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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减肥“神药”需谨慎避免误入“毒陷阱”

甘肃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3-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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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系列 ,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健康消费,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主动维权。


基本案情

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金老板”(身份未查实)与苏某、王某某约定,由其联系减肥产品的买受人并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向苏某、王某某发送收货地址,苏某、王某某二人提供存储仓库并负责发货,每邮寄一件,“金老板”向二人支付 10 元。苏某、王某某先后收到“金老板”发送来的订单信息共计 1.4万余单,向全国29个省市邮寄“E5”“S8”“B7”等29类有毒有害减肥产品,获利共计5万余元。经抽样取证,苏某、王某某所邮寄减肥产品均检出麻黄碱、咖啡因成分,而麻黄碱、咖啡因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物质。部分购买人员食用二人出售的减肥产品后出现了头晕、嗜睡、腹泻、厌食、心跳加速等症状

平凉以案释法.jpg

裁判结果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苏某、王某某判处刑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


法官说法


麻黄碱和咖啡因都属于毒品原料,食用含有此类毒品成分的产品,将会对食用人的身体造成严重危害。苏某、王某某邮寄的减肥产品经鉴定含有麻黄碱、咖啡因成分,也无正规包装,无中文标识和使用说明书,购买者食用出现了头晕、腹泻等不适症状,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减肥应当通过科学饮食和加强锻炼来实现,即便需要医疗手段,也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面对网络销售的减肥神药,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同时,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需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莫因图小利而犯大错,坑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来源:平凉中院、省法院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插画:渭源法院 陈芳彬

编辑:虎文心    关慧敏

编审: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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