助司法机关恢复、提取诸如微信删除后的数据等工作。”

3、“建议司法机关成立类似阿里、腾讯公司的专门部门,为司法机关提取、认定电子数据提供服务”


这几乎是各组的共性问题,可见业务部门甚至不知道检察技术可以开展鉴定,不知道检察机关有司法鉴定中心,责任不在业务,在技术部门。这需要技术部门走出去,主动贴上去,不论座谈、培训、个案指导等等,总之让别人了解了,才能谈得上信任。



感悟三


从汇集的问题可以看出刑检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技术需求量巨大。例如:


1、“运用各种工具在大量聊天记录中如何快速找到有用信息?”

2、“平台类数据提取后,公安机关重建后的平台架构,证明力问题如何把握?(是否有效力?)”


可见,他们渴望有专门知识的人强力介入,对无从下手的技术性证据共同完成审查,对海量数据提升审查效率,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达到最大内心确认。



感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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